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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休 會 辯 論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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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昨 日 (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 深 夜 , 在 立 法 會 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提 交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的 報 告 , 進 行 休 會 辯 論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我 很 多 謝 今 晚 多 位 議 員 坦 誠 將 他 們 的 意 見 再 一 次 發 表 , 在 辯 論 終 結 前 , 我 想 就 三 方 面 作 幾 點 回 應 。

第 一 方 面 是 《 基 本 法 》 和 專 責 小 組 的 九 點 看 法 , 九 點 因 素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 二 方 面 特 別 講 講 參 政 團 體 方 面 的 事 宜 。

第 三 方 面 是 「 釋 法 」 、 《 基 本 法 》 和 司 法 制 度 、 香 港 法 治 體 制 之 間 的 關 係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沒 有 權 , 亦 都 不 會 在 《 基 本 法 》 下 添 加 任 何 條 件 。 我 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中 開 列 九 個 因 素 , 完 全 建 基 於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和 概 念 。

第 一 點 有 關 中 央 有 權 責 審 視 和 決 定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這 一 方 面 , 並 且 我 們 提 到 必 須 聽 取 中 央 意 見 。 這 是 基 於 國 家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 第 六 十 二 條 , 由 中 央 決 定 成 立 特 區 及 決 定 特 區 中 所 奉 行 的 體 制 。 亦 都 有 其 他 《 基 本 法 》 的 條 款 , 就 這 方 面 是 有 關 係 的 。 《 基 本 法 》 第 一 條 表 明 成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 第 十 二 條 表 明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第 二 條 表 明 我 們 在 香 港 行 使 行 政 、 立 法 、 終 審 、 獨 立 司 法 的 權 力 都 是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授 權 下 而 行 使 的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及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有 關 規 定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 都 是 支 持 第 一 點 的 因 素 。

至 於 第 二 點 我 們 說 的 《 基 本 法 》 規 定 中 我 們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 《 基 本 法 》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和 原 則 , 我 們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 長 期 以 來 , 特 區 和 中 央 政 府 的 立 場 都 是 《 基 本 法 》 原 則 的 規 定 不 可 輕 言 修 改 , 為 甚 麼 ? 因 為 整 套 「 港 人 治 港 」 「 高 度 自 治 」 「 一 國 兩 制 」 的 概 念 是 一 整 全 的 概 念 。 在 八 ○ 年 代 立 《 基 本 法 》 時 , 是 根 據 聯 合 聲 明 當 中 中 央 所 為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下 所 定 的 國 策 而 定 。 這 套 整 全 的 制 度 , 包 括 經 濟 的 、 人 權 的 、 司 法 的 、 保 障 其 他 制 度 的 , 這 一 套 制 度 是 整 合 的 設 計 , 是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的 。 但 是 在 這 政 治 制 度 下 ,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我 們 是 建 議 了 應 該 考 慮 修 改 。

第 三 點 , 中 央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命 權 是 實 質 的 , 這 是 明 確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身 的 規 定 。

第 四 點 講 到 行 政 主 導 的 體 制 。 主 席 女 士 , 我 認 為 張 文 光 議 員 言 重 了 。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政 主 導 這 原 則 不 單 是 社 會 主 義 , 或 者 是 這 類 制 度 才 有 的 。 世 界 各 地 先 進 社 會 許 多 都 是 行 政 主 導 的 體 制 。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亦 都 是 原 有 香 港 制 度 行 之 有 效 的 一 部 分 。

我 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中 , 在 5 . 1 1 段 註 釋 6 詳 細 開 列 了 超 過 十 條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表 明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 如 何 在 《 基 本 法 》 中 體 現 。 例 如 , 大 部 分 法 案 、 預 算 案 是 行 政 機 關 提 出 , 由 立 法 機 關 審 議 、 通 過 , 這 便 是 行 政 主 導 的 原 則 下 ,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互 相 配 合 的 一 個 原 則 的 實 施 。

第 五 點 講 到 「 循 序 漸 進 」 、 按 部 就 班 , 步 伐 不 能 過 急 。 這 是 我 們 聽 了 多 方 面 意 見 後 , 總 結 出 來 的 一 個 因 素 、 一 個 觀 點 , 也 是 許 多 不 同 團 體 跟 我 們 講 的 , 他 們 看 到 、 常 理 解 釋 「 循 序 漸 進 」 。 當 然 「 循 序 漸 進 」 本 身 規 定 是 在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 第 六 十 八 條 有 的 。

