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徐 澤 在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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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駐 港 聯 絡 辦 公 室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下 午 , 聯 合 主 辦 兩 場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座 談 會 」 。
以 下 為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徐 澤 在 國 際 展 貿 中 心 舉 行 的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以 對 香 港 高 度 負 責 的 精 神 切 實 貫 徹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依 照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 為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長 遠 利 益 著 想 , 以 香 港 居 民 的 福 祉 為 依 歸 而 作 出 的 一 項 負 責 任 的 決 定 。 這 樣 一 個 對 香 港 高 度 負 責 的 決 定 , 只 有 以 同 樣 對 香 港 高 度 負 責 的 精 神 , 才 能 使 之 得 以 切 實 的 貫 徹 。 怎 樣 才 稱 得 上 以 對 香 港 高 度 負 責 的 精 神 去 貫 徹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我 想 談 三 點 :
第 一 , 要 從 全 面 貫 徹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高 度 來 理 解 和 執 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這 包 括 兩 層 涵 義 : 一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憲 法 賦 予 的 權 力 , 根 據 基 本 法 及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 解 釋 」 的 規 定 , 就 香 港 政 制 的 重 要 內 容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作 出 決 定 , 是 香 港 特 區 憲 制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也 是 "一 國 兩 制 "應 有 之 義 。 有 人 說 , 07/08年 沒 有 "雙 普 選 "是 違 反 憲 制 , 這 顯 然 是 錯 誤 的 。 因 為 這 種 觀 點 是 不 符 合 建 立 "一 國 兩 制 "政
治 秩 序 的 要 求 的 。 香 港 的 民 主 只 能 是 建 立 在 "一 國 兩 制 "政 治 秩 序 基 礎 上 的 民 主 , 而 絕 不 能 是 其 他 , 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二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決 定 中 明 確 指 出 ,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任 何 改 變 , "都 應 遵 循 與 香 港 社 會 、 經 濟 、 政 治 的 發 展 相 協 調 ,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的 均 衡 參 與 ,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的 有 效 運 行 , 有 利 於 保 持 香 港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等 原 則 ", 這 是 在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上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必 然 要 求 。 "與
社 會 、 經 濟 、 政 治 的 發 展 相 協 調 "的 原 則 , 講 的 是 民 主 的 發 展 不 能 不 顧 及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實 際 情 況 而 急 進 、 冒 進 , 使 民 主 成 了 社 會 不 能 承 受 之 重 ;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的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為 的 是 合 理 、 均 衡 地 分 配 政 治 權 力 , 保 持 社 會 的 和 諧 穩 定 ;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的 有 效 運 行 "的 原 則 , 這 是 香 港 特 區 作 為 直 轄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的 法 律 地 位 所 必 須 的 , 也 是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多 元 的 國 際 商 業 城 市 所 要 求
的 ; "有 利 於 保 持 香 港 的 長 期 穩 定 繁 榮 "的 原 則 , 則 是 諸 原 則 中 的 總 原 則 , 也 是 發 展 民 主 的 根 本 目 的 , 違 背 這 一 根 本 目 的 的 "民 主 "就 不 是 港 人 之 福 , 而 是 港 人 之 禍 了 。
第 二 , 要 從 有 利 於 發 展 香 港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角 度 來 體 會 和 把 握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發 展 是 硬 道 理 , 這 是 鄧 小 平 的 一 句 名 言 , 用 不 著 我 再 作 什 麼 解 釋 , 大 家 都 明 白 這 個 既 淺 顯 又 深 刻 的 道 理 。 香 港 的 經 濟 是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 發 展 香 港 的 經 濟 就 是 要 發 展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 就 不 能 不 考 慮 這 個 社 會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的 工 商 界 的 利 益 和 中 產 階 層 的 利 益 , 使 他 們 在 這 個 社 會 中 有 適 當 的 政 治 參 與 並 有 相 應 的 體 制 保 障 。 在 今 天 的 香 港 , 如 果 過 速
