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十 五 題 :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及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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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六 月 二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 人 大 常 委 會 」 ) 關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解 釋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行 政 長 官 :
( 一 ) 何 時 知 悉 上 述 解 釋 及 決 定 和 它 們 的 內 容 , 以 及 何 時 閱 覽 有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的 文 本 ;
( 二 ) 就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上 述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前 , 有 否 與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溝 通 ; 若 有 , 涉 及 的 官 員 名 稱 及 職 位 和 溝 通 內 容 ; 及
( 三 ) 有 沒 有 向 中 央 政 府 或 人 大 常 委 會 爭 取 不 要 隨 便 解 釋 《 基 本 法 》 條 文 , 以 及 在 未 有 充 分 徵 詢 港 人 對 政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前 , 不 應 在 現 階 段 否 決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均 由 普 選 產 生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問 題 的 第 一 部 分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 人 大 常 委 會 」 ) 委 員 長 會 議 是 在 3月 26日 作 出 公 布 , 表 示 會 在 4月 2日 至 6日 的 人 大 常 委 會 會 議 上 , 審 議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解 釋 草 案 。 中 央 是 在 3月 26日 的 前 幾 天 , 知 會 行 政 長 官 會 將 有 關 議 題 納 入 下 次 人 大 常 委 會 會 議 議 程 。 在 4月 6日 當 天 ( 即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解 釋 草 案 表 決 的 日 子 ) , 行 政 長 官 收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通 過 的 解 釋 文 本 。
4月 19日 ,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長 會 議 表 示 決 定 把 行 政 長 官 就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提 交 的 報 告 納 入 人 大 常 委 會 會 議 議 程 , 並 會 於 4月 25日 及 26日 討 論 有 關 報 告 。 4月 26日 ,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作 出 了 決 定 。 行 政 長 官 是 在 當 天 收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文 本 。
就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 去 年 12月 , 行 政 長 官 在 北 京 述 職 期 間 , 向 中 央 領 導 人 反 映 香 港 市 民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期 望 , 並 表 示 政 制 發 展 是 特 區 政 府 須 處 理 的 重 要 議 題 。 中 央 對 這 事 情 表 示 高 度 關 注 。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1月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成 立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建 議 修 改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是 行 政 長 官 在 充 分 考 慮 了 專 責 小 組 過 去 幾 個 月 收 集 得 到 的 社 會 意 見 ,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4月 6日 的 解 釋 而 作 出 的 決 定 。
就 問 題 的 第 三 部 分 ,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 憲 法 》 和 《 基 本 法 》 賦 予 的 權 力 , 對 《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文 進 行 解 釋 , 是 完 全 合 法 合 憲 。 4月 8日 ,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在 香 港 跟 社 會 各 界 代 表 會 面 時 , 再 次 重 申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 歷 來 十 分 審 慎 , 非 常 嚴 肅 、 認 真 , 不 到 萬 不 得 已 不 會 輕 易 行 使 。 他 指 出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有 助 平 息 香 港 社 會 對 《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文 的 爭 拗 , 讓 我 們 有 一 套 清 晰 的 法 律 程 序 , 推 進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作 出 有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之 前 , 已 詳 細 考 慮 過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一 號 和 第 二 號 報 告 。 這 兩 份 報 告 ( 及 其 附 件 ) 充 分 反 映 了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向 專 責 小 組 所 表 達 的 不 同 意 見 。 當 中 有 意 見 支 持 在 2007年 和 2008年 進 行 普 選 , 但 同 時 也 有 意 見 認 為 2007年 和 2008年 未 是 落 實 普 選 的 時 候 。 此 外 , 喬 副 秘 書 長 等 亦 到 過 深 圳 , 與 香 港 社 會 人 士 會 面 , 親 自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 事 實 上 ,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4月 26日 公 布 的 決 定 , 當 中 已 表 明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審
議 中 是 充 分 注 意 到 近 期 香 港 社 會 對 2007年 以 後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的 關 注 。
完
二 ○ ○ 四 年 六 月 二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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