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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政 制 發 展 進 行 「 公 投 」 既 不 切 實 際 又 不 恰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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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發 言 人 回 應 今 日 (十 一 月 七 日 )在 香 港 電 台 第 三 台 播 出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 給 香 港 的 信 」 時 重 申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應 該 按 照 《 基 本 法 》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

發 言 人 說 , 要 改 變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我 們 必 須 經 過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 即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的 支 持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認 可 。

他 表 示 : 「 『 公 投 』 的 建 議 不 切 實 際 , 並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程 序 , 將 會 耗 費 市 民 的 時 間 及 精 神 。 」

發 言 人 指 出 , 『 公 投 』 也 是 不 恰 當 的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憲 制 上 的 權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我 們 必 須 按 照 它 的 決 定 推 動 香 港 選 舉 制 度 的 修 訂 。 」

他 說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作 出 決 定 前 , 已 慎 重 考 慮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包 括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

發 言 人 強 調 , 政 府 不 會 就 政 制 發 展 作 「 公 投 」 安 排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前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 這 份 報 告 會 歸 納 自 第 三 號 報 告 公 布 後 , 專 責 小 組 在 過 去 五 個 月 所 收 到 的 全 部 意 見 。

社 會 人 士 會 有 幾 個 月 的 時 間 , 就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的 選 舉 安 排 向 政 府 進 一 步 提 交 意 見 。

他 說 : 「 我 們 希 望 大 概 在 二 ○ ○ 五 年 年 中 , 社 會 可 達 成 共 識 。 屆 時 , 專 責 小 組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提 供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 讓 公 眾 再 加 討 論 。

「 當 我 們 在 立 法 會 及 社 會 上 獲 得 所 需 支 持 , 我 們 便 會 進 行 立 法 程 序 修 改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有 關 規 定 , 然 後 再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 」

發 言 人 說 ,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支 持 政 制 發 展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的 目 標 。 社 會 上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是 達 至 這 個 目 標 的 步 伐 及 模 式 , 和 進 一 步 開 放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的 選 舉 安 排 。

「 香 港 是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人 士 須 共 同 努 力 , 提 出 一 套 可 行 、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方 案 , 拉 近 我 們 的 選 舉 制 度 與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之 間 的 距 離 。 」

他 表 示 : 「 各 方 均 須 願 意 求 同 存 異 , 達 至 共 識 。 」

他 說 , 專 責 小 組 會 繼 續 充 分 向 中 央 反 映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及 民 情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星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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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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