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李 飛 在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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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駐 港 聯 絡 辦 公 室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下 午 , 聯 合 主 辦 兩 場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座 談 會 」 。
以 下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李 飛 在 國 際 展 貿 中 心 舉 行 的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秉 國 之 鈞 , 四 方 是 維
女 士 們 、 先 生 們 、 朋 友 們 : 大 家 下 午 好 。
時 隔 不 到 20天 , 又 能 與 各 位 在 這 裏 相 見 , 共 同 討 論 與 香 港 未 來 穩 定 、 發 展 有 重 大 關 係 的 問 題 , 感 到 很 榮 幸 , 也 感 到 責 任 很 重 大 。 我 作 為 一 個 立 法 工 作 者 , 對 政 治 的 、 法 律 的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的 問 題 , 一 直 是 以 理 性 的 態 度 和 縝 密 的 思 維 來 對 處 , 如 果 不 這 樣 做 , 恐 怕 法 律 就 寫 不 好 。 今 天 , 我 的 發 言 不 是 像 上 次 那 樣 , 自 己 想 出 了 "以 史 為 鑒 , 以 法 為 據 "八 個 字 作 為 題 目 , 而 是 想 圍 繞 今 天 座 談 會 涉 及 的 問 題 , 引 用 《 詩 經 》 中 的 八 個 字 --"秉
國 之 鈞 ,四 方 是 維 ", 這 八 個 字 在 我 國 歷 史 上 的 治 國 者 和 新 中 國 的 領 導 人 中 , 都 被 經 常 引 用 , 它 是 講 持 掌 國 政 , 必 須 維 繫 四 方 , 治 理 國 家 , 惟 大 、 惟 重 的 是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我 想 這 條 千 古 名 訓 和 治 國 之 道 , 它 道 出 的 不 僅 是 治 國 者 的 一 種 理 念 , 也 應 是 持 掌 國 家 的 一 種 機 制 。 如 果 一 種 體 制 , 不 能 很 好 地 兼 顧 到 社 會 各 階 層 、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社 會 就 不 會 安 寧 , 衝 突 就 不 會 停 息 , 社 會 的 發 展 就 會 受 到 阻 障 。 我 想 這 個 道 理 在 當 今
的 香 港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現 實 意 義 。
香 港 是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國 際 經 濟 城 市 ,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都 處 於 社 會 結 構 的 相 應 位 置 上 , 都 有 各 自 的 切 身 利 益 , 怎 樣 才 能 使 香 港 社 會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得 到 體 現 , 政 治 體 制 是 這 種 社 會 機 制 的 重 要 方 面 。 如 何 確 定 適 合 香 港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發 展 的 政 治 體 制 , 兼 顧 到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這 在 當 年 起 草 基 本 法 時 表 現 的 尤 為 突 出 。 經 過 反 覆 諮 詢 , 反 覆 爭 論 , 基 本 法 確 定 了 符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的 、 體 現 香 港 各 方 面 利 益 的 政 治 體 制
, 其 中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都 體 現 了 均 衡 參 與 、 兼 顧 各 方 面 利 益 的 原 則 。 說 到 底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按 照 甚 麼 方 式 產 生 , 不 僅 僅 是 一 個 技 術 問 題 , 實 質 上 牽 涉 到 各 個 階 層 的 利 益 , 涉 及 到 權 力 的 分 配 , 即 採 取 甚 麼 樣 的 選 舉 方 式 , 才 最 有 利 於 保 證 代 表 各 階 層 利 益 的 人 進 入 領 導 層 , 因 此 , 政 治 體 制 的 模 式 , 歸 根 到 底 是 為 經 濟 利 益 服 務 的 。
我 想 以 當 年 基 本 法 起 草 為 例 , 談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
