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修訂五條《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的修訂規例。以下為林瑞麟就五項擬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再作一些回應。首先,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時,是由我主動提出建議,容許在選票上印載各個政黨或候選人照片。當年的建議安排,是讓大家提出申請後,預留了大約四個月的時間,進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就這些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申請人按需要提出上訴等。我們需要在選舉的日期前,先進行這些有關的程序。當年是以立法會選舉為基礎去訂出一個提出申請的期限。
當年亦有其他議員建議是否將這項安排,套用於在區議會的選舉。我記得當年我表示,我們先在立法會選舉方面實施,然後才套用到區議會選舉。其後,我們在隨後的區議會選舉實施了這項安排。
當日劉健儀議員去信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我時,她亦在函件中提及,先別論申請登記政黨徽號等資料的安排,僅是區議會選舉年及立法會選舉年的選民登記期限已經是有所區別的。在立法會選舉年及其他一般年份的選民登記限期,是會比區議會選舉年的選民登記限期早大約兩個月。如果我沒有記錯,這項安排當年是由葉國謙議員考慮到區議會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日子約有兩個月的區分而提出的。
因此,我歡迎劉健儀議員提出的建議,各位議員亦共同審議過,將這方面的選舉安排理順。其實對不同的黨派或獨立議員的候選人而言,哪些團體支持他們參選、他們可以在選票上印載甚麼資料等,都是重要的。主席,我的結論是,這是值得做、實事求是、應當做的修訂。這亦會惠及所有政黨、政團及準候選人。多謝主席。
完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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