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司 司 長 就 「 反 對 官 商 勾 結 及 利 益 輸 送 」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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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昨 日 ( 二 月 二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 反 對 官 商 勾 結 及 利 益 輸 送 」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市 場 主 導 、 政 府 促 進
首 先 , 我 希 望 在 詳 細 回 應 今 日 的 議 案 之 前 , 再 次 向 各 位 議 員 清 楚 說 明 政 府 貫 徹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政 策 的 方 針 從 來 沒 有 改 變 : 政 府 會 繼 續 以 發 展 及 推 動 經 濟 為 基 調 , 確 保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和 方 便 營 商 的 環 境 , 讓 私 營 企 業 能 發 揮 其 創 富 動 力 , 並 且 締 造 一 個 充 滿 平 等 機 會 的 社 會 , 讓 每 個 人 都 有 發 揮 所 長 的 機 會 , 改 善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生 活 。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堅 持 我 們 一 貫 的 經 濟 理 念 , 緊 守 「 市 場 主 導 、 政 府 促 進 」 的 原 則 、 維 持 「 大 市 場 、 小 政 府 」 、
提 供 廣 闊 的 公 開 、 公 平 、 公 正 的 平 台 、 令 自 由 市 場 的 力 量 可 充 分 發 揮 。
行 政 長 官 剛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了 多 項 務 實 的 政 策 方 針 , 努 力 貫 徹 「 以 民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 緩 解 不 同 階 層 的 矛 盾 , 建 立 和 諧 團 結 的 社 會 。 政 府 制 訂 政 策 的 時 候 , 定 必 廣 泛 聽 取 市 民 大 眾 的 意 見 ,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公 平 自 由 的 營 商 環 境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 誠 如 政 務 司 司 長 上 星 期 在 立 法 會 就 「 施 政 報 告 」 致 謝 議 案 辯 論 時 表 示 香 港 是 一 處 具 有 高 透 明 度 和 法 治 精 神 等 特 質 的 地 方 , 多 年 來 國 際 權 威 機 構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自 由 都 有 很 高 的 評 價 。 其 中 , 美 國 傳 統 基 金 會 更 是 連 續 十 一 年 授 予 香 港 「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 這 個 殊 榮 , 確 認 了 香 港 的 多 項 優 勢 , 包 括 政 府 在 經 濟 方 面 干 預 很 少 , 而 對 商 業 活 動 的 規 管 是 既 簡 單 亦 一 視 同 仁 地 實 施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提 高 制 訂 政 策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和 廣 泛 聽 取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去 年 我 們 成 立 的 「 經 濟 及 就 業 委 員 會 」 就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 有 個 別 的 議 員 批 評 「 經 濟 及 就 業 委 員 會 」 的 組 織 太 大 、 成 員 太 多 , 難 以 有 效 地 討 論 議 題 。 但 是 , 我 想 指 出 成 立 委 員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目 的 正 是 在 許 多 經 濟 及 就 業 政 策 醞 釀 的 初 期 , 廣 納 多 方 面 的 意 見 - 「 經 濟 及 就 業 委 員 會 」 的 36位 非 官 方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 包 括 工 商 界 、 學 術 界 、 勞 工 界 代 表 , 以
及 多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 由 於 委 員 會 匯 集 了 各 界 代 表 , 它 討 論 問 題 時 都 能 切 實 地 做 到 「 以 民 為 本 」 , 以 社 會 大 眾 利 益 為 依 歸 。
有 關 規 劃 及 土 地 政 策 的 回 應
一 個 公 正 的 土 地 審 批 程 序 是 另 一 個 好 例 子 , 亦 是 多 位 議 員 表 示 關 心 的 問 題 。 政 府 一 直 以 「 促 進 者 」 的 身 份 , 為 市 場 提 供 一 個 公 平 、 具 透 明 度 及 簡 易 合 適 的 規 範 , 以 協 助 私 人 發 展 和 創 意 得 以 發 揮 。 就 土 地 政 策 而 言 , 現 時 政 府 售 賣 土 地 是 經 勾 地 表 制 度 提 供 的 , 過 程 極 具 透 明 度 。 在 補 地 價 方 面 , 亦 有 一 套 既 定 程 序 和 做 法 。 就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及 換 地 交 易 , 地 政 總 署 每 月 定 期 在 署 方 網 頁 公 布 所 有 新 註 冊 的 契 約 , 連 同 須 繳 付 的 補 地 價 金 額 。
