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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四 題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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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十 月 十 九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楊 森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政 府 在 本 月 初 表 示 會 在 發 表 施 政 報 告 後 發 表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述 報 告 提 出 的 建 議 將 如 何 回 應 公 眾 對 制 訂 全 面 普 選 時 間 表 、 取 消 功 能 組 別 公 司 及 團 體 票 、 取 消 區 議 會 委 任 制 , 及 大 幅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等 要 求 ;

( 二 )   有 關 落 實 該 報 告 提 出 的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具 體 程 序 安 排 和 時 間 表 ; 及

( 三 )   將 如 何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港 人 要 求 盡 快 進 行 民 主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訴 求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事 宜 , 我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已 知 悉 政 務 司 司 長 將 在 口 頭 質 詢 時 間 完 畢 後 , 就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作 出 聲 明 , 向 議 員 詳 細 介 紹 政 府 對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提 出 的 方 案 。

就 楊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 我 們 有 以 下 的 回 應 。

就 問 題 的 第 一 部 分 , 專 責 小 組 自 2004年 1月 成 立 以 來 , 一 直 就 政 制 發 展 這 議 題 向 公 眾 和 社 會 各 界 收 集 意 見 。 建 議 方 案 是 這 一 年 多 長 時 間 , 分 階 段 廣 泛 和 公 開 諮 詢 的 成 果 。 在 制 訂 建 議 方 案 時 , 專 責 小 組 已 仔 細 考 慮 了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就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 如 果 立 法 會 能 就 兩 個 選 舉 方 案 達 成 共 識 , 我 們 希 望 可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有 關 修 改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工 作 , 並 且 在 2006年 年 初 展 開 有 關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本 地 立 法 工 作 。 有 關 2008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本 地 立 法 工 作 將 會 在 2007年 處 理 。

就 問 題 的 第 三 部 分 , 經 過 一 年 多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 不 論 是 中 央 、 特 區 政 府 或 香 港 社 會 , 已 對 各 方 的 立 場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 中 央 、 特 區 政 府 和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一 樣 , 都 會 期 望 我 們 的 政 制 有 所 發 展 。 政 務 司 司 長 稍 後 向 各 位 議 員 介 紹 的 方 案 , 是 特 區 政 府 在 現 有 的 空 間 盡 了 最 大 的 努 力 , 為 2007年 和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方 法 制 訂 最 能 夠 切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和 回 應 市 民 訴 求 的 建 議 。 我 們 當 前 首 要 的 任 務 是 做 好 有 關 2007年 和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立 法 工 作 。 至 於 未 來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向 , 專 責 小 組 會 繼 續 與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 包 括 立 法 會 , 在 日 後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

2 0 0 5 年 1 0 月 1 9 日 ( 星 期 三 )
香 港 時 間 1 4 時 1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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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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