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務 司 司 長 及 有 關 官 員 記 者 會 答 問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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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及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晚 (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政 府 總 部 新 翼 會 議 廳 就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會 見 傳 媒 的 答 問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曾 司 長 , 你 所 講 你 已 經 知 道 人 大 的 解 釋 草 案 的 內 容 例 如 是 你 剛 才 所 說 , 是 包 括 「 ○ 七 年 後 」 , 是 否 就 是 指 ○ 七 年 那 屆 的 普 選 ? 同 時 雖 然 你 一 再 說 , 現 有 很 多 矛 盾 , 就 法 律 的 解 釋 , 但 剛 剛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陳 景 生 先 生 已 說 了 其 實 有 關 於 附 件 一 , 二 需 要 作 出 人 大 釋 法 的 那 兩 個 部 分 , 表 面 看 來 都 相 當 清 楚 , 其 實 沒 有 甚 麼 需 要 解 釋 , 不 明 白 有 甚 麼 迫 切 性 。 如 果 人 大 釋 法 今 次 出 來 的 結 果 , 例 如 ○ 七 那 屆 不 可 以 普 選 , 與 香 港 大 部 分 民 意
不 相 同 , 曾 司 長 你 曾 經 講 過 你 流 的 是 香 港 血 , 飲 的 是 香 港 水 , 會 否 在 這 個 時 候 挺 身 而 出 捍 衛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首 先 , 我 們 展 開 工 作 的 時 候 , 我 們 將 我 們 要 處 理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問 題 列 開 了 十 二 條 問 題 。 就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上 過 去 北 京 與 有 關 的 部 門 商 討 ,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商 討 的 問 題 是 合 適 的 , 是 對 的 。 所 以 我 們 在 香 港 進 行 廣 泛 的 討 論 , 所 以 我 們 所 講 的 就 是 當 時 我 們 討 論 的 問 題 。 現 時 我 們 要 處 理 的 就 是 我 們 在 法 律 程 序 上 , 在 十 二 條 裏 面 的 五 條 的 問 題 , 我 們 所 說 的 看 法 就 是 我 們 所 說 的 就 五 條 問 題 的 看 法 , 當 然 最 後 的 決 定 是 人 大 的 決 定 ,
不 是 我 們 的 決 定 。
記 者 : 你 是 否 已 知 道 這 個 解 釋 … …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覺 得 我 們 剛 才 所 說 是 根 據 這 五 條 問 題 而 作 出 評 論 的 , 五 條 問 題 中 , 其 中 有 一 題 是 有 關 二 ○ ○ 七 年 包 不 包 括 ○ 七 年 特 首 選 舉 這 件 事 。
記 者 : 如 果 最 後 中 央 作 出 人 大 釋 法 的 結 果 , 要 與 香 港 普 遍 市 民 的 意 見 是 否 相 同 , 如 果 不 同 的 話 , 怎 麼 辦 ?
政 務 司 司 長 : 當 然 人 大 最 後 的 決 定 是 最 重 要 的 決 定 , 香 港 人 要 遵 從 的 。 但 我 們 今 次 所 做 的 , 是 盡 量 搜 集 香 港 人 廣 泛 的 意 見 , 亦 都 在 這 方 面 表 達 了 我 們 的 看 法 , 提 交 給 中 央 , 我 很 相 信 中 央 很 重 視 香 港 普 羅 大 眾 人 士 的 看 法 的 。
律 政 司 司 長 : 剛 才 你 的 問 題 是 , 是 否 會 作 出 二 ○ ○ 七 和 二 ○ ○ 八 年 普 選 的 問 題 , 現 在 我 們 是 說 解 釋 法 律 , 而 不 是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 只 是 法 律 條 文 的 解 釋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以 及 這 是 談 到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 我 們 還 未 談 到 方 案 。
記 者 : 我 想 問 中 央 跟 特 區 政 府 的 溝 通 問 題 , 其 實 你 們 是 否 已 經 知 悉 了 草 案 內 容 , 即 是 下 月 初 提 交 常 委 會 討 論 的 草 案 內 容 ? 以 及 你 們 甚 麼 時 候 知 道 釋 法 的 決 定 , 你 剛 才 說 是 今 天 收 到 通 知 , 但 是 之 前 是 否 已 經 知 道 這 個 建 議 ? 或 是 建 議 本 身 是 否 會 已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主 動 提 出 , 再 由 中 央 啟 動 這 個 機 制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正 式 收 到 這 個 建 議 的 照 會 是 在 今 天 。 前 幾 天 , 我 們 知 道 人 大 委 員 長 會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作 為 下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 我 看 這 個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亦 會 有 跟 中 央 溝 通 過 。
記 者 : 是 否 排 除 其 實 可 能 是 由 你 們 主 動 提 議 過 ?
