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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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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恢復二讀《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特區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已就《條例草案》完成了審議工作。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副主席林健鋒議員及各位委員的努力和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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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建議重點包括:

  (一)在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中,引入類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下的越級上訴機制。根據有關建議,對原訟法庭就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包括補選,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至於候選人免付郵資向選民寄出信件方面,《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其後建議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會修訂法例,容許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不同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同一名選民或投票人寄出宣傳信件:

  第一,立法會地方選區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和同一選區的任何一張或多張候選人名單;

  第二,立法會同一個地方選區的一張或多張候選人名單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

  第三,有三個議席的立法會勞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以及

  第四,在同一個擁有多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參選的候選人。

  (三)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選舉開支限額由自二○○一年起實施的九百五十萬元增至一千三百萬元。

  (四)在區議會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由現時每票十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修訂為每票十二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但津貼額不得超逾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

  (五)《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四萬八千元增至五萬三千八百元。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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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我們聽取了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訂。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正案。現在,我會扼要地講述其中幾項較重要的修訂。

選舉呈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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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們建議就原訟法庭對選舉呈請的裁決的上訴期限由七個工作日延長至十四個工作日。我們亦建議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例如清楚述明原訟法庭須在選舉呈請的審訊完結時,藉書面判決公布其裁定,而十四個工作天的上訴期限由頒下該書面判決當日起計。

候選人免付郵資寄出信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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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候選人免付郵資寄出信件方面,我在較早前已詳細介紹有關安排。有關修正案容許立法會同一地方選區的一張或多張候選人名單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可免付郵資向一名選民寄出信件。

選舉申報書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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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有關選舉申報書的條文設立一個輕微錯漏特定安排,根據有關修訂,如候選人所申報的選舉開支及捐贈,出現的錯誤或遺漏累計不超過相關選舉的建議最高特定限額,符合其他特定條件,候選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修正選舉申報書內出現的錯誤或遺漏而無需向法庭申請寬免令作出有關修正。

  代主席女士,有數位議員今天在會議上表達了一些意見。首先,就吳靄儀議員指出,我們向終審法院申請就選舉呈請上訴時,應考慮定出更明確的原則和考慮方針。代主席女士,我們確實研究過這問題,而我們最終的決定是把審議決定是否容許越級上訴的權力交由終審法院行使,這是最為恰當的。我們不希望無必要地限制終審法院審議案件申訴的上訴,因為相關的選舉條例已就一審時法庭是否容許申訴已訂明了基本的原則,我們深信終審法院會很有原則地決定是否容許上訴的。

  余若薇議員亦藉着今日辯論的機會表達了數方面的意見。主席,就此條例草案,我們確實是主要做一些技術修訂,這關乎多種選舉的實質事情,例如選舉經費上限、財政資助、修訂競選經費的申報書等。余若薇議員再次指出,有建制派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盡快就堵塞漏洞的草案進行立法工作,或一併加入雜項修訂的條例草案,是否由同一個草案委員會審議這套修訂。主席,我想這不過是反映了不同黨派的議員在議會內有主流意見認為我們應盡快堵塞漏洞。但政府方面我們在聽取不同黨派的意見後,其實是跨黨派的意見,我們最後決定用回一個獨立的修訂條件草案來處理,大家在內務委員會已決定成立一個新的草案委員會以處理這事,這是恰當的,特區政府亦認同。

  至於余若薇議員把我們現在建議的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經費上限一千三百萬元,對比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由全港九新界選出的議席的六百萬元經費上限,我想在此指出,我們把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的競選經費上限定為六百萬元,這是去年夏天我們在聽取了不同黨派的意見後,基本上採取了一個中位數,並計算過這數額是切實可行後而提出建議。在三月初我們通過《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時,大家亦在議事堂中辯論過。這是實事求是,在聽取了不同黨派的意見後而定出的。至於我們現在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經費上限由九百五十萬元提升至一千三百萬元,是有多方面的考慮的。如果單看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將來參選的候選人確實需要與多方聯絡,以爭取不同界別的支持。

  另一方面,一個較重要的考慮是我們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應當面對整個香港社會,要做到這一點,他們不但在競選辦公室的人手方面,在做宣傳和公關工作方面的需要都要有較多財政上的預備。所以我們現在建議,在過去十年都未有更改過的競選經費上限由九百五十萬元增加至一千三百萬元,我們認為這是實事求是的做法,亦是恰當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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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並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的會議階段通過當局將會提出的修正案,好讓經修訂的選舉安排能在十一月舉行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及之後的各場選舉開始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