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首 親 掌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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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將 會 親 自 擔 任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小 組 的 主 席 , 探 討 如 何 在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下 實 行 普 選 。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今 日 出 席 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 聽 取 區 議 員 對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的 意 見 。 在 回 應 區 議 員 問 題 時 , 許 仕 仁 指 出 , 我 們 必 須 研 究 達 至 最 終 普 選 時 , 議 會 的 組 成 和 運 作 會 如 何 演 變 。
許 仕 仁 說 , 民 主 體 制 有 不 同 形 式 , 例 如 有 些 地 方 實 行 兩 院 制 , 也 有 些 地 方 維 持 委 任 制 度 。 香 港 必 須 認 真 研 究 什 麼 議 會 模 式 最 適 合 香 港 特 區 , 並 合 乎 《 基 本 法 》 規 定 , 例 如 要 有 利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有 效 地 確 保 能 夠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 維 持 社 會 均 衡 參 與 , 保 持 低 稅 制 、 確 保 政 府 收 支 平 衡 等 。 策 發 會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小 組 在 研 究 議 會 模 式 時 , 必 須 考 慮 這 些 重 要 的 《 基 本 法 》 規 定 。
在 回 應 有 關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時 , 許 仕 仁 強 調 , 政 府 一 直 認 為 普 選 應 該 有 時 間 表 , 而 且 越 快 能 定 出 時 間 表 越 好 。 但 是 , 他 指 出 , 社 會 就 實 施 普 選 後 的 政 治 模 式 , 必 須 先 有 充 分 的 討 論 和 共 識 ; 在 此 之 前 隨 便 決 定 普 選 時 間 表 , 是 不 切 實 際 、 不 負 責 任 的 。
許 仕 仁 強 調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 是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去 年 四 月 作 出 的 決 定 , 處 理 2007及 2008年 的 選 舉 。
他 說 , 第 五 號 報 告 的 方 案 是 經 過 一 年 多 廣 泛 諮 詢 後 的 建 議 , 肯 定 是 邁 向 民 主 開 放 的 一 步 。
他 說 , 「 我 明 白 市 民 需 要 看 到 前 景 , 但 有 關 普 選 , 我 們 還 有 很 多 議 題 要 探 討 。 在 處 理 07/08年 選 舉 的 同 時 , 策 發 會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小 組 可 以 開 始 研 究 議 會 體 制 , 以 譜 出 普 選 路 線 圖 。 雙 線 進 行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
他 又 說 ,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小 組 探 討 普 選 路 線 圖 一 定 會 有 工 作 時 間 表 。 當 有 了 路 線 圖 後 , 定 出 普 選 時 間 表 應 不 會 太 困 難 。
許 仕 仁 又 指 出 , 香 港 各 政 黨 的 黨 員 人 數 都 不 多 , 所 以 第 五 號 報 告 建 議 增 加 經 地 區 選 舉 所 產 生 的 立 法 會 議 席 , 希 望 有 助 政 黨 在 地 區 有 更 多 發 展 空 間 。
他 了 解 各 政 黨 已 經 開 始 部 署 地 區 工 作 , 為 2007年 區 議 會 選 舉 舖 路 , 爭 取 區 議 會 席 位 。
他 說 , 明 白 議 員 目 前 最 關 心 的 , 將 採 用 何 種 投 票 制 度 , 是 2008年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 五 百 多 位 區 議 員 選 出 六 位 代 表 進 入 立 法 會 。 政 府 稍 後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文 件 , 列 舉 可 以 考 慮 的 各 種 投 票 制 度 , 供 立 法 會 討 論 。
許 仕 仁 說 , 「 在 現 階 段 , 我 們 必 須 先 處 理 07/08的 選 舉 , 早 日 通 過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之 修 訂 , 然 後 再 朝 著 普 選 目 標 前 進 。
完
2 0 0 5 年 1 1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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