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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政 制 發 展 報 告 講 話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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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今 午 ( 四 月 十 五 日 ) 就 他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的 報 告 , 會 見 新 聞 界 的 講 話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各 位 , 你 們 好 。 今 日 , 經 過 了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 我 決 定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確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的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 政 制 事 務 局 林 瑞 麟 局 長 今 日 下 午 已 經 抵 達 北 京 , 代 表 我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遞 交 了 這 份 報 告 。

這 份 報 告 的 主 要 內 容 分 三 個 部 份 。 首 先 , 是 講 述 了 自 從 中 央 政 府 表 示 了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高 度 關 注 以 來 , 特 區 政 府 所 做 的 各 種 工 作 。 特 區 政 府 在 今 年 一 月 份 , 成 立 了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 律 政 司 司 長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 小 組 主 要 就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 基 本 法 》 的 法 律 和 原 則 問 題 , 廣 泛 聽 取 和 收 集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 與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都 開 展 了 諮 詢 。 在 上 述 工 作 的 基 礎 上 , 作 出 了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和 原 則 問 題 的 兩 份 報 告 。 第 一 份 法 律 問 題 的 報 告 書 已 經 在 三 月 十 五 日 向 我 提 交 , 第 二 份 原 則 問 題 的 報 告 書 昨 日 正 式 向 我 提 交 。

在 我 向 中 央 提 交 的 報 告 裏 , 講 述 了 特 區 政 府 對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的 九 項 原 則 的 看 法 。 這 些 原 則 是 專 責 小 組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聽 取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和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及 與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交 流 , 廣 泛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 而 這 些 原 則 也 是 《 基 本 法 》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要 求 和 規 定 , 我 們 是 需 要 認 真 落 實 和 貫 徹 的 。

今 日 早 上 我 召 開 了 行 政 會 議 的 特 別 會 議 , 認 真 討 論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二 號 報 告 。 我 認 同 專 責 小 組 對 當 前 政 制 有 關 問 題 的 看 法 和 結 論 。 我 認 為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應 該 予 以 修 改 , 使 得 香 港 政 制 得 以 向 前 發 展 。 因 此 , 我 建 議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依 照 《 基 本 法 》 第 45條 和 第 68條 的 規 定 ,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確 定 香 港 特 區 是 否 可 以 修 改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各 位 , 報 告 的 全 文 已 經 發 給 大 家 。 現 在 , 我 會 回 答 各 位 的 問 題 。

記 者 : 董 先 生 , 想 問 你 心 裏 是 否 有 甚 麼 方 案 ? 以 及 時 間 表 是 怎 樣 ?

行 政 長 官 : 你 又 問 了 兩 個 問 題 。 我 想 強 調 一 下 現 階 段 的 工 作 是 甚 麼 , 現 階 段 的 工 作 是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六 日 的 釋 法 決 定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行 政 長 官 應 該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 由 常 委 會 依 照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第 六 十 八 條 ,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來 確 定 。 我 今 天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的 一 份 報 告 , 就 是 根 據 四 月 六 日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而 作 出 的 決 定 , 我 的 報 告 認 為 兩 個 選 舉 的 產 生 辦 法 是 應 該 要 修 改 , 使 香 港 的 政 制 可 以 向 前 發 展 。 我 的 報 告 亦 建 議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是 否 可 以 修 改 這 兩 個 產 生 的 辦 法 , 即 是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但 並 沒 有 提 及 個 別 方 案 , 這 不 是 現 階 段 的 工 作 , 而 是 將 來 的 工 作 。

記 者 : 請 問 現 時 這 程 序 完 成 後 , 提 交 了 報 告 , 下 一 步 是 否 代 表 香 港 已 經 可 以 開 始 實 行 立 法 程 序 ? 以 及 你 考 慮 修 改 方 案 方 面 , 你 是 會 想 出 一 個 、 還 是 數 個 方 案 , 再 遞 交 給 中 央 去 看 看 究 竟 哪 個 方 案 是 可 行 呢 ?

行 政 長 官 : 我 剛 才 說 了 兩 次 關 於 現 階 段 的 工 作 , 對 嗎 ? 我 相 信 這 個 時 候 , 下 一 步 我 們 要 等 待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考 慮 , 考 慮 後 , 要 作 出 回 應 給 我 們 。 我 們 建 議 給 人 大 , 請 求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是 否 可 以 修 改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若 果 答 覆 是 可 以 的 話 , 我 們 就 要 進 入 下 一 步 工 作 。 下 一 步 工 作 就 會 牽 涉 到 方 案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考 慮 , 我 們 會 再 廣 泛 諮 詢 大 家 的 意 見 。

記 者 : 即 是 你 想 出 一 個 方 案 或 數 個 方 案 呢 ?

