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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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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一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 就 鄭 經 翰 議 員 提 出 的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 議 案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政 府 的 同 事 很 多 謝 今 日 多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 他 們 是 用 了 許 多 精 神 時 間 來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 向 我 們 提 出 不 少 寶 貴 的 意 見 。 我 想 借 這 個 機 會 就 幾 個 重 點 作 一 些 回 應 。

回 應 原 動 議

鄭 經 翰 議 員 對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表 示 深 切 遺 憾 , 他 的 理 據 是 報 告 內 既 沒 有 回 應 市 民 對 普 選 的 訴 求 , 亦 未 有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供 市 民 討 論 。

但 這 兩 論 點 均 缺 乏 基 礎 , 亦 與 事 實 不 符 。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經 就 ○ 七 、 ○ 八 年 不 實 行 普 選 做 了 決 定 , 有 個 別 人 士 對 這 決 定 表 示 失 望 、 不 理 解 、 有 保 留 , 這 些 反 應 和 意 見 我 們 是 尊 重 的 , 也 如 實 向 中 央 反 映 。

因 此 , 第 四 號 報 告 其 實 完 全 沒 有 「 打 斧 頭 」 。 部 分 市 民 對 雙 普 選 的 訴 求 , 連 同 專 責 小 組 在 上 一 階 段 諮 詢 收 到 的 所 有 建 議 , 原 文 照 錄 地 納 入 報 告 書 之 內 。

然 而 , 有 議 員 和 市 民 有 這 方 面 的 訴 求 , 我 們 一 直 繼 續 反 映 這 些 意 見 , 我 們 都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理 解 , 除 此 之 外 , 我 們 確 實 不 可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市 民 對 ○ 七 、 ○ 八 年 普 選 這 一 方 面 的 訴 求 。

人 大 常 委 會 是 國 家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的 常 設 機 關 。 特 區 政 府 作 為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府 , 我 們 有 責 任 執 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人 大 常 委 會 既 然 已 決 定 ○ 七 、 ○ 八 年 不 實 行 普 選 ,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在 這 前 提 下 處 理 ○ 七 、 ○ 八 年 的 選 舉 改 革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中 是 有 需 要 清 楚 表 明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 七 、 ○ 八 年 雙 普 選 的 建 議 , 因 為 我 們 不 想 大 家 仍 然 以 為 ○ 七 、 ○ 八 年 可 能 有 普 選 , 如 果 我 們 傳 遞 這 方 面 的 訊 息 是 會 製 造 誤 會 ,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

鄭 經 翰 議 員 表 示 我 們 未 有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中 開 列 具 體 修 改 方 案 。 我 們 作 出 這 樣 的 安 排 , 背 後 是 有 原 因 的 。

雖 然 大 家 對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已 有 一 些 方 向 性 的 意 見 , 但 具 體 上 如 何 落 實 和 執 行 , 依 然 存 在 分 歧 。 例 如 就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的 建 議 有 多 種 , 包 括 建 議 加 入 婦 女 界 別 、 年 青 人 界 別 、 中 小 企 業 、 增 加 區 議 會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等 等 , 意 見 紛 紜 , 現 時 不 可 能 有 定 案 。

因 此 , 我 們 決 定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中 將 大 家 的 意 見 鋪 陳 出 來 , 讓 大 家 看 清 楚 不 同 意 見 的 整 個 頻 譜 有 多 闊 , 繼 而 鼓 勵 大 家 在 未 來 幾 個 月 以 此 為 基 礎 , 就 不 同 修 改 方 案 的 優 劣 , 進 行 深 入 的 討 論 , 取 長 補 短 , 逐 步 縮 窄 分 歧 來 建 立 共 識 。

所 以 , 第 四 號 報 告 是 第 三 號 報 告 與 第 五 號 報 告 之 間 的 「 中 轉 站 」 , 鋪 陳 了 整 體 方 向 後 , 希 望 大 家 逐 步 凝 聚 共 識 , 建 立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

我 們 期 望 今 年 年 中 左 右 , 社 會 能 夠 就 ○ 七 、 ○ 八 年 的 選 舉 改 革 問 題 可 以 達 成 共 識 。 屆 時 , 我 們 便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開 列 主 流 方 案 。

