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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憲 法 權 責 審 視 政 制 發 展 : 不 限 於 《 基 本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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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強 調 , 中 央 是 有 憲 法 的 權 力 和 責 任 審 視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發 展 的 , 中 央 在 這 方 面 的 權 力 和 角 色 並 不 限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

立 法 會 今 天 ( 三 月 十 七 日 )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議 案 , 進 行 辯 論 。 林 瑞 麟 是 在 回 應 涂 議 員 的 議 案 時 , 作 出 以 上 言 論 。

林 瑞 麟 說 : 「 憲 法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也 是 國 家 主 權 的 體 現 。 《 基 本 法 》 在 序 言 中 規 定 , 《 基 本 法 》 是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而 制 定 的 。 全 國 人 大 根 據 憲 法 第 31條 的 規 定 ,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全 國 人 大 也 根 據 憲 法 第 62條 決 定 香 港 特 區 的 制 度 。 」

他 表 示 : 「 全 國 人 大 通 過 《 基 本 法 》 , 規 定 香 港 實 行 的 制 度 , 這 一 系 列 的 制 度 也 包 括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 既 然 香 港 特 區 所 實 施 的 制 度 , 包 括 政 治 體 制 , 是 中 央 根 據 憲 法 為 香 港 而 定 的 , 中 央 當 然 是 有 憲 法 的 權 力 和 責 任 審 視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發 展 的 。 中 央 在 這 方 面 的 權 力 和 角 色 並 不 限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 」

就 部 分 議 員 詢 問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設 立 港 澳 事 務 研 究 所 , 會 否 與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重  , 林 瑞 麟 表 示 :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這 樣 的 安 排 , 顯 示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視 。 中 央 關 心 香 港 的 發 展 , 希 望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作 研 究 也 是 非 常 自 然 的 。 但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事 宜 , 有 需 要 在 香 港 跟 進 的 話 , 今 後 仍 然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去 推 動 的 。 」

至 於 個 別 立 法 會 議 員 前 往 外 國 出 席 議 會 聽 證 會 , 就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提 供 證 供 是 否 恰 當 , 林 瑞 麟 說 : 「 特 區 政 府 已 經 表 明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是 國 家 的 內 部 事 務 , 由 中 央 和 特 區 根 據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處 理 。 」

林 瑞 麟 表 示 : 「 一 如 主 要 官 員 , 每 一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時 表 明 會 擁 護 《 基 本 法 》 ,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所 以 , 我 們 難 以 理 解 為 何 香 港 的 議 員 , 就 這 一 項 內 部 事 務 跑 到 外 國 的 議 會 提 供 證 供 。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議 員 的 決 定 是 不 恰 當 的 。 」

二 ○ ○ 四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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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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