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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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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為 首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日 ( 十 月 十 九 日 )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提 出 政 府 的 建 議 方 案 。

許 仕 仁 說 , 方 案 的 重 點 , 是 務 實 地 擴 闊 選 民 基 礎 、 增 強 民 主 成 分 ; 重 點 是 增 強 區 議 員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以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參 與 程 度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及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成 立 以 來 , 專 責 小 組 一 直 就 政 制 發 展 這 議 題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向 公 眾 和 社 會 各 界 收 集 意 見 。 建 議 方 案 是 自 去 年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 第 四 號 報 告 一 年 多 長 時 間 以 來 , 分 階 段 廣 泛 和 公 開 諮 詢 的 成 果 。

專 責 小 組 在 制 訂 建 議 方 案 時 , 已 仔 細 考 慮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 及 顧 及 多 項 原 則 , 包 括 :

  • 建 議 方 案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廿 六 日 作 出 的 《 決 定 》 的 有 關 規 定 ;
  • 建 議 方 案 能 讓 市 民 大 眾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 加 強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代 表 性 ;
  • 建 議 方 案 能 實 質 地 朝 著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建 議 包 括 :

  • 把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數 目 由 目 前 的 800人 增 加 至 1,600人 。
  • 第 一 、 第 二 及 第 三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的 委 員 人 數 由 200人 增 加 至 300人 。
  • 第 四 界 別 委 員 人 數 增 至 700人 , 主 要 是 把 全 數 區 議 員 , 包 括 委 任 、 當 然 及 民 選 議 員 ,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維 持 提 名 所 需 數 目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
  • 設 立 新 規 定 , 在 只 有 一 名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的 情 況 下 , 仍 須 繼 續 選 舉 程 序 。
  • 目 前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不 持 政 黨 成 員 身 分 的 規 定 維 持 不 變 。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建 議 包 括 :

  • 立 法 會 議 席 由 目 前 60席 增 加 至 70席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席 及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席 各 佔 35席 。
  • 新 增 的 5個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全 數 撥 歸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 換 句 話 說 , 目 前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的 1席 將 增 加 至 6席 。
  • 目 前 有 關 容 許 有 12個 立 法 會 議 席 由 非 中 國 籍 或 在 外 國 有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出 任 的 規 定 維 持 不 變 。

許 仕 仁 指 出 , 根 據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 要 對 載 於 兩 個 附 件 的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作 出 修 改 , 須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票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如 對 附 件 一 作 修 改 )或 備 案 (如 對 附 件 二 作 修 改 )。

當 局 將 於 十 二 月 份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並 爭 取 通 過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的 修 正 案 的 議 案 , 及 在 其 後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時 落 實 其 他 具 體 細 節 , 例 如 選 舉 委 員 會 各 界 別 分 組 可 獲 配 予 多 少 委 員 數 目 等 問 題 。

政 府 計 劃 於 明 年 初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並 爭 取 最 遲 於 明 年 五 月 份 通 過 , 以 便 政 府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可 相 應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 及 進 行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 新 一 屆 選 舉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下 半 年 產 生 , 及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選 舉 新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 當 局 也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內 落 實 修 改 《 立 法 會 條 例 》 有 關 條 文 。

專 責 小 組 在 諮 詢 期 所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 以 及 出 席 全 港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紀 錄 , 刊 載 於 第 五 號 報 告 附 件 及 上 載 於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www.cab-review.gov.hk) 。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所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 也 載 列 於 附 錄 的 補 充 冊 內 。

市 民 可 在 18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報 告 ,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今 日 的 開 放 時 間 將 會 延 長 至 晚 上 七 時 。 此 外 , 報 告 也 已 上 載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附 錄 及 補 充 冊 已 放 置 在 各 區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供 市 民 參 閱 。

二 ○ ○ 五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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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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