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務 司 司 長 立 法 會 上 講 述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訪 京 之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二 月 十 一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向 議 員 講 述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一 次 訪 京 之 行 的 工 作 的 發 言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引 言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前 天 和 昨 天 在 北 京 與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及 人 大 法 工 委 , 就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制 發 展 進 行 了 商 討 。 小 組 並 在 港 澳 辦 的 安 排 下 , 會 見 了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
訪 京 期 間 , 於 每 次 開 會 後 , 我 們 均 盡 快 向 傳 媒 簡 要 地 介 紹 了 會 面 情 況 。 我 亦 很 希 望 能 盡 早 通 知 各 位 議 員 有 關 詳 細 情 況 。 我 曾 承 諾 保 持 整 個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並 使 溝 通 雙 向 進 行 , 一 方 面 了 解 中 央 的 觀 點 , 一 方 面 向 中 央 反 映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見 。
小 組 昨 天 晚 上 從 北 京 回 來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容 許 我 的 請 求 , 藉 本 會 例 會 向 各 位 議 員 講 述 小 組 第 一 次 訪 京 之 行 的 工 作 。
反 映 港 人 意 見
在 與 港 澳 辦 會 面 時 , 我 向 他 們 介 紹 , 小 組 已 經 把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的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 羅 列 在 發 放 給 立 法 會 的 討 論 文 件 中 , 小 組 也 開 始 聽 取 各 界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 我 並 向 港 澳 辦 表 示 , 香 港 有 不 同 機 構 就 特 區 未 來 的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進 行 了 民 意 調 查 , 香 港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了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 港 澳 辦 表 示 對 此 也 有 充 分 掌 握 。
就 接 見 團 體 及 人 士 的 工 作 , 我 已 向 港 澳 辦 表 示 小 組 已 接 見 了 十 四 組 團 體 和 人 士 , 並 把 其 中 十 組 人 士 呈 交 的 意 見 書 完 整 地 轉 交 港 澳 辦 。 他 們 及 社 會 普 遍 是 接 受 一 些 原 則 , 包 括 :
* 中 央 有 權 責 審 視 特 區 的 政 制 發 展 ;
* 任 何 「 產 生 辦 法 」 的 修 改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 一 國 兩 制 」 ; 以 及
* 政 制 發 展 要 根 據 香 港 的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實 行 。
我 也 向 中 央 部 門 提 出 , 香 港 社 會 上 對 政 制 發 展 存 在 相 當 廣 泛 的 訴 求 , 希 望 現 時 制 度 有 所 改 進 , 特 區 需 要 抓 緊 時 間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市 民 亦 普 遍 期 望 整 個 與 中 央 討 論 過 程 具 透 明 度 , 市 民 對 中 央 是 信 任 的 , 也 期 望 中 央 會 小 心 聆 聽 他 們 的 訴 求 。
我 向 中 央 表 示 , 為 了 在 與 中 央 會 面 前 善 用 時 間 ,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向 本 會 提 交 了 討 論 文 件 , 亦 隨 即 展 開 與 團 體 和 人 士 會 面 , 討 論 特 區 政 府 掌 握 到 在 《 基 本 法 》 中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在 原 則 方 面 可 歸 納 為 三 大 範 疇 , 就 是 :
( 一 ) 有 關 中 央 和 特 區 關 係 的 原 則 性 問 題 ;
( 二 ) 政 制 發 展 應 循 序 漸 進 和 按 實 際 情 況 的 原 則 ;
( 三 ) 有 關 姬 鵬 飛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所 講 的 均 衡 參 與 和 必 須 有 利 於 香 港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的 經 濟 發 展 ;
而 程 序 方 面 有 五 項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同 意 這 些 都 是 需 要 處 理 的 。 就 原 則 方 面 , 更 應 優 先 處 理 , 因 為 這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共 同 基 礎 , 對 我 們 日 後 的 工 作 很 有 用 。
中 央 的 關 注
在 會 面 期 間 我 向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問 及 中 央 的 關 注 具 體 是 甚 麼 , 他 們 表 示 , 中 央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高 度 關 注 , 因 為 這 事 情 關 係 到 「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和 《 基 本 法 》 的 貫 徹 實 施 、 關 係 到 中 央 和 特 區 的 關 係 、 以 及 關 係 到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和 香 港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
貫 徹 落 實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強 調 , 「 一 國 兩 制 」 必 須 以 「 一 國 」 為 「 兩 制 」 前 提 , 一 國 兩 制 的 概 念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按 照 《 基 本 法 》 ,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份 、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直 轄 的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 港 人 治 港 」 、 「 高 度 自 治 」 。
