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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長 官 重 申 政 府 對 「 公 投 動 議 」 立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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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再 次 表 達 特 區 政 府 對 有 關 「 公 投 動 議 」 的 立 場 。

他 表 示 , 個 別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出 的 「 公 投 動 議 」 已 經 引 起 香 港 社 會 及 各 方 面 的 嚴 重 關 注 。 《 基 本 法 》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辦 法 的 修 改 , 均 作 出 了 明 確 規 定 。 今 年 4月 26日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更 就 2007年 及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作 出 了 決 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是 嚴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經 過 諮 詢 香 港 各 界 意 見 之 後 , 慎 重 研 判 了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充 分 照 顧 到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的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是 國 家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 香 港 特 區 必 須 遵 守 及 執 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這 項 決 定 , 這 是 「 一 國 兩 制 」 下 ,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關 係 的 規 範 。 作 為 屬 於 憲 制 內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無 論 個 人 有 任 何 意 見 及 看 法 , 都 必 須 尊 重 、 遵 守 「 一 國 兩 制 」 所 確 立 的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規 範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去 處 理 2007年 和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 採 取 任 何 背 離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 決 定 」 的 方 式 , 尤 其 是 部 份 議 員 所 動 議 討 論 的 「 公 投 」 方 式 去 處 理 2007年 和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是 不 符 合 既 定 法 律 程 序 、 不 切 實 際 和 誤 導 市 民 的 不 恰 當 做 法 。 推 動 「 公 投 」 , 不 但 會 嚴 重 損 害 當 前 社 會 出 現 的 和 諧 氣 氛 及 影 響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 而 且 亦 無 助 香 港 民 主 的 健 康 發 展 。 特 區 政 府 絕 不 會 就 政 制 發 展 考 慮 任 何 背 離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決 定 」 處 理 2007、 2008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提 議 , 亦 反 對 包 括 公 投 在 內 的 任 何 背 離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決 定 」 去 處 理 2007 、 2008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做 法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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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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