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到 , 我 們 在 二 ○ ○ 三 年 提 及 工 作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 我 們 剛 剛 完 成 一 年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 其 實 當 時 我 們 提 及 這 項 工 作 的 大 綱 , 都 是 說 在 二 ○ ○ 四 年 來 作 公 眾 諮 詢 , 二 ○ ○ 五 年 期 間 開 展 修 改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而 在 二 ○ ○ 六 年 , 我 們 期 望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 我 們 依 然 循 這 整 體 時 段 來 辦 事 。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收 到 的 意 見 當 中 , 有 不 少 問 題 值 得 大 家 進 一 步 深 思 和 辯 論 。

舉 例 來 說 , 就 立 法 會 議 席 應 否 增 加 這 問 題 , 正 反 雙 方 都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理 據 。 支 持 增 加 議 席 的 主 要 有 兩 方 面 的 考 慮 。 第 一 , 希 望 有 更 多 議 員 能 分 擔 立 法 會 繁 重 的 工 作 。 第 二 ,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予 願 意 加 入 政 壇 行 列 的 人 士 參 政 , 從 而 培 訓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

李 永 達 議 員 似 乎 對 我 提 及 政 黨 的 第 二 、 三 梯 隊 這 個 問 題 有 點 敏 感 , 確 實 , 如 何 栽 培 政 黨 的 新 一 輩 人 士 應 當 是 由 李 永 達 議 員 和 其 他 黨 魁 來 處 理 的 議 題 。 但 從 政 府 的 角 度 看 來 , 我 們 有 責 任 進 一 步 開 放 選 舉 制 度 , 從 而 創 造 新 的 空 間 ,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的 環 境 方 便 願 意 服 務 市 民 的 人 士 參 政 , 這 是 一 個 很 顯 淺 的 道 理 。 我 們 的 看 法 是 有 積 極 性 、 前 瞻 性 的 , 不 可 能 一 如 李 永 達 議 員 所 說 , 添 增 政 黨 之 內 的 矛 盾 , 如 果 有 矛 盾 存 在 , 是 他 們 內 部 的 事 情 。

主 席 女 士 , 我 已 經 提 及 支 持 增 加 議 席 兩 方 面 的 理 據 , 我 亦 需 要 在 此 提 一 提 , 不 支 持 增 加 議 席 , 主 要 的 理 據 是 擔 心 , 如 果 我 們 增 加 譬 如 十 個 立 法 會 議 席 , 有 一 半 是 要 增 加 功 能 ( 界 別 的 ) 議 席 的 ; 如 果 ( 對 增 加 議 席 ) 有 保 留 的 人 士 擔 心 , 如 果 走 這 一 步 , 會 為 未 來 邁 向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 設 置 更 多 障 礙 。

但 其 實 我 們 不 需 要 在 這 個 階 段 就 抹 殺 這 個 可 能 性 , 新 增 的 議 席 不 論 是 直 選 或 是 功 能 議 席 、 有 什 麼 代 表 性 、 有 什 麼 組 別 , 有 什 麼 基 礎 , 我 們 可 以 討 論 , 但 這 是 一 個 需 要 在 立 法 會 內 外 大 家 繼 續 來 探 討 , 然 後 才 可 以 達 成 共 識 的 議 題 。

普 選 模 式

接 著 有 很 多 議 員 提 及 普 選 的 模 式 。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內 提 出 了 兩 個 有 關 連 性 的 長 遠 課 題 , 即 立 法 會 的 普 選 模 式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未 來 路 向 。

《 基 本 法 》 對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安 排 有 一 個 比 較 清 楚 的 勾 劃 。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表 示 先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經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 然 後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 但 對 於 普 選 立 法 會 ,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條 只 表 示 最 終 目 標 是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 模 式 是 不 清 楚 的 。

普 選 一 個 議 會 可 以 有 多 種 的 模 式 , 直 選 可 以 是 普 選 , 間 選 都 可 以 是 普 選 。

事 實 上 , 普 選 需 要 符 合 「 普 及 」 和 「 平 等 」 的 原 則 , 這 一 點 我 們 是 清 楚 的 。 普 選 的 目 標 , 傳 統 的 「 一 人 一 票 」 分 區 直 選 的 選 舉 只 是 達 至 這 理 想 目 標 、 符 合 這 原 則 的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

「 條 條 大 路 通 羅 馬 」 , 每 個 地 方 都 有 不 同 的 歷 史 背 景 與 社 會 狀 況 , 須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去 解 決 問 題 。 如 果 有 一 個 普 選 的 模 式 , 既 能 符 合 「 普 及 」 和 「 平 等 」 的 原 則 , 又 能 符 合 香 港 本 身 的 情 況 , 我 們 實 在 不 應 在 現 階 段 便 否 定 它 的 可 能 性 。

