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應 鄭 家 富 議 員 的 評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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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 傳 媒 查 詢 , 就 鄭 家 富 議 員 今 天 (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在 立 法 會 的 評 論 , 政 制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行 政 長 官 在 一 月 七 日 的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成 立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專 責 小 組 ,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溝 通 , 聽 取 香 港 社 會 意 見 , 並 向 中 央 反 映 有 關 意 見 ;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繼 續 負 責 政 制 發 展 的 政 策 和 實 際 工 作 。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立 反 映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議 程 的 重 視 和 主 要 官 員 團 隊 之 間 的 相 互 配 合 。
「 在 過 去 三 個 月 , 我 們 已 在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上 取 得 進 展 。 專 責 小 組 已 提 交 第 一 號 和 第 二 號 的 報 告 。 經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有 關 規 定 作 解 釋 後 , 我 們 有 一 套 清 晰 的 法 律 程 序 可 依 從 。 待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行 政 長 官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作 出 決 定 後 , 我 們 希 望 可 將 政 制 發 展 工 作 進 一 步 推 動 。
「 以 上 工 作 是 建 基 於 政 制 事 務 局 一 直 以 來 所 作 的 政 策 研 究 。 政 制 發 展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所 負 責 的 其 他 政 策 事 宜 均 需 要 一 位 主 要 官 員 處 理 。 」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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