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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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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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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余 若 薇 議 員 及 吳 藹 儀 議 員 指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對 其 接 見 的 團 體 的 意 見 用 表 格 形 式 表 達 , 可 能 導 致 扭 曲 民 意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發 表 以 下 聲 明 ( 只 有 中 文 ) :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是 十 分 重 視 整 個 聽 取 民 意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及 準 確 性 。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

( 一 ) 專 責 小 組 現 時 是 按 向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 ○ 四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文 件 , 徵 求 有 關 團 體 及 人 士 對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問 題 的 意 見 ; 並 沒 有 如 指 稱 增 設 任 何 新 的 「 框 架 」 。

( 二 ) 在 接 見 所 有 團 體 及 人 士 時 , 專 責 小 組 已 表 明 會 把 這 份 立 法 會 文 件 中 羅 列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問 題 表 列 出 來 , 及 把 團 體 及 人 士 在 會 面 中 發 表 的 意 見 作 表 列 記 錄 , 以 方 便 閱 覽 。 同 時 , 專 責 小 組 向 他 們 表 明 , 專 責 小 組 是 十 分 尊 重 團 體 及 人 士 的 意 見 , 所 以 我 們 會 把 記 錄 他 們 的 意 見 表 列 , 以 草 稿 形 式 送 回 有 關 團 體 及 人 士 過 目 , 並 歡 迎 他 們 作 出 修 改 , 直 至 該 團 體 及 人 士 對 這 份 草 稿 表 列 作 實 為 止 , 才 正 式 成 為 公 眾 紀 錄 。

( 三 ) 專 責 小 組 亦 清 楚 向 團 體 及 人 士 說 明 , 這 表 列 紀 錄 不 會 取 代 他 們 已 提 交 的 任 何 書 面 意 見 書 , 他 們 的 意 見 書 將 完 全 地 被 轉 呈 中 央 及 公 開 , 除 非 他 們 表 明 不 願 意 作 出 公 開 。

( 四 ) 現 時 的 表 列 是 集 中 處 理 我 們 在 立 法 會 文 件 中 提 及 有 關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及 程 序 問 題 , 團 體 及 人 士 是 可 以 發 表 他 們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其 他 意 見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是 十 分 尊 重 各 團 體 及 人 士 的 意 見 , 但 就 一 些 人 士 並 沒 有 同 時 向 外 說 明 , 政 制 發 展 小 組 已 向 他 們 交 待 會 用 上 述 方 式 處 理 接 見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 而 他 們 反 把 這 些 有 待 相 關 團 體 及 人 士 修 改 及 作 實 的 草 稿 表 列 說 成 為 專 責 小 組 扭 曲 或 玩 弄 民 意 , 就 此 , 專 責 小 組 表 示 失 望 。 專 責 小 組 重 申 , 政 府 是 十 分 重 視 並 會 繼 續 與 各 團 體 及 人 士 坦 誠 溝 通 , 但 亦 希 望 各 方 能 夠 致 力 讓 社 會 對 政 制 發 展 有 理 性 及 客 觀 的 討 論 。 」

二 ○ ○ 四 年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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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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