地 實 現 普 選 , 是 不 能 提 供 這 樣 的 保 障 的 , 而 且 , 甚 至 有 可 能 會 導 致 民 粹 主 義 、 福 利 主 義 。 這 不 是 一 個 新 鮮 的 話 題 。 今 天 的 香 港 是 不 是 已 經 有 了 某 些 這 方 面 的 徵 兆 ? 我 想 , 香 港 的 每 一 個 納 稅 人 更 有 這 方 面 的 體 會 。 事 實 證 明 , 在 過 去 的 二 十 年 中 , 香 港 納 稅 人 口 的 數 量 沒 有 大 的 改 變 , 稅 基 也 沒 有 大 的 改 變 , 這 說 明 自 起 草 基 本 法 以 來 , 香 港 的 納 稅 情 況 不 可 能 有 實 質 性 的 變 化 。 也 就 是 說 , 香 港 今 天 沒 有 理 由 根 本 改 變 基 本 法 所 確 立 的 政 治
參 與 模 式 。 當 然 , 分 配 政 治 權 力 照 顧 到 工 商 界 的 利 益 , 照 顧 到 中 產 階 層 的 利 益 的 同 時 , 也 要 照 顧 到 草 根 階 層 的 利 益 。 正 因 為 如 此 , 當 年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姬 鵬 飛 所 闡 明 的 原 則 是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我 認 為 , 這 項 原 則 在 貫 徹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時 不 僅 仍 然 是 適 用 的 , 而 且 是 必 須 的 。 今 天 的 香 港 , 面 臨 著 既 要 解 決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長 期 積 累 下 來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 又 要 發 現 和 培 育 新 的 經 濟 增 長
點 這 樣 一 個 不 可 謂 不 繁 重 的 發 展 任 務 , 同 時 又 面 臨 著 一 個 抓 住 國 家 今 後 二 十 年 的 發 展 機 遇 期 , 提 升 自 己 再 造 輝 煌 的 機 遇 。 誰 也 沒 有 權 力 延 誤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更 沒 有 權 利 漠 視 香 港 居 民 希 望 振 興 經 濟 、 解 決 就 業 , 消 滅 赤 字 的 迫 切 願 望 。 人 大 常 委 會 及 時 作 出 決 定 , 正 是 為 了 使 香 港 社 會 在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問 題 上 , 排 除 干 擾 , 釋 疑 止 爭 , 把 注 意 力 更 好 地 集 中 在 發 展 經 濟 上 。 胡 錦 濤 主 席 最 近 講 , 盡 快 把 經 濟 搞 上 去 是 香 港 的 要 務 , 也 是 全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 我 相 信 , 廣 大 香 港 同 胞 是 不 會 不 珍 惜 中 央 的 這 一 片 苦 心 和 關 愛 的 。
第 三 , 要 以 維 護 香 港 社 會 穩 定 的 高 度 責 任 感 來 貫 徹 落 實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香 港 是 一 個 國 際 經 濟 城 市 , 又 是 祖 國 大 家 庭 的 一 員 , 保 持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諧 , 密 切 與 內 地 的 合 作 關 係 , 是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的 前 提 條 件 。 常 聽 香 港 的 朋 友 說 "和 氣 生 財 "這 四 個 字 , 說 明 港 人 懂 得 穩 定 和 諧 的 重 要 性 。 要 求 擴 大 民 主 參 與 、 加 快 民 主 發 展 進 程 的 願 望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如 果 以 非 理 性 方 式 表 達 訴 求 , 以 是 不 是 支 持 07/08年 "雙 普 選 "劃 線 ,
把 社 會 分 成 勢 不 兩 立 的 兩 個 陣 營 , 凡 是 不 支 持 的 就 是 反 民 主 的 。 殊 不 知 , 這 樣 做 的 本 身 就 是 違 反 民 主 原 則 的 , 而 且 勢 必 會 造 成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的 對 抗 , 是 不 利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諧 的 。 還 有 甚 者 , 自 回 歸 以 來 , 香 港 有 一 些 政 治 勢 力 從 來 沒 有 停 止 過 散 佈 對 內 地 、 對 中 央 的 不 信 任 甚 至 是 仇 視 的 言 行 。 這 些 勢 力 的 所 作 所 為 恰 恰 是 在 阻 礙 香 港 的 民 主 進 程 。 鄧 小 平 早 就 講 過 , 如 果 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對 中 央 政 府 沒 有 信 任 感 , 那 麼 其 他 一 切
都 談 不 上 了 。 鄧 小 平 還 講 過 , 改 變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 香 港 會 是 怎 樣 ?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也 會 吹 的 。 我 堅 信 , 香 港 的 公 眾 想 要 得 到 的 民 主 絕 不 是 這 種 勢 力 或 者 這 種 人 心 目 中 的 "民 主 "。 我 也 堅 信 , 任 何 企 圖 改 變 "一 國 兩 制 "的 所 謂 "民 主 "是 決 不 可 能 在 香 港 實 現 的 。 總 之 , 維 持 好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維 護 好 香 港 社 會 的 和 諧 , 既 是 維 護 香 港 穩 定 發 展 民 主 的 必 要 條 件 , 又 是 發 展 民 主 的 目 的 。 這 也 是 我 們 所 說 的
,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港 人 治 港 "應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來 管 理 香 港 的 意 義 所 在 。
把 以 上 這 些 歸 納 起 來 , 就 是 三 句 話 , 或 者 說 是 "三 要 三 不 要 ": 要 為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長 遠 利 益 計 , 不 要 謀 求 一 黨 一 己 之 私 利 ; 要 維 護 香 港 的 經 濟 繁 榮 和 發 展 , 不 要 脫 離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過 快 、 過 急 地 推 進 香 港 的 民 主 發 展 進 程 ; 要 穩 定 和 諧 , 理 性 討 論 , 不 要 紛 爭 對 抗 。 這 才 是 對 香 港 高 度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 才 是 對 廣 大 港 人 的 根 本 福 祉 高 度 負 責 的 態 度 。 用 這 種 態 度 才 能 理 解 好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貫 徹 好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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