就 私 人 協 約 批 地 申 請 而 言 ,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為 公 共 用 途 及 獲 得 有 關 政 策 局 的 政 策 支 持 , 地 政 總 署 才 會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我 們 亦 要 視 乎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有 先 例 可 援 和 是 否 有 需 要 呈 交 行 政 會 議 批 准 。 社 區 的 意 見 在 規 劃 的 過 程 中 會 得 到 充 分 的 考 慮 。 此 外 , 我 們 計 劃 會 在 地 政 總 署 的 網 頁 , 公 布 已 簽 批 的 私 人 協 約 , 及 須 繳 付 的 地 價 金 額 。
在 城 市 規 劃 方 面 , 政 府 一 向 鼓 勵 加 強 公 眾 參 與 。 法 定 圖 則 由 城 規 會 按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內 的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 有 穩 妥 的 機 制 讓 公 眾 就 圖 則 及 個 別 發 展 項 目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 於 去 年 更 通 過 《 城 市 規 劃 ( 修 訂 ) 條 例 》 , 進 一 步 把 整 個 規 劃 制 度 及 程 序 完 善 化 , 包 括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讓 公 眾 參 與 制 訂 圖 則 。
就 有 關 專 營 權 安 排 的 回 應
由 於 公 用 事 業 對 民 生 的 影 響 面 廣 闊 , 所 以 它 們 的 營 運 方 式 , 一 向 備 受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 我 想 澄 清 一 點 : 在 能 源 供 應 方 面 , 我 們 並 沒 有 提 供 專 營 權 給 任 何 公 司 。 我 們 與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簽 訂 了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亦 與 中 華 煤 氣 簽 訂 了 一 份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 但 是 , 上 述 公 司 均 沒 有 供 應 本 地 電 力 或 煤 氣 的 專 營 權 或 特 許 經 銷 權 。
我 們 與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目 的 是 確 保 電 力 公 司 以 合 理 價 格 , 為 公 眾 提 供 可 靠 、 穩 定 及 安 全 的 電 力 供 應 。 至 於 我 們 與 中 華 煤 氣 所 簽 訂 的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的 目 的 , 是 使 煤 氣 公 司 的 收 費 及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更 加 透 明 。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有 留 意 到 我 們 剛 在 一 月 底 已 開 展 有 關 電 力 《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屆 滿 後 , 香 港 電 力 市 場 應 如 何 發 展 的 第 一 期 諮 詢 。 政 府 現 時 與 兩 電 簽 訂 的 《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將 於 2008年 屆 滿 。 我 們 藉 此 機 會 進 行 了 詳 細 的 研 究 , 目 的 是 制 定 2008年 後 電 力 市 場 的 發 展 大 綱 。 是 次 諮 詢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目 標 正 是 確 保 市 民 可 繼 續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享 有 可 靠 、 穩 定 和 安 全 的 電 力 供 應 ; 並 且 針 對 市 民 對 現 行 機 制 的 關 注 改 善 現 時 規 管 方 式 不 足 之 處 。
我 們 對 電 力 市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 並 歡 迎 市 民 、 各 界 人 士 及 議 員 , 向 我 們 提 交 意 見 。
另 一 項 與 大 眾 有 關 的 專 營 權 是 巴 士 服 務 。 政 府 現 時 向 五 間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六 個 專 營 權 以 提 供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 自 1991年 起 , 我 們 透 過 公 開 競 投 的 形 式 , 批 出 專 營 權 予 新 加 入 市 場 的 營 辦 商 。 在 計 劃 新 的 巴 士 路 線 時 , 政 府 會 諮 詢 公 眾 人 士 對 新 路 線 的 意 見 ,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從 現 有 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中 公 開 遴 選 最 適 合 的 公 司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
政 府 一 直 有 監 管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營 運 , 確 保 他 們 提 供 妥 善 和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 為 加 強 監 管 措 施 和 配 合 營 運 需 要 , 政 府 在 批 出 新 專 營 權 時 都 會 檢 討 專 營 權 條 款 。 至 於 表 現 欠 佳 的 巴 士 公 司 , 政 府 更 不 會 延 續 其 專 營 權 。 例 如 我 們 曾 於 1998年 以 公 開 競 投 的 形 式 , 引 入 新 的 專 營 權 營 辦 商 , 為 港 島 區 的 巴 士 服 務 引 進 競 爭 。
有 關 數 碼 港 事 件 的 回 應
