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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出 席 政 制 發 展 研 討 會 後 的 答 問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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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出 席 香 港 島 各 界 聯 合 會 「 紀 念 《 基 本 法 》 頒 布 十 四 周 年 ─ ─ 政 制 發 展 研 討 會 」 後 與 記 者 的 答 問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記 者 : 局 長 , 可 否 講 一 講 三 十 日 那 天 為 甚 麼 是 人 大 到 深 圳 而 不 是 你 們 上 京 呢 ? 那 天 的 行 程 是 甚 麼 ? 會 與 哪 些 人 會 面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詳 情 仍 有 待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的 安 排 , 但 據 我 理 解 , 人 大 常 委 是 會 委 派 代 表 到 深 圳 接 見 我 們 三 人 專 責 小 組 , 這 亦 是 他 們 方 面 的 安 排 。 照 我 的 理 解 , 港 區 人 大 和 政 協 常 委 亦 會 在 當 天 下 午 獲 得 接 見 , 不 過 這 是 我 所 理 解 的 消 息 。

記 者 : . . . 請 講 一 講 有 關 收 集 到 的 各 界 的 意 見 . .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已 會 見 了 七 十 多 個 團 體 及 個 別 人 士 , 而 他 們 都 有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問 題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向 我 們 講 解 了 他 們 的 看 法 。 我 們 在 過 去 兩 個 多 月 所 收 集 到 的 書 面 意 見 , 我 們 已 在 各 區 民 政 處 存 放 了 他 們 的 意 見 書 , 大 家 都 可 以 參 閱 。 我 們 在 下 星 期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書 會 講 及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 我 們 總 結 在 社 會 上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 以 及 會 講 專 責 小 組 就 這 五 個 法 律 程 序 的 看 法 。

記 者 : 局 長 , 覺 不 覺 得 到 深 圳 是 一 個 邊 緣 、 離 開 中 央 的 地 方 , 代 表 中 央 政 府 不 太 重 視 政 制 發 展 小 組 的 工 作 呢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照 我 理 解 , 這 是 一 個 實 際 的 安 排 , 因 為 除 了 接 見 三 人 專 責 小 組 , 與 我 們 商 討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 及 給 我 們 一 個 機 會 講 解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 照 我 理 解 , 他 們 亦 要 接 見 港 區 的 人 大 及 政 協 常 委 的 代 表 , 我 相 信 這 是 一 個 實 際 及 方 便 的 安 排 。

記 者 : 昨 日 陳 日 君 說 , 如 果 釋 法 , 可 能 令 市 民 長 期 受 壓 , 最 後 不 排 除 會 抗 議 、 革 命 , 你 對 此 有 什 麼 看 法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在 香 港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 我 們 是 遵 從 《 基 本 法 》 當 中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及 按 照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只 要 按 照 香 港 的 《 基 本 法 》 辦 事 , 必 然 可 以 維 持 香 港 社 會 的 安 定 和 繁 榮 , 我 相 信 市 民 都 是 理 解 的 。

記 者 : 到 深 圳 是 否 一 個 突 然 的 安 排 , . . 是 否 即 日 來 回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一 直 的 理 解 都 是 到 深 圳 的 。 我 們 在 等 待 安 排 的 詳 情 。 我 相 信 既 然 是 在 三 十 日 上 午 大 家 在 深 圳 會 面 , 應 該 可 以 當 日 內 返 回 香 港 。 詳 情 方 面 , 等 他 們 安 排 了 會 面 才 說 。

記 者 : 你 在 演 講 中 提 及 廣 大 的 香 港 人 士 都 很 歡 迎 九 六 年 人 大 釋 法 的 結 果 , 但 會 不 會 可 以 看 得 到 今 天 的 反 響 , 相 對 來 說 , 與 較 早 時 的 討 論 的 迴 響 相 當 大 , 為 什 麼 可 以 將 這 兩 個 例 子 相 比 ? 你 會 否 覺 得 其 實 不 是 同 一 層 面 , 香 港 市 民 未 必 . .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其 實 我 們 每 次 處 理 釋 法 的 事 宜 , 大 家 都 在 累 積 一 些 新 的 經 驗 。 照 我 的 回 憶 , 在 當 年 , 九 六 年 就 中 國 國 籍 法 在 香 港 的 實 施 作 出 法 律 的 解 釋 , 就 這 一 個 問 題 , 香 港 最 少 已 經 討 論 了 一 、 兩 年 , 而 當 年 市 民 都 有 許 多 焦 慮 , 如 果 他 們 移 居 外 國 後 返 港 , 可 否 保 留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呢 ? 可 否 保 留 中 國 國 籍 呢 ? 將 來 可 否 領 取 特 區 護 照 呢 ? 會 否 影 響 他 們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作 為 旅 遊 證 件 呢 ? 解 決 了 這 個 實 際 問 題 , 香 港 社 會 是 歡 迎 的 。

今 日 我 們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事 宜 , 固 然 在 香 港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意 見 , 亦 要 再 努 力 才 可 達 成 共 識 的 。 但 我 們 在 實 踐 「 一 國 兩 制 」 及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 我 相 信 只 要 大 家 有 一 個 求 同 存 異 、 建 立 共 識 的 原 則 及 目 標 , 循 這 方 向 可 以 妥 善 處 理 。 過 了 一 段 日 子 後 , 大 家 回 想 便 更 加 理 解 今 日 釋 法 的 行 動 是 為 香 港 解 決 了 一 個 實 際 的 問 題 。

記 者 : 今 次 的 釋 法 越 早 做 對 香 港 越 有 利 , 若 然 是 這 樣 , 為 什 麼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都 沒 有 向 中 央 提 請 釋 法 , 要 處 於 這 麼 被 動 的 地 位 呢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根 據 憲 法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中 央 在 憲 制 層 面 是 有 權 責 去 審 議 的 。 中 央 作 此 決 定 , 我 深 信 是 有 見 及 釋 法 可 為 我 們 解 決 一 個 實 際 的 問 題 , 釐 清 這 些 法 律 程 序 , 容 許 香 港 可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往 前 看 , 我 相 信 這 是 符 合 香 港 的 利 益 的 。

二 ○ ○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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