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 律 政 司 司 長 於 動 議 辯 論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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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今 日 ( 一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就 鄭 經 翰 議 員 提 出 動 議 辯 論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 致 辭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鄭 經 翰 議 員 今 天 的 動 議 , 主 要 是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否 決 市 民 提 出 用 普 選 方 法 產 生 下 一 屆 行 政 長 官 及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要 求 。 同 時 , 對 政 府 未 有 提 出 一 個 具 體 方 案 , 表 示 遺 憾 , 並 促 請 政 府 盡 早 向 本 會 提 交 一 個 包 括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議 員 產 生 辦 法 的 政 改 方 案 , 以 便 公 眾 及 本 會 進 行 討 論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去 年 一 月 七 日 成 立 ,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正 如 鄭 議 員 所 說 , 向 立 法 會 及 公 眾 提 交 一 個 包 括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議 員 產 生 辦 法 的 政 改 方 案 , 以 便 公 眾 及 本 會 進 行 討 論 。
自 從 成 立 以 來 ,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四 份 報 告 , 並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充 分 諮 詢 及 吸 納 本 會 各 位 議 員 及 市 民 的 意 見 。 去 年 三 月 底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的 第 一 號 報 告 書 , 告 知 公 眾 就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論 , 內 容 包 括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立 法 方 式 ; 無 需 按 《 基 本 法 》 第 159條 的 規 定 進 行 修 改 ; 進 行 修 改 的 程 序 ; 如 沒 有 修 改 , 可 以 沿 用 附 件 二 中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辦 法 ; 而 第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雖 然 在 二 ○ ○ 七 年 選 出 , 它 的 產 生 辦 法 也 可 以 修 改 。
去 年 四 月 中 ,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告 知 公 眾 特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和 實 際 情 況 , 以 及 收 集 所 得 公 眾 對 政 制 發 展 應 考 慮 的 原 則 的 意 見 , 總 結 了 政 制 發 展 須 顧 及 的 因 素 , 並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應 按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 ○ 四 年 四 月 六 日 公 佈 的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法 律 解 釋 ,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 建 議 對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進 行 修 改 。 第 二 號 報 告 發 表 前 的 諮 詢 工 作 , 見 該 報 告
第 二 章 。
去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隨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 專 責 小 組 列 舉 可 考 慮 修 改 的 地 方 , 請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提 出 具 體 修 改 的 方 案 。 在 這 報 告 發 表 以 後 , 專 責 小 組 透 過 電 郵 、 郵 遞 、 傳 真 等 公 開 途 徑 , 共 收 到 480多 份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書 。 專 責 小 組 組 織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 小 組 討 論 , 與 會 者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
不 同 界 別 、 不 同 政 黨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 區 議 會 議 員 、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專 業 團 體 、 商 會 、 學 術 機 構 、 婦 女 組 織 、 青 年 團 體 、 勞 工 組 織 、 街 坊 社 團 的 代 表 等 ,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 除 了 有 部 份 人 士 要 求 保 密 外 , 都 載 附 在 報 告 書 的 附 錄 中 。 諮 詢 工 作 詳 情 可 見 於 第 四 號 報 告 第 二 章 。
在 專 責 小 組 開 始 工 作 時 , 一 般 公 眾 對 特 區 政 治 架 構 和 《 基 本 法 》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規 定 所 知 不 多 , 因 此 , 專 責 小 組 在 每 一 步 工 作 過 程 中 , 都 向 大 家 提 出 相 關 的 資 料 , 作 出 廣 泛 的 諮 詢 , 按 部 就 班 , 和 大 家 一 起 研 究 , 得 出 結 論 , 一 步 一 步 向 前 走 。 專 責 小 組 希 望 日 後 提 出 的 方 案 , 能 夠 盡 量 代 表 市 民 的 主 流 意 見 , 是 社 會 的 整 體 共 識 。 正 如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上 月 十 五 日 向 本 會 發 言 所 說 :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羅 列 每 一 個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 並 且 講 出 它 的