行 政 長 官 : 我 們 到 時 會 告 訴 大 家 , 向 大 家 交 代 , 一 步 步 地 行 。

記 者 : 報 告 內 提 到 按 部 就 班 和 不 能 過 急 , 其 實 是 否 實 際 上 已 經 否 決 ○ 七 / ○ 八 普 選 方 案 不 可 以 進 行 , 你 是 否 覺 得 那 是 不 應 該 , 不 是 按 部 就 班 呢 ?

行 政 長 官 : 我 的 報 告 提 出 九 項 原 則 , 這 是 由 三 人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九 項 原 則 。 這 九 項 原 則 怎 樣 得 出 來 呢 ? 第 一 點 , 三 人 小 組 在 過 去 數 個 月 的 工 作 中 , 聽 取 了 很 多 社 會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而 得 出 來 的 一 個 看 法 ; 第 二 點 , 亦 跟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有 商 討 , 並 與 內 地 的 法 律 專 家 交 流 而 得 出 來 的 看 法 ; 第 三 點 , 其 實 亦 是 《 基 本 法 》 的 要 求 和 規 定 , 所 以 我 們 就 這 樣 定 出 九 項 原 則 進 行 。 至 於 個 別 方 案 , 現 在 不 是 談 論 個 別 方 案 的 時 候 。

記 者 : ......如 果 不 可 以 ○ 七 年 ......

行 政 長 官 : 我 們 是 反 映 出 所 聽 到 的 意 見 , 並 反 映 出 《 基 本 法 》 的 說 法 。

記 者 : 現 時 有 民 主 派 人 士 要 求 你 在 把 這 份 報 告 交 給 人 大 前 , 先 行 公 開 , 經 過 討 論 後 才 交 給 人 大 常 委 會 。 為 甚 麼 你 今 天 即 日 與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同 日 交 , 沒 有 聽 取 他 們 的 聲 音 呢 ? 我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是 如 果 中 央 到 最 終 是 確 認 了 是 不 可 以 修 改 , 你 會 不 會 代 表 香 港 人 去 爭 取 說 是 應 該 修 改 呢 ?

行 政 長 官 : 關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 在 現 時 是 不 應 該 作 任 何 猜 測 的 。 關 於 你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 首 先 我 想 說 , 民 主 黨 、 民 主 派 寫 了 信 給 我 , 我 會 盡 快 與 他 們 見 面 , 據 我 所 知 現 時 正 在 約 見 中 。 第 二 點 我 想 說 的 是 , 行 政 長 官 在 這 個 過 程 的 職 責 是 甚 麼 呢 ? 根 據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以 及 最 近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 香 港 的 政 制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 要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 經 過 人 大 常 委 會 同 意 後 才 可 以 進 行 的 。 其 次 是 否 要 提 交 立 法 會 作 為 辯 論 的 問 題 , 這 次 人 大 常 委 會 也 有 解 釋 , 就 是 香 港 政 制 的 改 變 必 須 事 先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批 准 , 在 中 央 政 府 未 有 正 式 意 見 前 , 在 立 法 會 辯 論 關 於 政 制 的 變 動 是 不 適 宜 的 。

記 者 : 你 說 不 應 猜 測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 但 人 大 常 委 是 有 權 不 修 改 ○ 七 、 ○ 八 年 的 普 選 , 你 會 否 把 政 改 時 間 表 給 香 港 人 呢 ?

行 政 長 官 : 我 想 強 調 在 今 時 今 刻 的 時 候 , 我 們 希 望 經 過 我 今 次 的 報 告 給 人 大 常 委 會 , 可 以 能 夠 啟 動 整 個 程 序 。 我 希 望 你 們 等 一 等 , 看 看 人 大 常 委 會 怎 樣 反 應 。

記 者 : 你 的 報 告 提 及 衡 量 實 際 情 況 時 考 慮 市 民 訴 求 , 你 會 以 甚 麼 形 式 衡 量 ? 遊 行 示 威 算 不 算 呢 ? 還 是 以 市 民 的 投 票 去 決 定 ? ○ 七 、 ○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 你 會 否 覺 得 步 伐 太 快 , 你 一 定 不 會 向 中 央 建 議 這 個 方 案 ?