第 一 ,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的 關 鍵 階 段 , 精 於 設 計 選 舉 制 度 的 某 些 人 , 設 想 了 三 種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的 辦 法 , 一 是 採 取 普 選 的 方 式 , 由 所 有 合 格 的 候 選 人 , 通 過 競 爭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 二 是 由 立 法 機 關 的 成 員 選 舉 產 生 , 候 選 人 不 一 定 需 要 是 立 法 機 關 的 議 員 ; 三 是 由 具 有 更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團 協 商 產 生 , 如 有 必 要 , 可 在 協 商 後 進 行 選 舉 , 這 種 辦 法 可 使 選 舉 有 較 廣 泛 的 基 礎 。 在 做 了 反 覆 評 估 後 , 其 結 論 是 : 以 香 港 現 階 段 的 發 展 而 言 , 第 一 種 辦 法
即 普 選 , 不 大 會 受 到 香 港 市 民 的 歡 迎 , 因 為 市 民 會 認 為 這 種 方 法 是 一 項 重 大 和 根 本 性 的 改 革 , 而 且 更 可 能 形 成 一 個 極 為 緊 張 的 政 治 對 立 局 面 , 從 而 引 致 社 會 不 安 。 另 外 , 經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的 辦 法 , 通 常 有 利 於 形 象 受 人 注 目 的 政 治 家 , 而 不 利 於 較 少 為 人 所 知 , 但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才 能 的 候 選 人 。 該 結 論 最 傾 向 於 採 用 第 三 種 辦 法 , 認 為 以 一 個 由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是 最 可 取 的 , 因 為 , 它 能 確 保 行 政 長 官 取 得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信
任 和 支 持 。 基 本 法 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保 留 原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部 分 , 這 是 由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 一 個 國 際 經 濟 大 都 市 , 客 觀 上 要 求 政 府 高 效 率 、 快 決 策 、 快 實 施 ,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 只 有 實 行 行 政 主 導 的 體 制 , 才 能 與 之 相 適 應 。 過 去 促 成 香 港 的 成 功 發 展 的 各 方 面 因 素 中 , 推 行 行 政 主 導 是 一 個 重 要 方 面 。 同 時 , 香 港 回 歸 後 , 要 保 持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經 貿 中 心 的 地 位 , 也 必 須 保 持 行 政 主 導 的 體 制 。 為 了 保 證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繼 續 發 揮 作 用 , 基 本 法 必 須 要 妥 善 處 理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途 徑 。 在 起 草 基 本 法 時 , 爭 論 的 焦 點 就 是 , 一 些 律 師 、 專 業 人 士 、 社 會 工 作 者 主 張 採 用 直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 認 為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體 現 民 主 政 治 , 才 能 得 到 立 法 機 關 的 支 持 , 才 有 其 "正 統 "和 "合 法 性 "。 一 些 以 工 商 界 為 主 的 人 士 , 則 主 張 採 用 間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 通 過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 這 樣 才 能 由 公 允 持 平 的 、 各 方 面 都 可 接 納 的 人 出 任 候 選 人 , 避
免 哪 一 個 界 別 的 票 源 多 , 就 支 持 哪 一 界 , 而 不 能 照 顧 到 各 界 的 利 益 。 爭 論 的 結 果 , 主 流 觀 點 認 為 , 政 治 合 乎 民 主 與 否 , 不 能 僅 以 直 接 選 舉 還 是 間 接 選 舉 來 衡 量 , 選 舉 制 度 在 各 國 都 有 一 個 逐 步 發 展 、 由 間 接 選 舉 向 直 接 選 舉 發 展 的 過 程 。 香 港 由 英 國 統 治 下 的 政 治 體 制 , 轉 變 到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決 定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方 式 有 多 種 因 素 , 包 括 平 衡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的 利 益 , 政 府 的 認 受 性 , 香 港 居 民 的 政 治 水 準 , 穩 定 和 變 革 的 協 調 等
