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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回 應 美 國 眾 議 院 決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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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回 歸 以 來 , 《 基 本 法 》 所 訂 明 的 『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已 獲 得 全 面 落 實 。 香 港 的 所 有 制 度 , 包 括 經 濟 和 政 治 制 度 , 均 完 全 按 照 這 基 本 原 則 持 續 發 展 。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七 月 二 日 ) 在 回 應 有 關 美 國 眾 議 院 國 際 關 係 委 員 會 主 席 致 函 行 政 長 官 的 傳 媒 查 詢 時 , 作 出 以 上 評 論 。 該 函 件 夾 附 將 交 由 美 國 眾 議 院 表 決 有 關 香 港 的 決 議 案 。

他 表 示 : 「 自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堅 守 承 諾 , 致 力 維 護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絲 毫 無 損 。 過 去 七 年 , 在 中 央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 我 們 成 功 落 實 『 一 國 兩 制 』 , 將 這 概 念 貫 徹 實 踐 在 我 們 日 常 的 生 活 中 。 在 經 濟 、 貿 易 、 法 律 和 政 治 各 個 領 域 , 香 港 繼 續 沿 用 與 內 地 截 然 不 同 的 制 度 。 在 未 來 , 香 港 會 繼 續 以 這 樣 的 模 式 運 作 。 」

他 指 出 : 「 香 港 人 依 然 繼 續 享 有 言 論 、 新 聞 、 表 達 、 集 會 、 宗 教 和 其 他 多 方 面 的 自 由 。 這 些 自 由 受 法 律 充 分 保 障 。 」

他 說 : 「 香 港 傳 媒 依 舊 蓬 勃 敢 言 。 言 論 、 新 聞 自 由 完 好 無 缺 , 不 同 觀 點 百 花 齊 放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繼 續 接 受 公 眾 監 察 。 他 們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 參 與 電 子 傳 媒 節 目 解 釋 政 府 的 決 定 和 行 動 。 」

發 言 人 表 示 : 「 香 港 人 繼 續 享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所 有 主 要 的 宗 教 派 系 如 常 在 香 港 舉 行 活 動 。 」

透 過 《 基 本 法 》 第 三 章 , 本 港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受 到 憲 法 上 的 保 障 。 所 有 本 港 的 法 例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和 《 人 權 法 案 》 。 就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明 白 必 須 得 到 公 眾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因 此 我 們 會 確 保 在 未 來 重 新 啟 動 立 法 程 序 之 前 , 進 行 全 面 和 充 分 的 公 開 諮 詢 。 」

就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 發 言 人 強 調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政 府 會 積 極 在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的 基 礎 上 ,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他 指 出 : 「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後 , 我 們 依 然 有 不 少 空 間 去 改 善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正 就 如 何 改 變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向 社 會 人 士 和 團 體 徵 求 意 見 和 具 體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會 在 稍 後 整 理 收 到 的 意 見 , 並 在 秋 季 進 行 另 一 次 公 眾 諮 詢 。 發 言 人 強 調 , 香 港 市 民 會 繼 續 在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他 說 : 「 在 最 近 幾 星 期 , 社 會 出 現 不 少 正 面 訊 息 , 顯 示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願 意 進 行 理 性 對 話 和 包 容 不 同 觀 點 。 在 我 們 根 據 《 基 本 法 》 推 動 香 港 的 民 主 化 進 程 時 , 我 們 希 望 這 務 實 的 態 度 能 有 助 社 會 尋 找 共 通 點 , 凝 聚 共 識 。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根 據 憲 制 設 計 , 中 央 有 憲 制 權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

「 要 改 變 2007年 以 後 的 選 舉 制 度 , 我 們 需 要 得 到 三 方 的 同 意 。 根 據 《 基 本 法 》 有 關 附 件 , 任 何 改 動 必 需 獲 得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支 持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視 乎 情 況 報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行 政 長 官 通 過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立 法 會 則 由 選 舉 產 生 。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已 全 面 落 實 這 些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的 條 文 。 普 選 作 為 最 終 目 標 , 並 非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的 一 部 分 , 而 是 《 基 本 法 》 內 的 條 文 。 」

「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昨 天 表 示 , 我 們 會 依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和 決 定 ,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民 主 , 最 終 達 到 普 選 目 標 。 」

二 ○ ○ 四 年 七 月 二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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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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