剛 才 有 多 位 議 員 提 到 數 碼 港 計 劃 。 我 知 道 今 天 早 上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已 親 自 出 席 了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疑 問 作 詳 細 的 回 應 , 局 長 更 公 開 了 二 十 多 份 政 府 與 盈 科 交 換 的 書 信 和 文 件 , 讓 議 員 和 公 眾 可 以 對 有 關 計 劃 加 深 了 解 。 我 知 道 今 早 的 會 議 長 達 兩 個 多 小 時 , 局 長 和 議 員 已 就 有 關 的 議 題 作 深 入 的 討 論 , 我 在 此 不 再 重 覆 。
有 關 發 展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的 回 應
多 位 議 員 都 談 及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項 目 的 發 展 模 式 。 事 實 上 ,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多 次 向 議 員 , 包 括 最 近 在 1月 6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中 , 詳 述 單 一 發 展 模 式 的 基 本 理 念 。
我 明 白 到 現 時 的 情 況 與 原 先 討 論 單 一 發 展 不 同 的 是 地 產 市 道 比 當 時 蓬 勃 了 很 多 。 有 人 因 此 擔 心 建 議 者 會 否 藉 單 一 發 展 謀 取 暴 利 ,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西 九 龍 文 娛 藝 術 區 現 正 公 開 諮 詢 公 眾 , 而 市 民 亦 踴 躍 地 參 與 各 項 諮 詢 活 動 。 直 至 1月 31日 已 有 超 過 8萬 6千 人 次 參 觀 過 入 圍 建 議 的 展 覽 , 而 我 們 亦 已 收 到 超 過 1萬 3千 張 意 見 咭 。 另 外 有 不 少 市 民 參 與 研 討 會 , 或 透 過 郵 遞 、 電 郵 及 傳 真 等 不 同 形 式 向 我 們 表 達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已 清 楚 表 明 , 政 府 會 持 開 放 態 度 , 聽 取 所 有 意 見 , 所 有 決 定 均 會 以 民 意 及 香 港 整 體 和 長 遠 的 利 益 為 依 歸 。 我 期 望 議 員 和 我 們 一 樣 ,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持
開 放 態 度 , 提 供 廣 闊 的 空 間 , 讓 公 眾 發 表 意 見 。
有 關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就 業 政 策 的 回 應
因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前 一 個 議 案 辯 論 中 已 詳 細 交 待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就 業 的 政 策 , 所 以 我 在 此 不 再 重 覆 有 關 的 回 應 。
行 之 有 效 的 監 察 機 制
除 了 在 制 訂 各 項 政 策 的 程 序 上 增 加 透 明 度 , 我 們 設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監 察 機 制 。 如 果 所 謂 「 官 商 勾 結 」 或 「 利 益 輸 送 」 涉 及 貪 污 , 廉 政 公 署 必 定 會 進 行 調 查 。 廉 政 公 署 的 運 作 獨 立 於 政 府 , 它 從 調 查 、 防 範 、 教 育 三 方 面 手 反 貪 的 成 績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 除 廉 政 公 署 外 , 我 們 亦 設 有 具 法 定 權 力 的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及 審 計 署 , 監 察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率 和 公 共 資 源 的 運 用 。
當 然 , 立 法 會 和 傳 媒 更 是 長 久 以 來 對 政 府 作 出 嚴 謹 的 監 察 。 政 府 各 個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都 經 常 向 立 法 會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各 個 範 疇 的 工 作 。 政 府 撥 備 資 源 的 程 序 更 是 向 來 受 到 立 法 會 嚴 格 監 管 , 絕 對 不 存 在 「 利 益 輸 送 」 的 問 題 。 就 以 政 府 每 年 的 開 支 預 算 為 例 , 必 須 經 過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詳 細 審 閱 ,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始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以 04/05年 度 的 預 算 案 來 說 , 議 員 在 特 別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質 詢 多 達 1,800條 。 經 審 批 的 開 支 預 算 若
在 年 中 有 需 要 改 動 的 話 , 政 府 須 根 據 既 定 的 程 序 ,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已 授 權 的 單 位 申 請 。 倘 若 開 支 未 能 符 合 「 衡 工 量 值 」 原 則 , 審 計 署 和 立 法 會 帳 目 委 員 會 亦 有 機 會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解 釋 及 清 楚 交 代 有 關 開 支 。
總 括 來 說 , 政 府 會 繼 續 在 政 策 制 訂 和 推 行 , 以 及 資 源 運 用 等 方 面 , 致 力 提 高 透 明 度 , 在 多 種 直 接 和 間 接 的 監 察 下 , 政 府 務 必 依 法 施 政 , 以 社 會 大 眾 的 福 祉 為 主 要 的 考 慮 , 不 會 偏 袒 或 傾 向 任 何 一 方 的 利 益 。