諸 多 因 素 , 必 須 做 全 面 衡 量 。 因 此 , 只 能 從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從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來 考 慮 , 由 間 接 選 舉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逐 步 向 直 接 選 舉 發 展 。
第 二 , 關 於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選 舉 , 其 產 生 方 式 同 樣 不 能 脫 離 香 港 的 實 際 。 在 起 草 基 本 法 的 過 程 中 , 也 有 人 非 常 堅 持 一 人 一 票 的 直 接 選 舉 來 產 生 立 法 會 議 員 , 對 此 , 當 時 香 港 有 不 少 具 有 真 知 灼 見 的 人 士 認 為 , 香 港 工 商 界 人 士 和 專 業 人 士 , 長 期 對 政 治 淡 漠 , 也 長 期 依 賴 委 任 制 度 , 遠 遠 未 曾 組 織 起 來 , 如 果 激 進 地 推 行 一 人 一 票 , 他 們 處 於 分 散 狀 態 , 缺 乏 信 心 參 政 參 選 , 或 不 適 應 這 種 政 治 機 制 ; 一 些 對 管 理 現 代 化 商 業 城 市 有 能 力 、 有 經
驗 、 有 學 識 的 人 士 , 尚 不 習 慣 拋 下 業 務 去 搞 街 頭 政 治 , 不 習 慣 到 基 層 拉 選 票 , 也 難 以 適 應 參 選 ; 而 相 反 , 有 些 人 能 夠 抽 出 較 長 時 間 向 選 民 許 諾 、 游 說 , 在 職 業 方 面 有 機 會 大 量 接 觸 市 民 , 甚 至 靠 搞 遊 行 示 威 等 街 頭 政 治 成 為 "新 聞 人 物 ", 卻 可 能 有 票 源 市 場 。 對 於 香 港 這 樣 的 國 際 化 大 都 市 , 需 要 的 是 高 素 質 、 高 效 率 、 有 遠 識 、 有 綜 合 管 理 才 能 的 人 , 而 這 些 人 就 有 可 能 被 排 斥 在 制 定 政 策 的 決 策 機 構 之 外 , 將 對 香 港 的 發 展 和 穩 定 產 生 難
以 意 料 的 影 響 。 因 此 , 香 港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 經 濟 基 礎 和 社 會 結 構 , 決 定 了 在 甚 麼 時 候 、 甚 麼 條 件 下 才 可 能 由 間 接 選 舉 逐 步 過 度 到 直 接 選 舉 , 就 是 不 言 自 明 的 了 。 在 此 , 我 想 起 了 當 年 在 香 港 擔 任 過 高 官 的 一 位 英 國 人 的 話 , 他 說 , 很 長 時 間 官 員 們 認 為 , 把 民 主 政 治 引 入 香 港 是 摧 毀 香 港 經 濟 、 招 致 社 會 及 政 治 不 穩 定 的 最 快 和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我 想 , 這 裏 道 出 了 一 個 道 理 , 過 激 的 、 超 越 階 段 的 所 謂 民 主 , 必 然 對 香 港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造 成
衝 擊 。 我 還 想 引 用 前 不 久 我 們 在 深 圳 召 開 座 談 會 , 徵 詢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時 聽 到 的 一 種 比 較 強 的 聲 音 , 就 是 在 香 港 目 前 經 濟 正 在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期 , 在 經 濟 恢 復 的 關 鍵 階 段 , 香 港 不 能 過 度 政 治 化 , 不 能 不 顧 後 果 的 變 成 政 治 體 制 的 試 驗 場 , 需 要 的 是 在 現 有 的 基 礎 上 , 循 序 漸 進 地 向 前 發 展 , 使 香 港 的 社 會 、 經 濟 和 政 治 的 發 展 相 互 協 調 , 以 使 香 港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都 得 到 兼 顧 。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了 符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的 民 主
制 度 , 中 央 堅 定 不 移 地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 從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穩 步 、 健 康 地 發 展 香 港 的 民 主 , 只 有 這 樣 , 才 能 保 證 香 港 的 經 濟 繁 榮 和 發 展 , 保 證 香 港 社 會 的 穩 定 與 合 諧 , 才 能 使 香 港 全 體 市 民 團 結 一 心 , 齊 力 奮 鬥 , 保 持 香 港 的 優 勢 和 創 造 力 ,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與 穩 定 , 共 創 香 港 美 好 的 明 天 。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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