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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務 司 司 長 就 「 尊 重 及 遵 守 《 基 本 法 》 所 訂 定 的 原 則 」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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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三 月 十 七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的 「 尊 重 及 遵 守 《 基 本 法 》 所 訂 定 的 原 則 」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胡 錦 濤 主 席 去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會 見 行 政 長 官 時 , 表 明 了 中 央 對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關 注 。 接  , 行 政 長 官 今 年 一 月 七 日 在 《 施 政 報 告 》 中 宣 布 , 由 我 與 律 政 司 司 長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就 《 基 本 法 》 內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 就 此 徵 詢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並 聽 取 香 港 各 界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意 見 。 可 以 說 , 自 今 年 一 月 以 來 , 香 港 社 會 就 政 制 發 展 正 式 展 開 了 討 論 。

直 至 現 時 , 最 踴 躍 表 明 立 場 、 表 達 意 見 的 , 是 各 個 政 黨 和 論 政 團 體 。 一 些 機 構 也 就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了 民 意 調 查 。 專 責 小 組 對 各 界 的 意 見 採 取 公 正 和 坦 誠 , 及 高 度 透 明 的 態 度 。 小 組 自 一 月 中 成 立 以 來 , 主 動 約 見 了 不 少 團 體 和 人 士 , 聽 取 他 們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的 意 見 。 我 們 又 把 相 關 的 文 件 放 在 專 設 的 網 頁 和 各 區 民 政 署 , 並 通 過 電 視 、 電 台 和 報 章 作 宣 傳 , 鼓 勵 市 民 發 表 意 見 。

政 制 發 展   箇 中 複 雜

政 制 發 展 是 複 雜 的 事 情 。 它 不 是 簡 單 的 主 張 , 不 只 是 選 舉 方 法 的 問 題 。 相 反 , 政 制 發 展 觸 及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 包 括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香 港 未 來 的 管 治 , 經 濟 的 繁 榮 、 社 會 的 穩 定 , 還 有 涉 及 中 央 與 香 港 的 關 係 。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和 關 心 政 治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 都 能 協 助 市 民 明 白 箇 中 的 複 雜 性 。 我 們 不 能 把 香 港 當 作 政 治 制 度 的 試 驗 場 。 香 港 政 制 的 任 何 發 展 , 都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 都 必 須 謹 慎 進 行 。

政 治 從 來 都 具 有 爭 議 性 。 我 們 可 以 預 見 , 社 會 上 難 免 會 就 政 制 發 展 出 現 不 同 意 見 , 甚 至 爭 拗 , 但 我 們 希 望 各 界 能 以 理 智 的 思 考 代 替 急 燥 的 情 緒 。 市 民 所 渴 望 和 需 要 的 , 是 理 性 和 周 全 的 討 論 。

各 方 參 與   平 靜 討 論

各 位 議 員 或 許 仍 然 記 得 , 專 責 小 組 一 月 成 立 時 , 已 表 明 會 爭 取 盡 快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會 面 , 了 解 中 央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具 體 關 注 。 在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的 安 排 下 , 專 責 小 組 已 在 今 年 二 月 初 訪 問 了 北 京 。 一 如 承 諾 , 我 們 如 實 向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反 映 了 當 時 已 約 見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 表 達 了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對 現 時 政 治 制 度 有 所 改 進 的 訴 求 。 我 並 已 在 二 月 十 一 日 向 立 法 會 講 述 了 中 央 的 關 注 。 這 是 專 責 小 組 作 為 橋 樑 的 工 作 模 式 , 也 說 明 了 特 區 在 憲 制 上 的 角 色 , 就 是 說 在 「 一 國 兩 制 」 和 《 基 本 法 》 之 下 , 香 港 直 轄 於 中 央 政 府 , 香 港 是 國 家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香 港 社 會 可 以 就 政 制 發 展 進 行 討 論 , 但 同 時 須 要 與 中 央 商 討 , 並 得 到 支 持 。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楚 清 知 道 , 中 央 官 員 多 次 明 確 指 出 , 要 在 「 一 國 」 的 前 題 下 實 現 「 兩 制 」 ; 「 高 度 自 治 」 是 中 央 授 權 下 的 高 度 自 治 ; 政 制 發 展 不 單 是 香 港 內 部 事 務 , 須 要 得 到 中 央 的 同 意 。

我 相 信 , 中 央 渴 望 見 到 香 港 各 界 尊 重 它 有 權 責 審 視 及 同 意 政 制 發 展 這 一 原 則 。 專 責 小 組 所 會 見 的 團 體 及 人 士 , 是 接 受 這 一 原 則 的 。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在 這 一 原 則 下 , 平 靜 對 待 與 中 央 商 討 的 整 個 過 程 。 香 港 各 界 對 政 制 發 展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那 麼 中 央 有 它 的 看 法 也 是 自 然 的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之 間 有 對 立 , 或 者 存 在 甚 麼 爭 奪 。 香 港 市 民 都 認 同 , 須 要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 國 家 訂 下 「 一 國 兩 制 」 方 針 , 也 是 為 了 保 障 香 港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 所 以 , 歸 根 到 底 , 國 家 與 香 港 的 利 益 是 一 致 的 。 我 希 望 市 民 對 此 有 冷 靜 的 判 斷 。