政 務 司 司 長 : 這 完 全 是 中 央 的 決 定 , 因 為 我 們 亦 受 到 中 央 囑 咐 , 我 們 不 能 在 人 大 委 員 長 發 出 通 告 前 發 表 我 們 知 悉 這 件 事 , 不 過 ( 所 提 及 的 ) 都 是 這 幾 天 的 事 情 。
記 者 : 即 是 不 是 你 們 提 議 , 是 不 是 ?
政 務 司 司 長 : 不 是 。
記 者 : 司 長 , 你 好 , 我 想 問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想 知 道 為 何 要 在 三 十 日 提 交 給 人 大 常 委 後 , 才 把 這 份 意 見 書 向 巿 民 公 開 , 可 否 現 在 告 訴 我 們 , 你 們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內 容 是 甚 麼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向 公 眾 討 論 的 都 是 圍 繞 該 十 二 條 問 題 , 其 中 有 七 條 是 關 於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 我 們 現 在 暫 時 還 未 需 要 處 理 , 這 是 較 為 複 雜 的 。 現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想 討 論 的 是 關 於 程 序 問 題 , 我 相 信 大 約 亦 會 圍 繞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五 條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 該 五 條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我 們 已 經 差 不 多 作 出 結 論 , 大 家 都 知 道 譬 如 在 二 ○ ○ 七 年 以 後 是 否 包 括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你 也 知 道 我 們 的 立 場 是 應 該 包 括 在 內 。 就 這 些 決 定 , 我 們 會 在 報 告 書 內
清 楚 列 出 , 我 們 會 在 三 十 日 ( 下 星 期 二 ) 呈 交 給 人 大 委 員 會 , 我 會 在 當 天 正 式 向 全 部 香 港 人 交 代 我 們 所 作 的 結 論 。
另 外 , 我 們 所 收 到 有 關 《 基 本 法 》 兩 個 產 生 方 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我 們 會 把 公 眾 的 意 見 如 實 地 全 部 交 給 人 大 常 委 會 , 我 相 信 他 們 一 定 會 參 考 這 些 意 見 才 作 出 他 們 的 決 定 。
記 者 : 司 長 , 我 想 問 專 責 小 組 已 會 見 了 很 多 人 士 , 你 自 己 覺 得 到 底 附 件 一 與 附 件 二 有 甚 麼 地 方 是 有 疑 慮 需 要 釋 法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剛 才 我 所 說 的 , 香 港 人 對 二 ○ ○ 七 年 後 是 否 包 括 二 ○ ○ 七 的 特 首 選 舉 , 這 方 面 是 香 港 人 有 很 多 爭 議 的 , 他 們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問 題 。 即 是 說 , 我 們 今 次 是 否 可 以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方 法 的 程 序 , 使 到 可 以 適 用 於 二 ○ ○ 七 年 舉 行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這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程 , 如 果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不 早 作 澄 清 時 , 我 們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就 沒 有 一 個 穩 健 的 基 礎 。
記 者 : 司 長 , 你 剛 才 多 次 提 到 法 律 程 序 上 , 亦 很 強 調 二 ○ ○ 七 年 那 一 屆 究 竟 是 否 包 括 (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在 內 … … ?
