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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梁 振 英 出 席 國 民 教 育 及 基 本 法 講 座 後 的 談 話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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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稿 代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處 發 :

以 下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梁 振 英 今 日 ( 一 月 八 日 ) 出 席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主 辦 的 「 國 民 教 育 及 基 本 法 教 育 與 名 人 對 談 系 列 」 講 座 後 會 見 新 聞 界 的 談 話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記 者 : 我 想 問 有 關 政 改 , 其 實 現 在 《 基 本 法 》 內 有 關 程 序 的 條 文 比 較 簡 單 , 會 否 擔 心 大 家 在 詮 釋 上 有 大 爭 拗 ?

梁 振 英 :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憲 制 性 的 法 律 , 亦 是 全 國 性 的 法 律 。 憲 制 性 的 法 律 無 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 一 般 來 說 是 比 較 精 簡 。 但 我 們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有 不 同 的 地 方 是 實 施 的 時 間 比 較 短 。 《 基 本 法 》 在 香 港 實 施 了 六 、 七 年 。 其 他 地 方 有 數 以 百 年 的 時 間 , 累 積 一 定 的 詮 釋 經 驗 及 詮 譯 的 先 例 。 故 此 在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時 , 我 們 一 定 要 尊 重 法 律 。 我 們 日 後 的 選 舉 方 式 怎 樣 發 展 , 一 定 要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在 社 會 上 至 今 仍 沒 有 人 提 出 要 在 《 基 本 法 》 規 定 以 外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方 式 , 由 於 這 個 問 題 是 有 法 律 成 分 ,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會 有 律 政 司 及 政 務 司 司 長 參 與 。

記 者 : 會 否 擔 心 出 現 另 一 次 像 人 大 釋 法 事 件 的 爭 拗 ?

梁 振 英 : 人 大 是 有 釋 法 這 個 權 力 的 。 上 次 的 情 況 是 在 香 港 法 院 判 決 後 人 大 進 行 釋 法 , 這 在 社 會 上 引 起 種 種 爭 議 , 包 括 有 論 者 表 示 人 大 凌 架 香 港 的 司 法 機 關 。 今 次 沒 有 這 情 況 , 沒 有 因 為 香 港 的 司 法 機 關 已 經 有 了 判 決 而 人 大 再 作 出 法 律 上 的 解 釋 。 其 實 現 在 仍 未 到 人 大 要 解 釋 法 律 的 地 步 。 但 大 家 都 知 通 過 《 基 本 法 》 時 , 已 經 是 這 樣 寫 的 : 有 關 選 舉 方 式 如 有 什 麼 修 改 , 中 央 有 其 責 任 及 其 權 力 。

記 者 : 有 部 分 市 民 對 《 施 政 報 告 》 中 提 出 政 改 的 步 伐 不 太 滿 意 , 今 日 亦 可 能 會 圍 堵 立 法 會 , 其 實 會 否 擔 心 引 致 另 一 次 政 治 危 機 ?

梁 振 英 : 香 港 選 舉 方 式 的 發 展 , 如 果 有 任 何 修 改 , 必 須 要 符 合 《 基 本 法 》 。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 我 們 當 年 花 了 很 長 時 間 和 努 力 , 香 港 和 內 地 一 齊 就 草 案 在 人 大 會 議 上 通 過 , 都 是 希 望 在 九 七 年 後 可 以 : 第 一 ) 依 法 處 理 香 港 ; 第 二 ) 香 港 與 中 央 的 關 係 , 尤 其 是 憲 制 性 的 關 係 , 包 括 日 後 政 治 體 制 中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方 式 如 有 任 何 修 改 必 須 按 照 《 基 本 法 》 規 定 , 中 央 及 香 港 大 家 一 齊 做 。 現 在 這 做 法 是 完 全 符 合 當 年 起 草 《 基 本 法 》 廣 大 香 港 市 民 的 訴 求 。 我 覺 得 市 民 對 發 展 方 向 有 任 何 意 見 , 大 家 可 以 提 出 一 齊 討 論 。 昨 日 港 澳 辦 發 言 人 的 書 面 談 話 中 亦 呼 籲 大 家 表 達 意 見 。 所 以 我 覺 得 大 家 用 法 律 以 外 的 行 動 不 一 定 是 最 積 極 、 最 有 效 的 。

記 者 : 你 說 遊 行 示 威 並 非 唯 一 表 達 意 見 的 途 徑 , 你 是 否 不 贊 成 一 些 團 體 出 來 組 織 活 動 反 政 府 ?

梁 振 英 : 香 港 市 民 根 據 法 律 有 遊 行 、 集 會 、 示 威 的 權 力 , 這 是 香 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但 同 時 以 遊 行 或 示 威 集 會 方 式 來 表 達 意 願 亦 不 是 唯 一 的 一 種 表 達 意 見 的 方 式 。 尤 其 在 一 些 比 較 複 雜 的 法 律 議 題 上 , 例 如 在 不 違 反 《 基 本 法 》 原 則 下 我 們 怎 樣 可 以 在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式 上 作 發 展 或 修 改 等 , 這 是 需 要 一 些 較 細 緻 和 具 體 的 討 論 , 大 家 將 一 些 正 、 反 意 見 提 出 來 討 論 。 遊 行 示 威 能 否 達 到 目 的 大 家 可 以 參 詳 一 下 , 最 重 要 是 大 家 本  一 個 以 香 港 整 體 利 益 為 重 的 出 發 點 及 立 場 , 將 最 終 的 工 作 做 好 , 就 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發 展 民 主 。

記 者 : 當 年 立 法 的 原 意 . . . . . . 由 中 央 首 先 表 達 意 見 . . . . . .

梁 振 英 : 大 家 是 可 以 談 的 。 其 實 在 八 五 至 九 ○ 年 起 草 《 基 本 法 》 的 過 程 中 , 當 然 內 地 法 律 學 者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 他 們 均 是 憲 法 方 面 的 專 家 , 香 港 亦 有 不 少 起 草 委 員 和 諮 詢 委 員 有 參 與 其 中 , 在 這 以 外 更 大 的 範 圍 是 香 港 整 個 社 會 就 《 基 本 法 》 的 制 訂 有 參 與 提 意 見 。 當 時 到 底 怎 樣 談 ? 這 部 分 怎 樣 出 來 的 ? 點 解 當 時 《 基 本 法 》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 大 家 可 以 實 事 求 事 、 客 觀 冷 靜 地 談 。

二 ○ ○ 四 年 一 月 八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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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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