他 們 表 示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符 合 「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 國 家 利 益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 特 區 需 要 尊 重 國 家 的 主 權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亦 重 申 在 八 十 年 代 國 家 為 香 港 定 下 的 長 期 政 策 方 針 , 就 是 管 理 香 港 事 務 的 人 應 是 愛 祖 國 、 愛 香 港 的 香 港 人 。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表 示 ,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的 關 係 是 《 基 本 法 》 主 要 內 容 之 一 。 香 港 是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行 使 的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權 力 來 源 是 經 中 央 授 權 , 沒 有 「 剩 餘 權 力 」 給 予 特 區 。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按 照 憲 法 由 全 國 人 大 通 過 《 基 本 法 》 予 以 確 定 的 , 在 研 究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問 題 時 , 必 須 聽 取 中 央 的 意 見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 因 為 關 乎 到 用 什 麼 制 度 去 貫 徹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的 實 施 , 不 純 粹 是 特 區 的 事 情 , 必 須 與 中 央 充 分 商 討 和 得 到 中 央 的 同 意 。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指 出 ,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主 任 姬 鵬 飛 先 生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把 《 基 本 法 》 草 案 及 有 關 文 件 提 交 第 七 屆 人 大 會 議 時 , 就 作 出 聲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要 符 合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要 從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為 目 的 。 為 此 ,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既 保 持 原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部 分 , 又 要 循 序 漸 進 地 逐 步 發 展 適 合 香 港 情 況
的 民 主 制 度 。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向 小 組 表 示 , 儘 管 上 述 說 明 未 有 寫 入 《 基 本 法 》 條 文 , 但 也 是 重 要 原 則 之 一 。 在 研 究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時 不 能 忽 略 此 原 則 。 他 們 表 示 , 香 港 現 時 政 治 體 制 中 包 括 有 功 能 團 體 的 原 意 , 就 是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各 界 別 的 利 益 , 保 障 社 會 各 界 均 衡 參 與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他 們 指 出 , 未 來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兼 顧 這 些 原 則 。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向 專 責 小 組 強 調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保 障 香 港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第 45條 及 68條 中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的 規 定 , 要 符 合 特 區 的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 他 們 向 我 們 表 示 , 香 港 回 歸 只 有 六 年 多 , 由 於 「 一 國 兩 制 」 是 新 事 物 , 在 實 踐 的 過 程 中 難 免 會 出 現 一 些 困 難 , 需 要 大 家 共 同 面 對 。 鑑 此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配 合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經 驗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強 調 , 《 基 本 法 》 設 計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是 行 政 主 導 , 這 是 維 繫 香 港 的 有 效 管 治 。 按 《 基 本 法 》 規 定 , 行 政 長 官 要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 也 要 對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 要 同 時 做 到 這 樣 , 必 須 依 從 行 政 主 導 的 原 則 。 未 來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具 體 產 生 辦 法 ,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 有 利 於 鞏 固 和 完 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向 專 責 小 組 表 示 ,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對 這 些 原 則 作 深 入 和 理 性 的 討 論 , 尋 求 共 識 。 