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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零 七 / 零 八 選 舉 建 議 方 案 最 能 推 進 民 主 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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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傳 媒 查 詢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 指 即 使 政 府 建 議 方 案 被 否 決 , 仍 可 透 過 本 地 立 法 推 行 政 改 , 政 府 發 言 人 說 這 個 說 法 是 誤 導 公 眾 。

發 言 人 強 調 : 「 在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所 作 《 決 定 》 的 框 架 下 , 第 五 號 報 告 推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能 最 為 直 接 、 實 質 地 加 強 公 眾 參 與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

他 說 : 「 根 據 建 議 方 案 , 選 舉 委 員 會 一 千 六 百 名 委 員 中 , 超 過 四 分 一 委 員 , 包 括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及 四 百 名 民 選 區 議 員 , 將 由 全 港 三 百 多 萬 選 民 普 選 產 生 。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代 表 性 將 大 大 加 強 。 」

「 在 立 法 會 選 舉 , 全 部 十 個 新 增 議 席 中 , 五 個 是 地 區 直 選 議 席 , 另 外 五 個 新 增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由 區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 接 近 六 成 立 法 會 議 席 , 將 會 由 三 百 多 萬 名 選 民 直 接 或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 」

發 言 人 補 充 : 「 自 選 舉 方 案 推 出 以 來 , 不 同 民 意 調 查 都 顯 示 多 數 市 民 支 持 方 案 , 亦 贊 成 二 零 零 七 /零 八 的 選 舉 安 排 應 與 普 選 時 間 表 分 開 處 理 。 市 民 大 眾 顯 然 不 希 望 白 白 喪 失 在 二 零 零 七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推 動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的 機 會 。 」

「 我 們 希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投 票 時 能 尊 重 市 民 大 眾 的 意 願 。 」

發 言 人 指 出 : 「 政 府 充 分 了 解 公 眾 對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訴 求 ,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已 展 開 有 關 普 選 路 線 圖 的 討 論 。 」

就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與 建 議 方 案 的 關 係 , 發 言 人 重 申 方 案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所 作 出 的 《 解 釋 》 及 《 決 定 》 , 亦 並 非 不 符 合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

2 0 0 5 年 1 2 月 1 4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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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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