在 上 一 階 段 的 諮 詢 , 有 意 見 提 出 長 遠 而 言 , 可 以 考 慮 將 功 能 界 別 變 成 由 專 業 團 體 、 工 會 、 商 會 等 提 出 幾 名 候 選 人 , 之 後 由 市 民 「 一 人 一 票 」 選 出 業 界 的 代 表 。 這 是 一 種 建 議 , 我 們 只 是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內 反 映 這 些 意 見 。 以 往 李 家 祥 議 員 也 提 及 過 類 似 的 模 式 , 也 有 不 同 人 士 提 出 可 設 立 兩 院 制 以 保 留 功 能 界 別 在 議 會 內 的 代 表 性 及 聲 音 。

李 卓 人 議 員 非 常 擔 心 、 非 常 關 心 這 套 意 見 , 是 否 只 關 乎 立 法 會 選 舉 , 而 不 是 為 將 來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模 式 鋪 路 。 我 可 以 清 楚 回 答 李 卓 人 議 員 ,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內 反 映 的 意 見 , 是 關 乎 立 法 會 選 舉 , 而 不 關 乎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雖 然 我 們 在 處 理 ○ 七 、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時 , 沒 有 需 要 為 這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長 遠 發 展 路 向 有 一 個 定 案 , 但 是 我 們 相 信 現 時 多 就 這 些 議 題 作 公 開 討 論 和 深 入 研 究 , 會 有 助 我 們 釐 定 ○ 七 、 ○ 八 年 的 選 舉 模 式 , 也 有 助 我 們 考 慮 如 何 擴 大 這 些 選 舉 模 式 的 代 表 性 。

普 選 時 間 表

不 少 議 員 發 言 時 都 提 到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 他 們 希 望 有 一 個 路 ?洁 A說 明 香 港 長 遠 的 政 制 發 展 , 好 讓 各 黨 派 都 有 所 準 備 , 作 出 部 署 , 亦 可 避 免 香 港 每 隔 幾 年 便 要 承 受 因 政 制 討 論 而 帶 來 的 爭 拗 。

正 如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當 中 指 出 , 時 間 表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但 亦 甚 為 複 雜 的 課 題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應 在 日 後 適 當 時 候 才 進 一 步 處 理 , 不 過 我 們 會 繼 續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 並 會 向 中 央 反 映 大 家 提 供 的 意 見 。

諮 詢 工 作

吸 收 了 大 家 對 上 次 諮 詢 安 排 的 意 見 , 我 們 會 作 出 調 整 , 擴 闊 諮 詢 的 範 圍 , 使 更 多 市 民 能 參 與 我 們 的 諮 詢 工 作 , 表 達 意 見 。

在 未 來 的 三 個 月 , 我 們 會 走 遍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 直 接 聽 取 各 區 區 議 員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意 見 。 我 昨 天 到 過 屯 門 區 議 會 , 明 天 我 會 到 南 區 區 議 會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亦 會 委 託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舉 辦 公 開 論 壇 ,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市 民 參 與 。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安 排 地 區 研 討 會 , 讓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和 界 別 的 參 與 者 能 深 入 地 探 討 個 別 的 議 題 。 市 民 也 可 繼 續 透 過 電 郵 、 傳 真 和 其 他 郵 寄 方 式 , 給 予 我 們 書 面 意 見 。

「 三 方 共 識 」 、 「 四 面 合 作 」

主 席 女 士 , ○ 七 、 ○ 八 年 是 我 們 邁 向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和 中 轉 站 。 我 們 不 應 該 因 為 ○ 七 、 ○ 八 年 沒 有 普 選 , 便 放 棄 推 動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向 前 發 展 的 機 會 。 不 切 實 際 的 堅 持 有 可 能 最 終 導 致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原 地 踏 步 , 這 不 是 創 造 普 選 的 條 件 , 反 而 會 因 此 而 背 道 而 馳 。

我 可 以 說 在 座 六 十 位 議 員 都 是 「 民 主 派 」 , 因 為 大 家 都 支 持 民 主 , 分 別 只 在 於 對 步 伐 的 意 見 不 一 致 , 有 些 認 為 要 走 得 快 一 些 , 有 些 則 認 為 要 走 得 比 較 穩 健 。