政 務 司 司 長 : 這 僅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 我 們 有 五 個 問 題 。
記 者 : 這 令 人 聯 想 今 次 的 重 點 是 否 要 中 央 說 清 楚 二 ○ ○ 七 年 那 一 屆 是 否 包 括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在 內 , 你 可 否 向 香 港 市 民 保 證 : 在 今 次 釋 法 後 , 並 不 會 影 響 我 們 討 論 ○ 七 / ○ 八 是 否 可 以 普 選 這 個 空 間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最 重 視 的 是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 至 於 有 關 是 否 普 選 是 方 案 性 的 問 題 , 是 下 一 步 的 事 情 , 是 關 於 原 則 及 方 案 。 最 主 要 的 是 法 律 程 序 , 我 們 是 說 二 ○ ○ 七 是 否 包 括 二 ○ ○ 七 年 的 特 首 選 舉 , 我 相 信 這 是 重 要 的 , 其 他 還 有 些 問 題 , 都 是 同 樣 重 要 的 , 如 果 香 港 對 於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 的 產 生 ) 沒 有 共 識 的 話 , 這 如 何 是 好 呢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如 果 有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安 排 亦 會 繼 續 適 用 的 。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覺 得 需
要 澄 清 的 。 這 些 問 題 如 果 不 澄 清 的 話 , 將 來 我 們 討 論 時 就 沒 有 一 個 健 全 的 基 礎 。
記 者 : 司 長 , 請 問 現 在 人 大 決 定 釋 法 會 否 等 於 收 窄 了 港 人 對 未 來 政 制 檢 討 的 討 論 空 間 ? 以 及 你 如 何 令 市 民 覺 得 政 制 小 組 餘 下 的 諮 詢 工 作 讓 市 民 覺 得 是 有 意 義 的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現 在 人 大 所 做 的 工 作 , 正 如 我 剛 才 解 釋 , 根 本 上 它 不 單 在 憲 法 上 與 法 律 上 是 健 全 之 外 , 它 更 加 釋 疑 了 現 時 香 港 一 個 很 緊 要 的 問 題 , 對 於 具 爭 論 性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作 出 了 很 清 楚 , 最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最 終 決 定 , 使 到 事 情 可 以 解 決 , 讓 我 們 可 以 在 討 論 問 題 時 有 穩 健 的 基 礎 。 這 種 做 法 更 是 有 合 理 性 的 , 原 因 這 是 個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問 題 ,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的 任 何 法 律 訴 訟 , 我 們 的 法 院 都 不 能 處 理 , 都 要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 把 問 題 呈 交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換 言 之 ,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不 能 迴 避 這 個 重 要 的 釋 法 問 題 , 這 是 遲 早 都 要 做 的 。 在 這 情 況 下 , 若 能 早 些 做 , 問 題 便 能 更 加 清 楚 , 我 們 便 能 進 展 去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所 以 這 是 重 要 的 。 另 外 , 我 們 所 做 的 努 力 , 我 相 信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有 特 別 的 安 排 , 希 望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把 已 收 集 到 的 香 港 市 民 意 見 , 以 及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總 結 的 看 法 , 在 本 月 三 十 號 ( 即 下 星 期 二 ) 上 午 與 他 們 商 討 , 我 相 信 他
們 重 視 我 們 所 做 的 工 作 。 這 樣 看 來 , 很 容 易 便 可 以 理 解 到 下 一 步 的 進 一 步 的 工 作 是 要 靠 專 責 小 組 來 做 的 。 我 們 會 在 這 方 面 繼 續 努 力 , 以 最 高 透 明 度 的 方 法 反 映 香 港 人 的 意 見 , 亦 會 向 香 港 人 表 達 中 央 的 憂 慮 , 在 這 方 面 盡 量 達 到 共 識 , 為 二 ○ ○ 七 / ○ 八 年 ( 的 政 制 發 展 ) 作 最 好 的 安 排 。