建 立 共 識   挑 戰 所 在

事 實 上 , 任 何 有 關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建 議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須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同 意 , 若 有 任 何 一 方 不 支 持 , 都 不 能 成 事 。 因 此 , 問 題 的 關 鍵 不 單 是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誰 有 權 啟 動 修 改 選 舉 辦 法 , 更 重 要 的 , 是 必 須 在 三 者 之 間 達 至 政 治 層 面 上 的 共 識 , 商 討 為 重 , 這 樣 才 可 以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這 正 是 專 責 小 組 、 立 法 會 與 社 會 各 界 未 來 須 要 共 同 面 對 的 真 正 挑 戰 。

倉 促 不 智   務 須 三 思

有 議 員 指 現 時 討 論 的 原 則 太 顯 淺 , 不 值 得 花 精 神 理 會 。 他 們 認 為 直 接 討 論 政 制 方 案 , 一 切 問 題 就 能 迎 刃 而 解 , 但 現 實 的 政 治 運 作 是 否 如 此 這 麼 簡 單 。 我 認 為 要 對 此 三 思 。

首 先 ,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 都 是 每 每 先 確 立 了 原 則 , 然 後 才 有 具 體 體 制 的 設 計 的 。 很 難 想 像 , 不 經 過 對 原 則 問 題 的 深 入 討 論 並 取 得 共 識 , 就 可 以 設 計 出 各 種 方 案 來 , 讓 社 會 考 慮 和 選 擇 。 原 則 代 表  大 家 認 同 的 共 同 利 益 , 方 案 則 是 市 民 在 這 基 礎 上 可 作 出 的 選 擇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二 月 初 訪 京 時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明 確 指 出 ,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制 發 展 討 論 , 應 優 先 處 理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問 題 。 由 於 討 論 的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 只 有 在 共 同 理 解 的 基 礎 上 , 政 制 發 展 工 作 才 能 穩 妥 的 踏 出 下 一 步 。 香 港 若 走 捷 徑 , 匆 匆 推 出 單 方 面 的 方 案 , 不 但 有 違 在 憲 制 下 必 須 與 中 央 商 討 的 責 任 , 在 政 治 現 實 中 , 若 日 後 的 具 體 方 案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 只 會 為 社 會 帶 來 更 大 的 衝 擊 和 爭 拗 , 受 害 的 最 終 是 香 港 市 民 。

原 則 問 題   虛 者 實 之

表 面 上 , 政 制 原 則 不 像 政 制 方 案 那 麼 具 體 , 但 它 卻 實 實 在 在 的 涉 及 市 民 的 利 益 和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

例 如 , 《 基 本 法 》 說 到 兩 個 選 舉 的 產 生 辦 法 時 , 說 明 要 根 據 特 區 的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決 定 。 現 時 , 專 責 小 組 就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接 獲 的 意 見 相 當 紛 紜 , 有 人 認 為 單 看 政 府 管 治 成 效 或 去 年 的 民 眾 遊 行 活 動 便 可 以 , 有 人 則 認 為 要 考 慮 政 黨 的 普 及 程 度 和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政 治 人 才 可 供 選 擇 。 政 治 的 硬 件 和 軟 件 若 無 法 好 好 配 合 , 結 果 會 不 利 於 社 會 。

此 外 , 姬 鵬 飛 主 任 一 九 九 ○ 年 把 《 基 本 法 》 立 法 草 案 及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給 第 七 屆 人 大 會 議 時 , 就 作 出 聲 明 說 ,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必 須 兼 顧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和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立 法 會 內 的 功 能 界 別 , 就 是 體 現 「 均 衡 參 與 」 原 則 的 原 意 。 現 時 , 若 我 們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方 法 , 大 家 也 須 要 考 慮 如 何 貫 徹 「 均 衡 參 與 」 的 原 則 。 有 意 見 認 為 , 市 民 須 要 考 慮 自 己 所 屬 的 界 別 或 階 層 在 議 事 會 堂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量 和 代 表 聲 音 , 以 及 要 考 慮 如 何 保 證 制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及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

另 外 , 當 年 起 草 《 基 本 法 》 時 , 經 深 入 討 論 並 決 定 , 「 行 政 主 導 」 是 香 港 原 有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部 分 , 應 該 保 留 , 並 且 通 過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條 文 , 具 體 體 現 「 行 政 主 導 」 的 原 則 。

例 如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八 條 ,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特 區 政 府 , 負 責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和 任 免 公 職 人 員 。 財 政 預 算 由 政 府 編 制 , 法 律 草 案 由 政 府 提 出 。