他 們 並 強 調 , 在 思 考 有 關 問 題 時 , 要 從 大 局 出 發 , 整 體 考 慮 國 家 利 益 、 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 香 港 的 法 律 地 位 、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 基 本 法 》 的 貫 徹 落 實 和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 及 香 港 的 社 會 民 生 和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與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座 談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在 北 京 與 內 地 一 批 法 律 專 家 在 2月 9日 舉 行 座 談 , 出 席 包 括 北 京 大 學 法 學 院 蕭 蔚 雲 教 授 、 外 交 部 法 律 顧 問 邵 天 任 先 生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院 許 崇 德 教 授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港 澳 台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秘 書 長 、 研 究 員 陳 新 欣 先 生 、 清 華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王 振 民 教 授 等 等 。 席 間 ,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著 重 介 紹 了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的 起 草 背 景 , 也 就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 表 達 了 他 們 個 人 的 看 法 , 作 為 專 責 小 組 參 考 之 用 。 他
們 認 為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在 考 慮 政 制 發 展 時 是 相 連 的 , 互 相 牽 帶 的 。 他 們 認 為 程 序 問 題 是 比 較 容 易 解 決 , 至 於 原 則 問 題 則 較 為 複 雜 , 而 且 是 重 要 的 , 必 須 弄 清 楚 , 因 為 這 是 重 要 的 基 礎 。
下 一 步 工 作
關 於 程 序 問 題 , 人 大 法 工 委 向 我 們 表 示 , 他 們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 因 為 內 地 的 法 律 專 家 也 有 不 同 看 法 , 他 們 會 在 日 後 再 與 我 們 商 討 。
為 了 讓 香 港 社 會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有 更 深 入 的 討 論 , 專 責 小 組 會 把 有 關 問 題 以 提 問 的 方 式 表 達 , 透 過 專 責 小 組 在 下 星 期 設 立 的 網 頁 , 讓 市 民 和 團 體 更 聚 焦 和 廣 泛 討 論 。 專 責 小 組 會 繼 續 約 見 不 同 團 體 和 社 會 人 士 , 聽 取 他 們 對 有 關 問 題 , 尤 其 是 原 則 問 題 的 看 法 。 我 們 也 會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與 中 央 聯 繫 , 講 述 工 作 進 度 , 反 映 港 人 看 法 。
總 結
作 為 今 次 通 報 的 小 小 總 結 , 我 希 望 與 各 位 議 員 分 享 一 些 個 人 感 受 。 首 先 , 我 覺 得 今 次 專 責 小 組 是 切 實 地 扮 演 了 橋 樑 的 角 色 , 我 們 一 方 面 如 實 地 向 中 央 表 達 了 香 港 人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看 法 , 另 一 方 面 也 向 香 港 人 如 實 地 反 映 中 央 的 關 注 。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雙 向 溝 通 非 常 重 要 。
第 二 , 我 和 小 組 成 員 在 北 京 期 間 , 分 別 會 見 了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和 人 大 法 工 委 的 官 員 , 以 及 一 批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 他 們 有 些 當 年 參 與 《 基 本 法 》 的 起 草 工 作 , 對 香 港 有 深 厚 感 情 。 我 感 受 到 他 們 與 我 們 其 實 是 抱 著 共 同 目 標 , 就 是 要 維 護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 並 確 保 「 一 國 兩 制 」 能 繼 續 成 功 落 實 。
在 過 去 兩 天 三 場 的 工 作 會 面 和 座 談 會 , 我 們 與 中 央 方 面 以 及 專 家 們 進 行 了 友 好 , 坦 誠 和 有 建 設 性 的 交 流 , 大 家 都 認 同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需 要 進 一 步 討 論 , 我 和 小 組 成 員 會 都 相 信 這 種 交 流 有 利 於 雙 方 對 問 題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 有 助 大 家 在 共 同 基 礎 上 去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這 課 題 。
各 位 議 員 , 中 央 部 門 這 次 確 定 , 專 責 小 組 一 月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會 發 出 文 件 中 羅 列 的 《 基 本 法 》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 是 香 港 未 來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基 礎 ,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 中 央 也 進 一 步 闡 釋 了 他 們 的 關 注 。
我 認 為 , 這 對 特 區 政 制 發 展 是 重 要 的 一 步 。 有 了 這 個 清 晰 的 平 台 , 各 位 議 員 與 社 會 各 界 , 便 能 集 中 討 論 如 何 在 未 來 的 兩 項 「 產 生 辦 法 」 中 具 體 體 現 有 關 原 則 。 香 港 社 會 必 須 與 中 央 就 這 個 基 礎 上 有 了 共 同 的 理 解 , 才 可 以 有 建 設 性 地 討 論 具 體 的 方 案 。
中 央 對 香 港 是 關 懷 和 愛 護 的 , 希 望 香 港 能 夠 保 持 繁 榮 與 穩 定 。 中 央 部 門 這 次 與 我 們 的 交 流 , 是 坦 誠 的 。
同 樣 地 , 香 港 市 民 對 中 央 有 深 厚 的 感 情 , 感 謝 中 央 在 香 港 困 難 時 期 給 予 的 支 持 , 也 明 白 中 央 自 回 歸 以 來 一 直 緊 守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市 民 也 了 解 繁 榮 穩 定 是 很 重 要 的 。
在 中 央 與 香 港 的 共 同 利 益 下 , 我 很 希 望 香 港 各 界 能 就 關 乎 香 港 未 來 前 途 的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原 則 , 作 深 入 的 思 考 和 理 性 的 討 論 。 我 們 知 道 社 會 中 必 有 不 同 意 見 , 但 重 要 的 是 , 大 家 能 在 思 考 和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互 相 諒 解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指 責 和 猜 度 , 在 謀 求 國 家 與 香 港 的 整 體 最 大 利 益 中 , 尋 求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共 識 。
多 謝 主 席 。
完
二 ○ ○ 四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