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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回 應 台 灣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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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歸 以 來 , 《 基 本 法 》 所 訂 明 的 『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已 獲 得 全 面 落 實 。 這 項 成 就 廣 為 國 際 社 會 認 同 。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七 月 三 日 )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台 灣 方 面 發 表 的 有 關 香 港 的 報 告 時 , 作 出 以 上 評 論 。

他 表 示 : 「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嚴 格 遵 守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完 全 沒 有 干 預 香 港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絲 毫 無 損 。 」

他 指 出 : 「 香 港 人 繼 續 享 有 新 聞 、 言 論 、 集 會 和 其 他 多 方 面 的 自 由 。 這 些 自 由 受 《 基 本 法 》 充 分 保 障 。 」

他 說 : 「 香 港 傳 媒 依 舊 蓬 勃 敢 言 。 言 論 、 新 聞 自 由 完 好 無 缺 , 不 同 觀 點 百 花 齊 放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繼 續 接 受 公 眾 監 察 。 他 們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 參 與 電 子 傳 媒 節 目 解 釋 政 府 的 決 定 和 行 動 。 」

《 基 本 法 》 保 留 我 們 的 普 通 法 傳 統 , 並 且 確 保 司 法 獨 立 。 法 庭 繼 續 行 使 獨 立 司 法 權 , 不 論 案 件 涉 及 個 人 、 公 司 或 政 府 , 亦 會 不 懼 不 偏 , 作 出 公 正 裁 決 。 有 來 自 其 他 普 通 法 區 的 法 官 擔 任 終 審 法 院 非 常 任 法 官 , 顯 示 國 際 司 法 社 會 對 香 港 法 治 的 信 心 。

發 言 人 指 出 : 「 自 由 人 權 、 法 治 和 民 主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 這 些 核 心 價 值 是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的 基 石 。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會 共 同 致 力 維 護 這 些 核 心 價 值 。 」

就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 發 言 人 強 調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政 府 會 積 極 在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的 基 礎 上 ,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他 說 : 「 根 據 憲 制 設 計 , 中 央 有 憲 制 權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

他 指 出 : 「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後 , 我 們 依 然 有 不 少 空 間 去 改 進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

發 言 人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會 與 香 港 社 會 緊 密 合 作 , 就 未 來 的 政 制 發 展 建 立 共 識 , 從 而 收 窄 現 時 選 舉 安 排 與 普 選 最 終 目 標 之 間 的 距 離 。

就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的 聯 繫 , 發 言 人 表 示 :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維 持 有 效 的 溝 通 渠 道 , 處 理 港 台 事 務 。 這 溝 通 渠 道 在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時 亦 發 揮 了 積 極 作 用 。 」

他 說 : 「 我 們 會 繼 續 根 據 『 錢 七 條 』 , 推 動 港 台 之 間 的 交 流 。 」

二 ○ ○ 四 年 七 月 三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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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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