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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張 超 雄 議 員 有 關 「 公 投 」 的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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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 回 應 張 超 雄 議 員 有 關 「 公 投 」 的 議 案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

特 區 政 府 對 今 日 議 案 的 立 場 非 常 清 晰 。 我 們 不 會 就 ○ 七 、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 公 投 」 。

《 基 本 法 》 的 安 排

在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我 們 有 兩 個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和 依 歸 。 一 是 《 基 本 法 》 , 二 是 要 按 照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我 們 研 究 任 何 一 個 方 案 , 如 何 可 以 進 一 步 開 放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程 序 與 實 質 內 容 , 我 們 都 不 能 與 這 兩 方 面 的 規 定 有 抵 觸 。

《 基 本 法 》 明 確 規 定 任 何 改 動 須 要 獲 得 三 分 之 二 立 法 會 議 員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中 央 的 批 准 或 備 案 , 才 可 以 推 動 。

在 這 「 三 步 曲 」 以 外 , 添 加 任 何 步 驟 , 都 是 無 需 要 和 不 恰 當 的 。

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到 起 草 《 基 本 法 》 第 二 稿 過 程 時 , 有 涉 獵 過 「 公 決 」 或 「 公 投 」 的 建 議 。 但 實 情 是 , 我 們 在 一 九 九 ○ 年 採 納 《 基 本 法 》 時 , 並 沒 有 吸 納 過 任 何 有 關 「 公 投 」 的 安 排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七 、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作 了 決 定 , ○ 七 、 ○ 八 年 不 會 實 行 普 選 。 這 不 是 一 個 草 率 的 決 定 ,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一 方 面 經 考 慮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見 , 另 一 方 面 也 知 道 大 家 對 普 選 有 不 同 的 訴 求 之 後 , 根 據 法 律 程 序 而 作 出 的 一 個 決 定 。

所 以 現 階 段 , 如 果 我 們 試 圖 以 「 公 投 」 來 改 變 人 大 常 委 會 這 個 決 定 , 我 們 相 信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 我 們 不 應 該 讓 香 港 市 民 以 為 ○ 七 、 ○ 八 年 依 然 有 可 能 實 行 普 選 。 目 前 對 香 港 社 會 和 香 港 市 民 , 最 符 合 我 們 自 己 最 大 的 利 益 , 就 是 共 同 商 議 如 何 在 ○ 七 、 ○ 八 年 就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的 範 圍 之 內 , 爭 取 這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最 大 可 能 的 開 放 , 使 政 制 發 展 能 夠 有 所 推 進 。

過 去 這 幾 個 月 , 香 港 社 會 氣 氛 有 所 緩 和 。 香 港 特 區 最 應 當 做 的 是 就 政 制 發 展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議 題 , 進 一 步 與 中 央 建 立 溝 通 和 互 信 , 為 政 改 問 題 建 立 共 識 和 打 好 基 礎 。

主 席 , 今 日 有 多 位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 包 括 李 卓 人 議 員 , 提 醒 我 們 ,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在 九 月 立 法 會 選 舉 獲 得 超 過 六 成 的 選 票 , 代 表 香 港 社 會 和 市 民 中 , 有 很 大 多 數 支 持 他 們 的 立 場 。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得 到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選 票 是 事 實 , 但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也 要 記  其 他 兩 方 面 憲 制 的 事 實 :

第 一 , 立 法 會 有 直 選 也 有 功 能 組 別 ( 產 生 ) 的 議 員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如 有 任 何 關 乎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的 改 進 , 我 們 須 要 獲 得 四 十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才 可 以 推 動 。 這 安 排 是 要 求 直 選 和 功 能 組 別 兩 系 的 議 員 要 共 同 努 力 ,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才 可 以 有 成 效 。 這 安 排 也 體 現 了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第 二 個 憲 制 事 實 是 , 不 論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建 立 了 什 麼 共 識 , 我 們 須 得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認 同 , 才 可 以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改 革 。 所 以 , 我 們 不 能 單 看 香 港 本 身 的 意 見 , 也 都 須 要 顧 及 與 北 京 配 合 的 , 除 此 以 外 別 無 他 法 。

主 席 , 郭 家 麒 議 員 也 提 醒 我 們 不 要 以 為 有 幾 位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不 支 持 今 日 的 動 議 便 沾 沾 自 喜 。 主 席 , 我 透 過 你 向 郭 議 員 重 申 , 我 們 必 然 不 會 , 因 為 我 們 每 日 也 在 慎 重 處 理 這 個 重 大 議 題 ,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挑 戰 是 巨 大 的 。 我 們 知 道 要 爭 取 與 泛 民 主 派 及 其 他 議 員 共 同 商 議 , 才 有 機 會 建 立 共 識 。

再 答 郭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 目 前 我 們 並 未 有 達 成 共 識 、 並 未 有 主 流 方 案 , 所 以 我 們 提 出 第 四 號 報 告 時 , 並 沒 有 達 致 那 個 階 段 。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 進 一 步 推 動 社 會 上 的 討 論 , 以 致 我 們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時 , 可 以 反 映 主 流 方 案 和 社 會 的 基 本 共 識 。

第 三 方 面 我 想 提 一 提 的 是 , 鄭 經 翰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提 及 , 張 超 雄 議 員 提 出 這 個 動 議 是 因 為 對 我 表 達 政 府 的 立 場 不 完 全 滿 意 。 大 家 可 以 滿 意 或 不 滿 意 , 也 可 以 批 評 和 提 出 進 一 步 的 意 見 。

但 是 主 席 我 認 為 , 大 家 作 為 公 眾 人 物 , 當 議 員 , 當 主 要 官 員 , 根 本 的 原 則 是 「 一 人 做 事 一 人 當 」 , 如 果 提 出 了 這 個 「 公 投 」 的 動 議 , 我 深 信 張 超 雄 議 員 絕 對 有 準 備 面 對 這 建 議 所 帶 出 的 迴 響 。 說 到 底 , 明 眼 人 都 知 道 「 公 投 」 其 實 是 「 行 不 通 」 的 , 也 不 可 以 為 香 港 解 決 政 制 發 展 這 麼 困 難 的 議 題 。

說 到 底 , 我 其 實 希 望 本 會 的 議 員 , 包 括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能 夠 以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為 依 歸 , 大 家 努 力 爭 取 在 這 個 範 圍 之 下 , 推 動 香 港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進 一 步 開 放 , 所 以 我 懇 請 在 座 議 員 反 對 張 超 雄 議 員 今 日 提 出 的 動 議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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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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