第 六 點 講 到 「 實 際 情 況 」 。 我 們 列 明 了 必 須 考 慮 巿 民 的 訴 求 。 但 是 我 們 也 必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政 府 ,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議 會 , 我 們 如 果 有 一 日 要 考 慮 是 否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這 些 其 他 因 素 是 重 要 的 , 包 括 香 港 參 政 團 體 , 包 括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參 政 人 士 、 政 治 人 才 。

第 七 點 講 到 方 案 必 須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 在 政 治 體 制 內 有 代 表 聲 音 , 能 夠 通 過 不 同 途 徑 參 政 。 這 是 源 於 姬 鵬 飛 主 任 一 九 九 ○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向 人 大 提 交 《 基 本 法 》 草 案 時 的 說 明 。 第 八 點 、 第 九 點 也 是 源 於 這 個 說 明 , 但 是 我 們 並 不 表 示 功 能 組 別 永 遠 像 現 在 那 般 存 在 。 在 另 一 場 合 我 們 已 表 明 了 , 立 法 會 最 終 全 部 議 席 由 普 選 產 生 , 這 是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 我 們 是 會 依 從 的 。 但 是 , 現 在 我 們 面 對 的 一 個 現 實 , 就 是 在 這 議 會 中 有 三 十 個 議 席 代 表 不 同 的 功 能 界 別 , 在 過 去 數 月 , 有 不 少 團 體 、 不 少 代 表 向 我 們 表 明 ,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大 家 應 該 考 慮 保 留 這 些 功 能 議 席 。 所 以 不 論 我 們 考 慮 任 何 方 案 , 現 實 是 直 選 產 生 的 議 員 、 支 持 直 選 的 黨 派 , 功 能 組 別 所 選 出 的 議 員 , 他 們 所 代 表 的 團 體 , 大 家 兩 方 面 要 謀 求 共 識 , 我 們 才 可 以 推 動 政 制 改 革 、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案 。 我 們 只 是 寫 出 道 理 和 現 實 。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講 , 第 八 點 , 方 案 必 須 確 保 能 夠 繼 續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第 九 點 , 方 案 不 能 對 現 行 載 於 《 基 本 法 》 的 經 濟 、 金 融 、 財 政 及 其 他 制 度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這 些 都 是 姬 鵬 飛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 年 在 人 大 發 表 說 明 時 所 提 及 的 。 所 以 , 我 要 清 楚 向 大 家 開 列 所 有 我 們 所 講 的 這 九 點 因 素 , 都 是 建 基 於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和 概 念 之 上 提 出 來 的 。 而 姬 鵬 飛 主 任 的 說 明 , 單 是 看 我 們 本 身 普 通 法 的 制 度 下 , 亦 都 有 法 庭 的 判 決 可 以 視 之 為 立 法 原 意 的 一 部 分 。

主 席 女 士 , 我 跟 著 想 講 政 治 人 才 和 參 政 團 體 的 事 宜 。 鄭 家 富 議 員 現 在 不 在 這 裡 , 但 剛 才 他 說 了 很 多 觀 點 , 他 質 疑 政 府 提 出 這 一 套 的 理 據 , 是 否 基 本 上 將 責 任 放 在 政 黨 、 政 團 的 門 外 。 我 們 不 是 這 個 意 思 , 其 實 我 們 祇 是 清 楚 寫 出 香 港 歷 史 因 素 及 現 實 , 因 為 種 種 的 原 因 , 我 們 在 香 港 發 展 政 制 、 選 舉 、 參 政 的 制 度 比 較 遲 ,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才 開 始 有 立 法 機 關 的 選 舉 。 而 大 家 很 可 能 記 得 , 八 ○ 年 代 、 九 ○ 年 代 初 , 都 很 少 直 提 某 一 個 團 體 的 政 黨 , 是 近 年 才 比 較 多 提 。 但 從 我 們 政 府 同 事 的 角 度 來 看 , 那 是 很 清 楚 的 , 政 制 要 發 展 得 積 極 , 必 須 要 有 軟 件 及 硬 件 , 硬 件 是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的 改 變 , 軟 件 是 政 治 團 體 的 發 展 和 政 治 人 才 的 培 訓 。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作 出 決 定 後 , 我 們 便 可 以 研 究 在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中 , 有 甚 麼 空 間 我 們 可 以 改 變 , 可 以 創 造 , 讓 有 志 參 選 和 參 加 政 治 的 人 士 , 可 以 投 身 服 務 社 會 、 服 務 公 眾 。 在 這 項 工 程 上 , 政 府 、 政 團 、 政 黨 和 願 意 參 政 的 候 選 人 , 每 一 個 都 是 有 責 任 的 , 我 亦 希 望 每 一 個 都 有 空 間 繼 續 創 新 地 去 發 展 。

