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務 司 司 長 結 束 訪 京 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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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率 領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日 ( 二 月 十 日 ) 結 束 訪 京 之 行 。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離 開 北 京 前 表 示 , 經 過 這 次 與 中 央 部 門 會 面 交 流 後 , 專 責 小 組 已 初 步 掌 握 中 央 就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的 關 注 , 並 會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社 會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討 論 。
曾 蔭 權 說 : 「 在 與 港 澳 辦 會 面 中 , 我 已 向 他 們 轉 呈 了 專 責 小 組 所 接 獲 十 個 團 體 及 人 士 就 政 制 發 展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並 表 達 了 他 們 大 部 分 對 政 制 發 展 是 有 訴 求 的 , 他 們 希 望 現 時 的 制 度 能 有 所 改 進 。 」
「 我 也 向 徐 澤 副 主 任 表 示 , 專 責 小 組 已 接 見 的 十 多 個 團 體 均 接 受 中 央 有 權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他 們 認 同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需 要 符 合 『 一 國 兩 制 』 及 《 基 本 法 》 。 」
政 務 司 司 長 表 示 , 從 專 責 小 組 與 港 澳 辦 及 人 大 法 工 委 會 面 中 , 了 解 到 中 央 對 香 港 未 來 政 制 發 展 高 度 關 注 , 是 因 為 這 關 係 到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的 實 施 , 關 係 到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的 關 係 , 以 及 關 係 到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及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
專 責 小 組 知 悉 中 央 認 為 , 由 於 《 基 本 法 》 中 的 原 則 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的 基 礎 , 因 此 特 區 未 來 的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中 相 關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 除 了 相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 港 澳 辦 及 人 大 法 工 委 認 同 專 責 小 組 現 時 掌 握 的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的 原 則 問 題 , 也 是 中 央 所 關 注 的 。
就 此 ,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今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文 件 , 當 中 羅 列 了 有 關 《 基 本 法 》 三 大 範 疇 的 問 題 :
第 一 ,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當 中 有 關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條 文 , 包 括 《 基 本 法 》 第 一 條 說 明 香 港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第 十 二 條 指 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及 第 四 十 三 及 四 十 五 條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既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 又 對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
第 二 ,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及 六 十 八 條 所 指 的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
第 三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如 何 才 能 符 合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姬 鵬 飛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把 《 基 本 法 》 草 案 及 有 關 文 件 提 交 第 七 屆 人 大 會 議 的 說 明 , 即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要 從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繁 榮 安 定 為 目 的 。 為 此 ,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專 責 小 組 了 解 中 央 認 為 , 香 港 特 區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辦 法 必 須 全 面 貫 徹 體 現 上 述 的 《 基 本 法 》 原 則 及 符 合 「 一 國 兩 制 」 。 中 央 也 表 示 「 一 國 兩 制 」 的 概 念 是 不 可 分 割 而 談 , 「 一 國 」 是 「 兩 制 」 的 前 提 。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是 需 要 維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安 定 , 而 特 區 亦 應 該 與 中 央 作 充 分 商 討 。
政 務 司 司 長 表 示 , 有 見 香 港 市 民 關 心 政 制 發 展 及 中 央 所 表 達 特 區 所 應 注 意 的 , 專 責 小 組 會 把 上 述 涉 及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及 程 序 , 用 提 問 的 方 式 表 達 , 透 過 專 責 小 組 在 下 星 期 初 設 立 的 網 頁 , 讓 市 民 及 團 體 更 聚 焦 及 廣 泛 地 討 論 。 尤 其 現 時 在 團 體 方 面 , 相 對 程 序 而 言 , 是 較 少 就 原 則 方 面 發 表 意 見 , 而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也 只 是 剛 剛 開 始 , 才 接 見 了 十 多 個 團 體 。
他 說 : 「 中 央 及 特 區 政 府 均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對 這 些 原 則 問 題 作 理 性 討 論 及 深 入 考 慮 , 謀 求 共 識 , 因 為 下 一 步 的 政 制 討 論 是 需 要 建 基 於 這 些 原 則 及 程 序 上 。 」
他 強 調 這 次 只 是 專 責 小 組 與 中 央 的 首 次 會 面 , 日 後 專 責 小 組 仍 需 要 與 中 央 繼 續 商 討 政 制 發 展 這 項 複 雜 工 程 。 專 責 小 組 也 會 繼 續 約 見 不 同 團 體 及 人 士 , 盡 快 就 這 階 段 的 工 作 向 市 民 收 集 更 廣 泛 的 意 見 。
完
二 ○ ○ 四 年 二 月 十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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