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發布

新聞發布


政 府 回 應 《 美 國 ─ 香 港 政 策 法 報 告 》
* * * * * * * * * * * * * * *

就 傳 媒 查 詢 《 美 國 ─ 香 港 政 策 法 報 告 》 ( 涵 蓋 二 ○ ○ 三 年 四 月 至 二 ○ ○ 四 年 三 月 ) , 政 制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今 天 ( 四 月 三 日 ) 表 示 知 悉 該 份 報 告 的 內 容 及 美 國 國 務 院 發 表 的 有 關 聲 明 。

他 說 : 「 眾 所 周 知 , 『 一 國 兩 制 』 繼 續 在 香 港 運 作 良 好 , 人 權 和 自 由 繼 續 得 到 保 障 。 」

「 國 際 社 會 應 該 有 信 心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嚴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管 治 香 港 。 」

發 言 人 說 :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是 我 們 國 家 內 部 事 務 , 由 中 央 及 特 區 按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 美 國 政 府 應 尊 重 這 立 場 , 不 應 干 預 。 」

發 言 人 表 示 ,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條 文 進 行 釋 法 , 是 協 助 香 港 解 決 一 個 重 要 而 實 際 的 問 題 , 有 助 我 們 推 展 與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

發 言 人 說 :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 關 乎 用 甚 麼 制 度 去 貫 徹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的 實 施 , 因 此 中 央 在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是 有 權 有 責 的 。 」

「 釋 法 是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一 五 八 條 進 行 的 。 香 港 社 會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的 理 解 並 不 一 致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將 有 助 澄 清 這 些 問 題 , 讓 社 會 平 息 這 方 面 的 紛 爭 , 讓 我 們 可 以 有 一 個 更 穩 固 的 基 礎 去 開 展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

他 補 充 說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就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發 表 報 告 。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詳 細 交 代 特 區 政 府 就 五 項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看 法 , 並 附 有 小 組 收 集 的 意 見 書 副 本 以 及 小 組 所 會 見 的 團 體 及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摘 要 。

發 言 人 說 : 「 專 責 小 組 下 一 步 會 集 中 處 理 原 則 問 題 , 並 會 稍 後 就 工 作 結 果 發 表 報 告 。 」

二 ○ ○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 星 期 六 )

回上頁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