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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回 應 美 國 國 會 美 中 經 濟 安 全 委 員 會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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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傳 媒 查 詢 美 國 國 會 美 中 經 濟 安 全 委 員 會 報 告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六 月 十 六 日 ) 表 示 知 悉 該 份 報 告 包 括 有 關 香 港 的 內 容 。

他 說 : 「 眾 所 周 知 , 『 一 國 兩 制 』 繼 續 在 香 港 運 作 良 好 , 人 權 和 自 由 繼 續 得 到 保 障 。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嚴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管 治 香 港 。 」

發 言 人 表 示 , 《 基 本 法 》 已 經 清 楚 訂 明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的 最 終 目 標 。 特 區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 在 維 護 「 一 國 兩 制 」 及 恪 守 《 基 本 法 》 的 基 礎 上 , 政 府 會 積 極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他 說 :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和 《 基 本 法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權 解 釋 《 基 本 法 》 ,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該 項 權 力 是 合 法 合 憲 的 , 完 全 沒 有 影 響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 」

發 言 人 指 出 , 因 應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過 的 決 定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五 月 十 一 日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該 份 報 告 羅 列 出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發 言 人 說 : 「 專 責 小 組 現 正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和 團 體 的 意 見 和 具 體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在 整 理 收 集 得 到 的 意 見 後 , 會 在 秋 季 把 意 見 歸 納 , 再 作 進 一 步 公 眾 諮 詢 。 」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有 不 少 空 間 去 考 慮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擴 大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民 基 礎 和 組 成 一 個 更 具 代 表 性 的 立 法 會 。 我 們 正 就 這 方 面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的 意 見 。 香 港 市 民 在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上 , 將 繼 續 擔 當 一 個 重 要 角 色 。 」

發 言 人 進 一 步 表 示 , 香 港 與 美 國 多 年 來 在 多 個 領 域 ( 例 如 貿 易 、 民 航 及 出 口 管 制 ) 的 關 係 都 是 互 利 的 。 香 港 在 反 恐 工 作 方 面 也 與 美 國 及 其 他 地 區 密 切 合 作 ,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二 ○ ○ 四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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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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