頻 譜 是 甚 麼 , 希 望 透 過 社 會 上 進 一 步 討 論 收 窄 分 歧 , 逐 漸 凝 聚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 從 上 一 輪 諮 詢 的 結 果 可 以 看 到 , 市 民 的 意 見 有 些 地 方 的 分 歧 仍 然 相 當 大 , 如 果 沒 有 充 分 的 諮 詢 , 恐 怕 更 難 達 成 共 識 。 因 此 , 政 府 並 非 如 鄭 議 員 所 說 , 漠 視 民 意 ; 相 反 地 , 我 們 十 分 重 視 民 意 。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的 諮 詢 工 作 已 逐 步 展 開 , 而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公 布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計 劃 。
第 二 , 我 想 回 應 一 下 鄭 議 員 對 普 選 這 課 題 的 發 言 。 各 位 議 員 應 該 清 楚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 開 列 了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程 序 。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也 清 楚 地 說 明 了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不 實 行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 二 ○ ○ 八 年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不 實 行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 功 能 團 體 和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員 各 佔 半 數 的 比 例 維 持 不 變 。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人 大 常 委 副 主 任 喬 曉
陽 先 生 來 港 解 釋 該 決 定 的 時 候 , 說 明 這 個 決 定 是 一 個 審 慎 而 負 責 任 的 政 治 決 定 , 不 但 考 慮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意 見 和 第 一 、 二 號 報 告 書 附 錄 中 市 民 的 意 見 , 還 包 括 他 們 本 身 收 集 得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其 中 也 包 括 在 座 不 少 議 員 的 意 見 , 特 別 是 要 求 ○ 七 / ○ 八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 經 過 再 三 權 衡 利 弊 而 作 出 的 。 他 還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不 適 合 在 ○ 七 /○ 八 年 實 行 兩 個 普 選 。
事 實 上 , 中 央 政 府 在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角 色 , 在 《 基 本 法 》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七 / ○ 八 普 選 這 個 課 題 已 作 出 了 明 確 而 權 威 的 決 定 。 堅 持 ○ 七 / ○ 八 雙 普 選 , 不 會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支 持 , 也 就 是 說 , 無 法 符 合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有 關 的 規 定 。 特 區 政 府 不 能 引 導 市 民 討 論 一 個 沒 法 在 ○ 七 / ○ 八 年 實 行 的 方 案 , 否 則 只 會 徒 勞 無 功 , 一 事 無 成 , 令 致 我 們 的 選 舉 辦 法 在 ○ 七 / ○ 八 年 原 地 踏 步 。 正 如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所 說 : 雖
然 社 會 對 普 選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但 是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和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以 乎 是 社 會 的 共 識 。 但 是 , 要 求 政 府 提 交 一 個 包 括 二 ○ ○ 七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普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政 改 方 案 , 是 不 可 行 的 事 。
雖 然 專 責 小 組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 是 就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何 修 改 提 出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並 沒 有 忽 視 政 制 發 展 在 這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以 外 的 問 題 : 例 如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的 整 體 時 間 上 及 組 織 上 的 安 排 ; 例 如 功 能 團 體 的 角 色 及 未 來 出 路 。 這 些 都 是 香 港 社 會 日 後 應 該 討 論 的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這 些 議 題 值 得 各 界 進 一 步 探 討 ( 見 第 四 號 報 告 第 五 章 ) , 但 是 目 前 專 責 小 組 暫 不 能 處 理 這 些 長 遠 而 複 雜 的 問 題
, 以 免 延 誤 ○ 七 / ○ 八 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我 想 趁 此 機 會 澄 清 有 關 上 月 二 十 日 , 我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 普 選 」 的 言 論 。 我 翻 查 紀 錄 , 當 天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 包 括 「 普 選 」 在 《 基 本 法 》 沒 有 界 定 , 原 則 上 可 以 包 括 直 選 和 間 選 , 然 後 我 們 談 到 《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下 的 選 舉 權 利 , 當 時 我 唸 了 一 段 聯 合 國 有 關 選 舉 的 手 冊 的 一 些 原 則 , 就 是 沒 有 一 種 政 治 制 度 或 選 舉 方 法 可 以 適 合 所 有 國 家 和 民 族 ,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 歐 洲 人 權 法 庭 最 有 名 的 案 件 Mathien-Mohin and