主 席 女 士 , 我 想 講 一 講 釋 法 的 問 題 。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的 權 力 , 就 《 基 本 法 》 釋 法 的 權 力 , 是 我 們 憲 法 的 一 部 分 , 亦 是 我 們 《 基 本 法 》 憲 制 基 礎 的 一 部 分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釋 法 , 並 不 是 無 中 生 有 。 對 政 治 體 制 , 人 大 是 有 決 定 權 , 是 建 基 於 國 家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 其 實 人 大 以 前 是 有 兩 次 為 香 港 釋 法 。 第 一 次 是 九 六 年 , 就 中 國 國 籍 法 在 香 港 實 施 釋 法 , 方 便 容 許 移 居 海 外 的 香 港 人 , 回 來 香 港 繼 續 擁 有 外 國 証 件 作 為 旅 遊 証 件 , 可 以 繼 續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保 持 永 久 居 留 權 。

九 九 年 人 大 釋 法 為 香 港 解 決 居 留 權 的 問 題 , 當 年 是 有 爭 議 , 但 整 體 而 言 , 香 港 社 會 是 支 持 的 。

今 次 釋 法 為 我 們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提 供 了 一 套 清 晰 的 法 律 程 序 , 讓 我 們 有 所 依 從 。 人 大 釋 法 的 權 力 是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清 楚 列 明 的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亦 清 楚 列 明 , 香 港 法 院 獲 授 權 可 以 解 釋 《 基 本 法 》 , 在 審 議 案 件 過 程 當 中 可 以 解 釋 《 基 本 法 》 。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法 解 釋 權 和 香 港 特 區 法 院 的 施 法 解 釋 權 是 並 行 的 , 但 中 央 授 權 香 港 的 法 院 行 使 司 法 解 釋 權 並 無 削 弱 本 身 就 《 基 本 法 》 的 立 法 的 解 釋 權 , 亦 因 為 香 港 的 憲 制 地 位 那 麼 獨 特 , 香 港 的 法 院 有 終 審 權 , 所 有 案 件 是 在 香 港 終 審 , 案 件 永 遠 不 會 帶 到 北 京 審 議 。 亦 因 為 有 此 安 排 ,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 香 港 本 身 所 立 的 法 例 、 終 審 和 最 終 解 釋 權 是 止 於 香 港 的 終 審 法 院 。 終 審 法 院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權 力 、 司 法 解 釋 權 是 不 會 受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立 法 解 釋 權 所 影 響 。 終 審 法 院 終 審 的 案 件 , 永 遠 受 到 尊 重 , 即 使 是 九 九 年 , 人 大 釋 法 的 情 況 下 , 也 沒 有 影 響 到 數 千 個 與 九 九 年 底 判 決 有 關 的 人 士 繼 續 留 港 定 居 。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再 聽 到 有 議 員 聲 稱 , 因 為 有 人 大 釋 法 便 會 衝 擊 本 港 的 法 治 或 削 弱 香 港 的 司 法 獨 立 , 這 些 是 魚 目 混 珠 的 說 法 , 在 過 去 的 六 、 七 年 , 事 實 証 明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 法 治 制 度 是 健 全 的 , 是 可 以 保 障 香 港 人 的 權 益 、 可 以 保 障 香 港 人 的 自 由 及 人 權 , 可 以 保 障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制 度 。

主 席 女 士 , 我 說 這 一 番 話 只 不 過 是 向 議 會 反 映 現 實 。

最 後 , 我 想 和 各 位 議 員 重 提 兩 點 根 本 的 要 點 。

在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這 事 宜 上 ,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有 進 步 , 有 兩 點 大 家 都 應 該 緊 握 的 。 普 選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 我 們 在 座 每 一 位 都 是 認 同 的 , 無 人 是 獨 佔 有 ( 它 ) 的 , ( 它 ) 是 共 享 的 一 個 目 標 , 理 想 是 共 同 的 。 我 們 在 香 港 社 會 , 議 會 內 外 需 要 去 辯 論 、 研 究 的 是 速 度 和 形 式 。

第 二 點 , 任 何 政 黨 、 政 團 , 參 政 團 體 都 不 可 能 永 遠 是 鐵 板 一 塊 , 政 治 是 尋 求 共 識 的 藝 術 , 大 家 要 共 同 努 力 為 香 港 找 出 一 條 路 。 創 造 共 識 是 艱 難 的 , 政 府 和 議 員 都 有 共 同 的 責 任 , 挑 戰 越 大 , 我 們 要 共 同 發 揮 的 努 力 更 大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詞 。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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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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