雖 然 有 這 樣 的 分 歧 , 我 希 望 大 家 原 則 上 依 然 認 同 ○ 七 、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要 進 一 步 開 放 、 讓 更 多 香 港 市 民 能 夠 參 與 、 增 加 議 會 和 行 政 長 官 的 代 表 性 。 這 亦 反 映 香 港 市 民 的 普 遍 願 望 。

詹 培 忠 議 員 提 醒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立 場 要 鮮 明 。 其 實 我 們 每 一 次 在 立 法 會 進 行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辯 論 時 , 我 們 也 重 申 幾 個 很 根 本 的 原 則 : 第 一 , 香 港 不 是 一 個 主 權 的 體 制 ; 第 二 , 憲 制 修 改 的 問 題 , 並 非 單 是 香 港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 第 三 , 作 為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 我 們 需 要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授 權 去 辦 事 。 所 以 , 李 柱 銘 議 員 說 , 何 時 推 動 香 港 民 主 是 單 由 香 港 決 定 , 這 是 誤 導 市 民 的 。 因 為 《 基 本 法 》 的 設 計 並 非 如 是 , 《 基 本 法 》 的 設 計 是 我 們 需 要 有 「 三 方 共 識 」 、 「 四 面 合 作 」 , 才 能 成 事 。

「 三 方 共 識 」 就 是 立 法 會 支 持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中 央 認 可 。 張 文 光 議 員 和 民 主 派 朋 友 多 次 提 到 他 們 是 代 表 百 分 之 六 十 二 的 選 民 , 但 與 此 同 時 , 其 他 議 員 也 代 表 百 分 之 三 十 八 的 選 民 。 《 基 本 法 》 的 設 計 並 非 只 是 由 地 區 直 選 的 意 見 去 統 攬 一 切 。

「 四 面 合 作 」 是 指 在 立 法 會 內 需 要 得 到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支 持 , 因 為 立 法 會 內 有 六 十 位 議 員 , 三 十 位 是 地 區 直 選 代 表 , 另 外 三 十 位 代 表 功 能 界 別 。 所 以 , 任 何 方 案 要 取 得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支 持 , 不 可 以 地 區 意 見 獨 大 或 是 功 能 界 別 意 見 獨 大 。 在 立 法 會 內 , 我 們 需 要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支 持 , 才 可 以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改 革 。

要 求 「 三 方 共 識 」 、 「 四 面 合 作 」 並 不 稀 奇 , 世 界 各 地 如 果 要 有 憲 制 上 的 改 革 , 都 需 要 過 數 關 , 一 方 面 可 以 保 持 憲 制 穩 定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確 保 任 何 改 革 有 廣 泛 和 比 較 深 層 的 支 持 。 所 以 , 我 們 呼 籲 大 家 要 回 到 同 一 個 起 步 點 , 就 是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和 《 基 本 法 》 , 去 考 慮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 公 投 」

今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過 公 投 的 意 見 , 陳 偉 業 議 員 也 提 出 互 信 的 重 要 性 。 要 做 好 ○ 七 、 ○ 八 年 的 工 作 , 我 們 確 實 需 要 和 中 央 保 持 溝 通 和 建 立 互 相 的 理 解 。 提 出 公 投 動 議 , 對 建 立 互 信 沒 有 幫 助 , 是 徒 添 障 礙 。 所 以 , 就 公 投 的 議 題 , 特 區 政 府 立 場 非 常 明 確 , 我 們 不 會 採 納 任 何 偏 離 《 基 本 法 》 的 既 定 程 序 去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總 結

主 席 女 士 , 譚 耀 宗 議 員 發 言 時 提 到 南 亞 海 嘯 , 令 我 想 起 在 過 去 兩 個 星 期 , 看 到 不 同 政 黨 願 意 攜 手 合 作 , 共 同 賑 災 。 這 顯 示 政 黨 之 間 , 是 可 以 放 低 門 戶 之 見 , 為 香 港 共 同 做 點 實 事 。

專 責 小 組 以 至 特 區 政 府 , 絕 不 會 放 棄 任 何 能 改 善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機 會 。 我 們 衷 心 希 望 與 議 會 內 外 各 個 政 黨 和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 使 香 港 社 會 在 這 幾 年 為 政 制 發 展 做 的 準 備 工 夫 , 最 終 能 轉 化 為 實 質 的 成 果 , 使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變 得 更 為 開 放 , 更 能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期 望 , 使 香 港 的 民 主 進 程 更 上 一 層 樓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鄭 經 翰 議 員 的 議 案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二 ○ ○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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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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