記 者 : 曾 司 長 曾 經 說 過 , 在 法 律 諮 詢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上 , 香 港 的 分 歧 是 較 小 , 但 在 分 歧 較 小 的 情 況 下 也 需 要 動 用 釋 法 的 方 式 來 做 , 如 將 來 我 們 在 原 則 方 面 分 歧 這 麼 大 , 你 怎 樣 可 以 說 服 港 人 我 們 找 到 的 共 識 是 有 意 義 呢 ? 因 為 到 最 後 , ( 市 民 會 覺 得 ) 有 少 許 分 歧 也 要 由 中 央 拍 板 , ( 才 達 致 ) 「 我 現 在 有 甚 麼 共 識 給 你 」 , 你 怎 樣 去 說 服 港 人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 尤 其 是 人 大 行 使 《 基 本 法 》 第 一 五 八 條 的 解 釋 是 一 個 嚴 肅 問 題 , 我 們 無 須 就 這 方 面 在 這 裏 揣 測 。
記 者 : 你 提 及 一 個 選 舉 方 法 的 修 改 , 是 人 大 無 可 避 免 地 早 晚 也 需 要 解 釋 一 次 。 如 果 程 序 也 要 解 釋 的 話 , 豈 不 是 原 則 , 或 是 將 來 有 方 案 時 也 要 解 釋 ? 你 是 否 可 以 排 除 人 大 常 委 會 不 會 解 釋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六 十 八 條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希 望 各 位 不 要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再 揣 測 , 因 為 中 央 是 想 幫 助 香 港 解 決 一 些 實 際 問 題 , 希 望 澄 清 這 些 事 情 , 使 我 們 能 夠 進 展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所 以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是 一 樣 嚴 肅 的 事 情 , 我 們 無 須 為 這 件 事 來 揣 測 。 還 有 一 件 事 情 我 不 要 忘 記 的 是 , 政 治 體 制 本 身 , 包 括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內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方 法 的 更 改 , 並 不 是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以 內 的 事 , 這 一 向 都 是 涉 及 中 央 和 特 區 關 係 的 問 題 , 中 央 一 向 都 有 權 責 審
視 , 以 及 作 出 最 後 同 意 。 所 以 , 我 們 明 白 到 這 一 點 的 時 候 , 根 本 她 今 次 做 這 件 事 情 , 是 沒 有 損 害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 同 時 亦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急 切 性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容 許 我 們 下 一 步 的 政 制 討 論 能 更 加 順 利 展 開 。
記 者 : 司 長 , 我 想 請 問 你 們 今 次 前 往 北 京 跟 人 大 常 委 見 面 , 會 否 建 議 人 大 常 委 解 釋 「 實 際 情 況 」 、 「 如 有 需 要 」 , 或 者 訂 出 一 個 時 間 表 , 即 是 如 何 做 和 如 何 「 循 序 漸 進 」 ?
政 務 司 司 長 : 今 次 我 們 所 處 理 的 是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說 , 他 們 在 下 一 次 的 開 會 議 程 內 是 討 論 法 律 程 序 。 所 以 換 句 話 說 , 我 們 不 會 討 論 原 則 上 的 問 題 , 我 們 希 望 我 們 的 報 告 書 所 涉 獵 的 就 是 《 基 本 法 》 法 律 程 序 和 政 制 發 展 的 程 序 問 題 。 你 剛 才 說 「 循 序 漸 進 」 那 些 就 是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 是 下 一 步 處 理 的 。
記 者 : 人 大 常 委 是 否 可 能 要 解 釋 《 基 本 法 》 數 次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再 說 多 一 次 , 人 大 行 使 一 五 八 條 的 解 釋 權 是 一 個 嚴 肅 的 行 為 , 人 大 會 很 小 心 處 理 , 我 們 不 應 在 這 方 面 過 份 揣 測 。
記 者 : 請 問 兩 位 司 長 , 相 信 大 家 都 記 得 當 年 人 大 釋 法 的 情 形 , 是 怎 樣 向 歷 史 背 景 交 代 。 ( 當 時 予 人 的 印 象 是 ) 人 大 釋 法 是 如 何 嚴 肅 及 如 何 罕 有 的 亦 是 那 麼 不 情 願 地 作 出 解 釋 的 、 行 使 的 ? 但 到 了 今 天 , 你 們 說 政 制 是 一 個 複 雜 而 嚴 肅 , 亦 對 香 港 是 關 鍵 的 問 題 , 所 以 他 們 才 會 動 用 , 但 為 甚 麼 今 次 是 他 們 主 動 這 樣 做 , 並 不 是 特 區 政 府 如 上 次 般 請 求 他 們 這 樣 做 。 兩 位 司 長 或 林 局 長 , 你 們 可 否 說 清 楚 這 個 背 景 下 如 何 去 看 今 次 人 大 釋 法 是 那