Clerfayt v Belgium (1987) 10 E.H.R.R., 在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方 面 , 更 承 認 各 公 約 國 可 有 較 寬 的 空 間 ( wider margin of appreciation) 去 履 行 這 方 面 的 義 務 , 因 為 各 國 立 法 範 圍 也 按 時 間 和 地 方 不 同 。 因 此 , 我 當 時 提 出 的 看 法 是 : 普 選 並 不 是 必 然 以 分 區 直 選 方 式 進 行 , 其 他 形 式 的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 包 括 間 選 , 亦 可 以 達 到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我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發 表 的 意 見 , 是 以 上 述 的 法 理 學 為 根 據 的 。 我 在 會 議 上 表 明 , 達 至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不 一 定 意 味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最 終 會 以 一 人 一 票 的 直 接 選 舉 方 式 產 生 。 我 認 為 可 以 合 法 地 保 留 間 接 選 舉 , 但 同 時 亦 符 合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根 據 選 民 所 居 住 的 地 區 而 編 配 選 區 , 只 是 劃 定 選 區 的 一 種 方 法 。 功 能 界 別 提 供 了 另 一 個 方 法 , 把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個 別 選 民 組 合 起 來 。 若 然 未 來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選 民 都 能 在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中 投 票 , 這 可 能 會 是 普 選 的 一 個 模 式 。 至 於 如 何 平 衡 選 票 的 份 量 , 則 是 需 要 處 理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
以 上 所 述 屬 法 律 觀 點 的 表 達 。 當 時 我 並 沒 有 就 長 遠 來 說 , 作 為 一 項 政 策 , 功 能 界 別 應 否 保 留 的 事 宜 發 表 任 何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在 現 階 段 不 意 就 這 個 重 要 的 政 策 問 題 作 出 決 定 , 我 想 向 大 家 解 釋 箇 中 原 因 。
首 先 ,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也 知 道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已 經 決 定 ,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 功 能 團 體 和 分 區 直 選 各 佔 半 數 的 比 例 維 持 不 變 。 既 然 如 此 , 我 們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決 定 以 何 種 形 式 實 行 普 選 。
第 二 , 這 個 議 題 明 顯 極 具 爭 論 性 。 如 果 我 們 試 圖 在 現 階 段 決 定 有 關 問 題 , 很 可 能 會 令 在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實 施 的 其 他 政 制 改 革 計 劃 受 阻 。 這 將 會 令 民 主 進 程 停 滯 不 前 。
第 三 , 在 現 階 段 如 就 普 選 問 題 出 現 進 一 步 分 歧 , 對 尋 求 這 問 題 的 長 遠 解 決 方 案 , 可 能 造 成 反 效 果 。 政 治 穩 定 有 助 我 們 達 至 普 選 的 目 標 , 政 治 不 穩 定 則 對 此 毫 無 幫 助 。
因 此 , 專 責 小 組 決 定 我 們 應 以 穩 健 審 慎 、 按 部 就 班 的 方 式 進 行 政 制 改 革 。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會 同 意 , 這 樣 做 最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也 最 能 幫 助 我 們 達 至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這 正 好 說 明 , 一 些 關 乎 政 制 發 展 的 長 遠 議 題 , 須 要 周 詳 考 慮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此 類 問 題 不 應 迴 避 , 但 不 能 在 現 在 時 機 未 成 熟 的 時 候 處 理 , 否 則 徒 添 爭 拗 。 長 遠 而 言 , 公 眾 應 該 詳 細 考 慮 這 些 問 題 ,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討 論 。 而 在 現 階 段 , 大 家 適 宜 集 中 精 力 處 理 ○ 七 / ○ 八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
主 席 女 士 ,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是 中 央 政 府 、 香 港 市 民 、 各 位 議 員 和 政 府 的 共 同 意 願 。 在 這 個 對 香 港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問 題 上 , 我 們 衷 心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抱 求 同 存 異 , 腳 踏 實 地 的 態 度 , 放 下 成 見 , 凝 聚 共 識 , 爭 取 一 個 既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也 為 大 家 都 接 受 的 方 案 , 冀 俾 能 邁 向 前 , 建 造 一 個 適 合 香 港 情 況 的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 把 選 舉 問 題 兩 極 化 , 只 會 對 長 遠 發 展 帶 來 反 效 果 , 影 響 社 會 穩 定 繁 榮 。 專 責 小 組 十 分 願 意 和 各 位 議 員
合 作 , 一 起 尋 求 ○ 七 /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具 體 方 案 。
完
二 ○ ○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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