「 六 個 委 員 會 」 和 「 六 年 任 期 」 的 規 定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原 動 議 案 涉 及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委 任 機 制 。 事 實 上 , 這 兩 項 「 六 個 委 員 會 」 和 「 六 年 任 期 」 的 主 導 原 則 確 立 已 久 , 目 的 是 確 保 非 官 方 成 員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 不 會 超 出 他 們 實 際 所 能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有 關 成 員 才 會 獲 委 加 入 超 過 六 個 委 員 會 , 或 在 六 年 期 限 屆 滿 後 再 獲 委 任 。
07/08普 選 、 政 制 改 革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原 動 議 要 求 落 實 在 2007年 及 2008年 以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及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 特 區 政 府 對 此 並 不 認 同 。 香 港 設 有 一 套 完 善 和 行 之 有 效 的 選 舉 法 例 , 確 保 整 個 選 舉 過 程 能 公 平 、 公 開 及 公 正 地 進 行 。 我 們 亦 有 持 平 及 有 力 的 執 法 和 監 察 機 關 ,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確 保 選 舉 廉 潔 公 平 。 我 們 深 信 未 來 的 選 舉 制 度 亦 會 得 到 同 樣 充 分 的 保 障 。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姬 鵬 飛 在 1990年 3月 28日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上 提 交 《 基 本 法 》 草 案 及 有 關 文 件 時 , 說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要 符 合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要 從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為 目 的 。 為 此 ,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既 保 持 原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部 分 , 又 要 循 序 漸 進 地 逐 步 發 展 適 合 香 港 情 況 的 民 主 制 度 。 "
回 歸 後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由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組 成 , 而 立 法 會 亦 保 留 了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 目 的 就 是 要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藉 此 體 現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環 顧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 均 衡 參 與 是 發 展 成 熟 的 民 主 社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 只 是 不 同 的 社 會 會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達 至 這 目 標 。 例 如 , 有 的 是 通 過 兩 院 制 模 式 中 的 上 議 院 或 參 議 院 , 有 的 是 通 過 能 代 表 不 同 階 層 和 不 同 界 別 的 政 黨 等 方 式 來 實 現 均 衡 參 與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率 領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正 就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進 行 廣 泛 及 公 開 的 諮 詢 。 專 責 小 組 希 望 可 在 本 年 年 中 左 右 , 社 會 可 就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凝 聚 共 識 。 屆 時 , 專 責 小 組 將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 供 社 會 大 眾 討 論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將 嚴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與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2004年 4月 26日 的 《 決 定 》 , 處 理 有 關 議 題 。 就 此 ,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第 四 號 報 告 中 表 明 ,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任 何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規 定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決 定 》 的 建 議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法 律 解 釋 權 , 來 自 《 中 國 憲 法 》 , 而 有 關 的 權 力 亦 已 在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 註 ) 彰 顯 出 來 。 而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於 2004年 4月 26日 就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作 出 《 決 定 》 。 當 天 , 人 大 常 委 副 主 任 喬 曉 陽 先 生 來 港 解 釋 該 決 定 的 時 候 , 說 明 這 個 決 定 是 一 個 審 慎 而 負 責 任 的 政 治 決 定 , 是 考 慮 了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經 過 再 三 權 衡 利 弊 而 作 出 的 。 喬 先 先 亦 解 釋 了 為 什 香 港 不 適 合 在 07/08年 實 行 兩 個 普 選 。