行 政 長 官 : 關 於 ○ 七 、 ○ 八 年 的 普 選 問 題 , 我 剛 才 曾 強 調 個 別 的 方 案 並 非 是 在 現 階 段 討 論 的 問 題 。 現 階 段 所 討 論 的 是 怎 樣 去 啟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程 序 , 現 時 我 們 是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

記 者 : 很 多 市 民 希 望 在 報 告 中 反 映 他 們 在 ○ 七 、 ○ 八 年 普 選 的 訴 求 , 做 了 很 多 調 查 的 主 流 意 見 都 是 這 樣 的 。 但 你 的 前 顧 問 葉 國 華 曾 說 過 今 次 是 你 可 以 名 留 青 史 的 機 會 。 你 覺 得 提 交 一 份 大 家 覺 得 比 較 保 守 的 報 告 , 亦 不 提 方 案 , 而 民 意 只 不 過 是 九 項 選 擇 中 其 中 的 一 項 的 一 點 。 你 覺 得 會 不 會 沒 有 太  重 民 意 ? 把 民 意 放 於 比 較 低 的 位 置 , 你 覺 得 你 這 一 份 報 告 可 不 可 以 為 你 名 留 青 史 呢 ?

行 政 長 官 : 第 一 點 , 多 謝 葉 國 華 先 生 的 好 意 。 第 二 點 , 我 想 強 調 , 政 制 的 發 展 是 一 件 大 事 , 是 國 家 的 大 事 、 香 港 的 大 事 , 並 無 個 人 的 考 慮 , 多 謝 。

記 者 : 董 先 生 , 我 想 跟 進 一 個 問 題 , 這 份 報 告 在 未 發 表 前 你 強 調 會 公 開 讓 市 民 知 道 , 現 時 公 開 了 , 但 報 告 已 經 交 到 中 央 手 上 , 其 實 你 在 考 慮 時 , 為 甚 麼 不 考 慮 在 交 給 中 央 前 首 先 給 香 港 人 過 目 , 先 諮 詢 香 港 人 的 意 見 呢 ? 你 的 考 慮 究 竟 是 甚 麼 , 為 甚 麼 會 這 樣 做 呢 ?

行 政 長 官 : 我 這 份 報 告 是 考 慮 了 人 大 在 四 月 六 日 的 釋 法 , 亦 考 慮 了 三 人 小 組 給 我 的 這 一 份 報 告 。 你 知 道 三 人 小 組 在 過 去 兩 個 半 月 裏 會 見 了 很 多 團 體 , 會 見 了 很 多 人 士 , 香 港 很 多 團 體 和 人 士 都 有 充 分 的 渠 道 反 映 他 們 的 意 見 , 經 過 三 人 小 組 反 映 他 們 的 意 見 給 我 , 給 中 央 。 其 實 意 見 全 部 都 納 入 那 一 本 書 內 ; 另 外 還 有 第 一 號 報 告 , 關 於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報 告 , 如 果 你 詳 細 看 一 看 這 兩 份 報 告 , 你 可 以 看 到 那 些 意 見 已 反 映 在 那 裏 。 其 實 是 毋 須 再 做 多 一 次 這 樣 的 諮 詢 , 事 實 上 我 從 四 月 六 日 開 始 , 我 所 聽 到 的 聲 音 是 甚 麼 呢 ? 我 所 聽 到 的 是 : 「 特 首 , 請 你 快 一 點 , 快 點 去 做 這 件 事 」 。 就 是 因 為 我 聽 到 這 樣 的 聲 音 , 所 以 我 這 樣 去 做 。

記 者 : 董 先 生 , 你 好 , 關 於 這 一 次 政 制 發 展 , 大 家 爭 論 比 較 多 的 就 是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這 就 是 說 考 慮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 在 你 提 出 的 報 告 中 第 六 項 關 於 實 際 情 況 的 時 候 , 對 於 考 慮 市 民 訴 求 的 同 時 , 還 有 八 項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 那 麼 如 果 這 就 是 實 際 情 況 的 話 , 是 根 據 甚 麼 樣 的 一 個 條 件 去 考 慮 , 提 出 這 九 項 ,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需 要 考 慮 的 實 際 情 況 ?

行 政 長 官 : 我 剛 才 講 過 , 這 整 個 九 項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都 是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經 過 幾 個 月 以 來 聽 取 了 社 會 不 同 團 體 、 人 士 的 意 見 所 作 的 一 個 結 論 。 另 外 , 跟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及 法 律 專 家 交 流 以 後 所 聽 取 到 的 意 見 。 最 後 , 當 然 也 是 《 基 本 法 》 對 我 們 的 要 求 和 規 定 , 就 是 這 樣 出 來 的 , 不 是 單 單 你 剛 才 說 第 六 項 , 整 個 九 項 都 是 這 樣 。 多 謝 大 家 。

二 ○ ○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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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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