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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致 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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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下 午 在 林 村 公 立 黃 福 鑾 紀 念 學 校 出 席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東 區 ) 的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陳 甘 美 華 署 長 , 各 位 小 組 主 持 、 各 位 嘉 賓 :

首 先 , 我 代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感 謝 各 位 在 星 期 六 下 午 抽 空 出 席 今 天 的 研 討 會 。 這 也 是 專 責 小 組 就 第 四 號 報 告 舉 行 的 第 一 場 地 區 研 討 會 。

我 也 要 特 別 多 謝 今 天 幾 位 義 務 擔 任 小 組 討 論 主 持 的 嘉 賓 , 他 們 大 部 份 在 專 責 小 組 第 三 號 報 告 諮 詢 時 , 也 曾 擔 任 這 份 工 作 , 對 於 他 們 能 再 次 為 我 們 做 小 組 主 持 , 專 責 小 組 是 非 常 感 激 。 我 們 也 感 謝 學 校 方 面 借 出 場 地 ,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策 劃 和 安 排 。

我 們 在 去 年 五 月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羅 列 了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及 二 ○ ○ 八 年 的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考 慮 修 改 的 地 方 , 並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 直 至 去 年 的 十 月 中 才 結 束 , 為 期 超 過 五 個 月 。

在 諮 詢 期 間 , 我 們 收 到 許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當 中 包 括 了 多 場 地 區 研 討 會 和 小 組 討 論 共 870多 人 的 意 見 。 就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 我 們 得 到 了 一 些 歸 納 , 有 些 地 方 公 眾 意 見 較 為 一 致 , 有 些 地 方 則 意 見 不 一 樣 。 我 們 已 把 所 有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 載 錄 在 去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發 表 的 第 四 號 報 告 附 錄 中 。

我 們 在 報 告 內 陳 述 了 較 多 人 就 如 何 修 改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提 出 的 意 見 。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提 出 了 一 些 跟 進 問 題 , 方 便 社 會 各 界 聚 焦 討 論 。

雖 然 社 會 人 士 在 某 些 地 方 有 不 同 意 見 , 但 基 本 方 向 卻 是 清 晰 的 , 就 是 市 民 期 望 能 朝 向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 能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能 進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代 表 性 。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以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為 基 礎 , 再 走 前 一 步 , 盡 量 把 討 論 聚 焦 在 一 些 多 數 人 支 持 的 修 改 上 , 把 意 見 頻 譜 逐 步 收 窄 , 最 後 形 成 主 流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從 過 去 一 年 的 諮 詢 工 作 的 經 驗 所 得 , 地 區 研 討 會 有 助 社 會 各 界 不 同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 坦 誠 和 開 放 地 交 流 意 見 , 以 及 聚 焦 和 深 入 討 論 , 研 討 會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對 小 組 非 常 有 用 。 所 以 我 們 再 次 委 託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安 排 了 四 場 地 區 研 討 會 , 就 第 四 號 報 告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 讓 專 責 小 組 有 機 會 聽 取 在 座 各 位 的 寶 貴 意 見 。 政 制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黎 以 德 先 生 稍 後 會 向 各 位 解 釋 關 於 今 天 分 組 討 論 的 重 點 。 除 了 地 區 研 討 會 , 我 們 亦 另 外 安 排 了 公 開 論 壇 , 讓 普 羅 大 眾 都 可 以 透 過 論 壇 去 表 達 意 見 。

目 前 , 專 責 小 組 對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未 有 既 定 立 場 。 然 而 ,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必 須 得 到 三 方 面 的 同 意 , 即 是 立 法 會 全 體 三 分 之 二 的 議 員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而 且 , 方 案 亦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 以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四 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專 責 小 組 衷 心 希 望 各 位 和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 能 夠 以 求 同 存 異 的 態 度 , 開 放 包 容 的 胸 襟 , 聆 聽 別 人 的 意 見 , 透 過 務 實 和 理 性 的 討 論 , 縮 窄 分 歧 , 凝 聚 共 識 ,  手 合 力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向 前 邁 進 。

我 們 期 望 在 今 年 的 年 中 , 社 會 可 以 就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達 成 共 識 。 屆 時 , 專 責 小 組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 爭 取 立 法 會 和 市 民 的 支 持 。

如 果 因 為 時 間 不 足 而 未 能 令 大 家 暢 所 欲 言 , 我 希 望 你 們 將 意 見 以 書 面 的 形 式 , 在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以 郵 遞 、 傳 真 、 電 郵 或 透 過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送 交 專 責 小 組 秘 書 處 。

最 後 , 我 再 次 感 謝 各 位 參 與 今 天 的 研 討 會 。 多 謝 各 位 。

二 ○ ○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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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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