此 外 , 行 政 長 官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也 有 一 個 重 要 的 地 位 。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公 布 , 方 能 生 效 。 行 政 長 官 如 認 為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區 的 整 體 利 益 ,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將 法 案 發 回 立 法 會 重 議 。

「 行 政 主 導 」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設 計 的 主 要 原 則 , 目 的 在 有 利 於 促 進 行 政 效 率 , 維 繫 有 效 管 治 。 此 外 ,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也 指 出 , 按 《 基 本 法 》 規 定 , 行 政 長 官 要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 也 要 對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 要 同 時 做 到 這 樣 , 必 須 依 從 行 政 主 導 的 原 則 。

因 此 , 當 我 們 考 慮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須 要 修 改 和 如 何 修 改 的 時 候 , 便 要 小 心 研 究 有 關 建 議 會 否 影 響 特 區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治 體 制 , 及 如 何 完 善 和 鞏 固 它 。

目 前 , 專 責 小 組 接 見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 比 較 少 就 這 原 則 發 表 意 見 。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對 此 作 更 深 入 的 思 考 和 討 論 。

愛 國 愛 港   順 理 成 章

最 近 , 引 起 熾 熱 討 論 的 還 有 「 港 人 治 港 」 、 即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去 治 理 香 港 這 一 原 則 。 我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能 以 平 常 心 及 成 熟 的 態 度 去 處 理 這 問 題 。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去 管 理 香 港 , 是 國 家 自 八 十 年 代 為 管 理 香 港 訂 下 的 長 期 政 策 方 針 。 現 在 , 正 當 香 港 特 區 進 行 的 政 制 討 論 的 時 候 , 中 央 重 申 這 一 政 策 , 是 要 讓 大 家 明 白 , 這 一 政 策 立 場 不 會 改 變 。

我 多 次 提 及 , 普 羅 市 民 都 明 白 到 , 由 不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 不 損 害 香 港 利 益 的 香 港 人 管 理 香 港 , 最 符 合 市 民 的 利 益 。 雖 然 香 港 在 歷 史 上 與 國 家 分 離 了 一 段 時 間 , 但 市 民 心 底 裏 都 知 道 , 維 護 香 港 的 利 益 , 並 在 香 港 有 困 難 的 時 候 , 無 論 是 金 融 風 暴 , 或 是 SARS, 即 施 予 援 手 , 全 力 支 持 , 無 求 回 報 , 不 離 不 棄 , 都 是 自 己 國 家 。 香 港 市 民 對 國 家 取 得 的 驕 人 成 就 , 亦 都 感 到 自 豪 。

愛 國 , 出 於 心 , 表 於 行 。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對 管 治 者 會 有 他 們 的 判 斷 。 而 大 家 都 知 道 , 我 們 的 選 舉 一 向 都 根 據 《 基 本 法 》 所 訂 定 的 選 舉 法 例 進 行 。

香 港 人 素 來 講 道 理 、 明 事 理 , 慣 於 實 事 求 是 , 好 守 中 正 之 道 , 無 過 , 亦 無 不 及 。 我 希 望 各 位 能 夠 努 力 讓 市 民 , 在 《 基 本 法 》 及 保 障 香 港 長 遠 繁 榮 和 穩 定 的 基 礎 上 , 就 政 制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 和 理 性 的 討 論 。 《 基 本 法 》 已 經 訂 明 最 終 目 標 是 普 選 , 我 們 現 在 要 探 論 的 是 步 伐 和 形 式 , 始 終 政 制 發 展 是 一 個 過 程 。

結 語

專 責 小 組 聽 取 各 界 團 體 和 市 民 意 見 的 工 作 , 會 在 三 月 底 完 成 。 屆 時 , 我 們 會 再 向 各 位 議 員 講 述 所 聽 取 到 的 意 見 。 我 們 並 會 繼 續 把 團 體 和 人 士 交 來 的 書 面 意 見 , 除 非 他 們 要 求 不 作 公 開 , 放 在 五 區 民 政 署 諮 詢 中 心 , 供 市 民 參 閱 。 我 們 到 時 亦 會 聯 絡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 以 便 得 到 安 排 , 向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再 反 映 香 港 的 意 見 。

此 外 , 我 必 須 強 調 ,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會 完 全 按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事 實 上 , 中 央 自 回 歸 以 來 ,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 一 國 兩 制 」 。 特 區 政 府 也 是 依 據 《 基 本 法 》 治 理 特 區 事 務 , 我 希 望 涂 議 員 對 此 可 以 明 白 。

我 亦 相 信 在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上 , 中 央 會 出 於 無 私 愛 護 香 港 之 情 , 和 我 們 一 起 尋 找 最 佳 的 安 排 , 維 持 香 港 普 羅 大 眾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繁 榮 安 定 。

各 位 議 員 , 總 結 以 上 所 述 , 我 懇 請 各 位 否 決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動 議 , 支 持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修 正 動 議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二 ○ ○ 四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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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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