麼 罕 有 ? 或 如 你 們 所 說 是 那 麼 合 情 、 合 法 、 合 理 、 合 憲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剛 才 我 已 經 說 過 , 政 制 發 展 是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根 據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 這 並 不 是 我 們 香 港 法 院 可 以 處 理 的 問 題 , 所 以 沒 有 辦 法 , 如 果 我 們 這 裏 有 歧 見 時 , 用 一 個 最 有 效 力 、 最 終 、 最 權 威 性 的 決 定 , 就 是 人 大 解 釋 , 這 可 以 解 決 我 們 的 紛 爭 , 亦 可 以 使 我 們 把 問 題 解 決 後 進 行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我 相 信 這 是 出 於 幫 我 們 香 港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的 一 個 好 方 法 , 這 與 以 往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非 常 不 相 同 , 當 時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 居 港 權 」 的
問 題 , 這 是 我 們 香 港 法 院 可 以 處 理 的 問 題 , 而 因 為 當 中 某 種 問 題 , 為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時 , 人 大 要 作 出 釋 法 。 所 以 這 兩 件 事 的 性 質 上 是 完 全 不 相 同 的 。 因 為 這 次 是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時 , 我 們 的 法 院 是 沒 有 辦 法 處 理 的 , 而 且 這 件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不 可 以 迴 避 的 。
律 政 司 司 長 : 在 我 們 與 各 界 團 體 會 面 過 程 中 , 很 多 人 士 都 表 示 對 這 些 爭 拗 是 十 分 厭 倦 ,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快 點 走 向 第 二 步 , 即 是 真 正 就 方 案 作 出 討 論 ,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次 法 律 解 釋 對 香 港 來 說 是 一 件 好 事 。 至 於 人 大 行 使 釋 法 權 , 並 不 是 特 區 能 夠 決 定 的 , 人 大 在 憲 法 上 有 這 種 權 力 , 在 甚 麼 時 候 適 用 行 使 這 種 權 力 , 完 全 是 人 大 常 委 自 己 決 定 的 。 當 然 程 序 方 面 需 要 依 足 《 基 本 法 》 , 就 是 要 諮 詢 《 基 本 法 》 委 員 會 , 然 後 才 作 出 決 定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Carrie你 說 人 大 常 委 行 使 這 個 權 力 是 不 是 很 小 心 , 必 要 時 才 用 ? 我 們 剛 才 解 釋 的 是 每 一 次 處 理 人 大 解 釋 法 例 的 權 力 , 都 是 為 香 港 解 決 一 些 實 際 的 問 題 , 譬 如 那 時 我 們 處 理 中 國 國 籍 法 , 都 是 為 香 港 解 決 了 一 個 非 常 實 際 、 必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 憲 法 和 法 律 權 力 的 行 使 一 向 都 是 很 嚴 謹 。
記 者 : 現 在 諮 詢 香 港 人 還 有 沒 有 意 義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現 時 要 做 的 只 是 單 純 做 了 法 律 程 序 方 面 的 方 案 , 是 根 據 我 們 與 中 央 一 起 合 作 與 香 港 市 民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 把 我 們 這 個 報 告 將 會 在 三 月 三 十 日 交 給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 他 們 亦 會 隨 即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 完 結 後 , 我 們 會 繼 續 做 我 們 第 二 個 報 告 , 有 關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 然 後 我 們 會 繼 續 討 論 方 案 。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以 後 要 做 的 緊 密 工 作 。
( 請 同 時 參 閱 英 文 部 分 。 )
二 ○ ○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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