因 此 , 特 區 政 府 有 責 任 遵 從 並 切 實 執 行 人 大 的 《 決 定 》 。 人 大 常 委 釋 法 以 後 , 我 們 能 夠 對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 附 件 二 第 三 項 有 更 清 晰 的 理 解 , 便 可 集 思 廣 益 , 研 究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按 照 《 基 本 法 》 循 序 漸 進 地 逐 步 發 展 適 合 香 港 情 況 的 民 主 制 度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四 十 五 及 六 十 八 條 ,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將 會 最 終 達 致 全 面 普 選 。 我 衷 心 希 望 社 會 各 階 層 在 《 決 定 》 的 框 架 內 , 積 極 參 與 理 性 的 討 論 , 凝 聚 一 個 民 主 、 進 取 、 和
具 前 瞻 性 的 政 制 發 展 方 案 。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領 導 者 , 在 整 個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 特 區 政 府 會 從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發 。 我 們 都 應 該 保 持 冷 靜 理 性 的 態 度 , 對 不 同 意 見 , 互 相 包 容 , 才 能 夠 找 出 一 個 有 利 營 造 共 識 的 方 案 , 為 建 設 一 個 團 結 和 諧 的 社 會 而 努 力 , 讓 我 們 的 子 子 孫 孫 能 夠 在 一 個 民 主 開 放 、 和 諧 團 結 、 熱 愛 祖 國 、 包 容 共 濟 、 多 元 化 及 充 滿 活 力 的 社 會 中 成 長 。
結 語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之 一 , 它 的 高 透 明 度 和 尊 重 法 治 精 神 等 特 質 , 均 有 助 防 止 官 商 勾 結 的 情 況 出 現 。
商 業 活 動 是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的 命 脈 , 它 所 帶 來 的 財 富 為 社 會 繁 榮 和 穩 定 發 展 注 入 必 需 的 動 力 , 這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 商 界 亦 經 常 透 過 不 同 的 捐 助 及 舉 辦 慈 善 活 動 , 幫 助 社 會 中 有 需 要 的 人 。 香 港 的 私 營 界 別 創 造 了 全 港 絕 大 部 分 的 就 業 機 會 。 因 此 , 政 府 必 須 在 合 乎 法 律 、 符 合 廣 大 市 民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 積 極 創 造 和 維 持 一 個 方 便 營 商 、 有 利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 這 絕 對 符 合 本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 我 相 信 沒 有 人 會 認 為 這 做 法 等 同 「 官 商 勾 結 」 和 「 利
益 輸 送 」 。
在 很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投 資 者 , 都 會 給 予 各 式 各 樣 的 優 惠 如 長 期 的 免 稅 期 , 但 香 港 卻 沒 有 。 我 們 的 優 勢 只 在 於 簡 單 及 低 稅 制 , 崇 尚 法 冶 , 以 及 高 透 明 度 的 政 府 。 商 界 認 為 香 港 具 吸 引 力 , 正 是 因 為 這 處 沒 有 官 商 勾 結 , 政 府 不 會 厚 此 薄 彼 , 確 保 大 家 有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的 營 商 環 境 。
如 果 社 會 充 滿 猜 疑 , 將 正 常 的 合 作 伙 伴 關 係 看 成 是 利 益 輸 送 或 勾 結 , 令 政 府 和 商 界 都 承 受 巨 大 壓 力 , 以 致 連 對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有 好 處 的 合 作 也 不 敢 進 行 , 這 對 香 港 並 非 是 一 件 好 事 。
我 們 要 共 同 建 設 經 濟 , 我 們 亦 需 要 投 資 者 投 資 他 們 認 為 有 利 可 圖 的 項 目 , 從 而 可 以 振 興 經 濟 , 製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但 如 果 投 資 者 給 人 抹 黑 成 為 「 過 街 老 鼠 」 的 話 , 資 金 可 以 外 流 , 因 有 很 多 其 他 國 家 或 經 濟 體 系 亦 在 努 力 吸 引 他 們 。 請 問 這 樣 是 否 「 以 民 為 本 」 呢 ? 政 府 理 應 高 度 重 視 , 加 強 透 明 度 , 消 除 社 會 的 疑 慮 。 但 是 , 若 單 單 捕 風 捉 影 , 隨 意 指 責 「 官 商 勾 結 」 , 以 此 來 製 造 反 政 府 的 議 題 , 必 然 會 令 社 會 氣 氛 惡 化 , 影 響 營 商 環 境
, 直 接 損 害 經 濟 , 最 終 連 累 市 民 大 眾 。
主 席 女 士 , 我 懇 切 期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其 亂 扣 帽 子 , 倒 不 如 跟 政 府 攜 手 合 作 , 共 同 為 建 立 公 開 、 公 平 、 公 正 的 社 會 而 努 力 。 謹 此 陳 辭 。 多 謝 。
註 : 《 基 本 法 》 第 158條 第 一 段 : 「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
完
二 ○ ○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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