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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發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的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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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四 月 十 五 日 ) 下 午 在 政 府 總 部 新 翼 會 議 廳 發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會 見 傳 媒 的 發 言 全 文 :

各 位 傳 媒 朋 友 :

剛 才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收 到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二 號 報 告 , 並 已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六 日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及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 提 交 報 告 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建 議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有 需 要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同 大 家 講 講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本 年 一 月 七 日 成 立 以 來 ,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 收 集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對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 我 們 亦 先 後 在 北 京 、 深 圳 以 及 香 港 , 與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及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的 官 員 會 面 , 就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進 行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就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已 於 三 月 三 十 日 公 布 了 第 一 號 報 告 , 當 中 詳 載 了 專 責 小 組 就 這 些 問 題 的 看 法 。 四 月 六 日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根 據 憲 法 及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及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作 出 解 釋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和 專 責 小 組 就 法 律 程 序 的 看 法 基 本 ?X, 相 信 大 家 在 上 星 期 已 從 不 同 場 合 及 途 徑 知 道 有 關 詳 情 , 我 不 打 算 在 這 裏 重 複 。

專 責 小 組 自 公 布 了 第 一 號 報 告 以 來 , 集 中 準 備 第 二 號 報 告 , 就 是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一 星 期 前 左 右 向 行 政 長 官 介 紹 報 告 書 初 稿 , 並 在 昨 天 正 式 向 行 政 長 官 呈 交 第 二 號 報 告 。

市 民 可 以 在 十 八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第 二 號 報 告 , 並 可 以 在 政 制 發 展 專 設 網 頁 www.cab-review.gov.hk瀏 覽 。 此 外 , 報 告 的 附 件 為 社 會 各 界 的 書 面 意 見 書 , 和 專 責 小 組 與 團 體 和 個 人 就 有 關 原 則 問 題 的 會 議 摘 要 。 附 件 文 本 已 上 載 於 政 制 發 展 專 設 網 頁 。 十 八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也 有 存 放 文 本 以 供 參 閱 。

現 在 讓 我 簡 要 地 講 講 第 二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

第 二 號 報 告 共 分 六 章 。 報 告 第 四 章 及 附 件 交 代 專 責 小 組 就 原 則 問 題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 這 些 原 則 問 題 可 歸 納 為 三 大 範 疇 , 就 是 :

(一 ) 有 關 中 央 和 特 區 關 係 的 原 則 問 題 ;

(二 ) 政 制 發 展 應 根 據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三 ) 有 關 姬 鵬 飛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提 及 的 兼 顧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和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社 會 上 對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問 題 的 討 論 十 分 廣 泛 , 意 見 紛 紜 。 報 告 第 四 章 扼 要 簡 述 專 責 小 組 從 社 會 各 界 就 收 集 到 的 不 同 意 見 。 籠 統 來 說 :

  • 社 會 對 「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 的 原 則 , 即 是 關 於 七 項 原 則 問 題 的 首 三 項 , 沒 有 太 多 異 議 。 多 數 意 見 也 同 意 政 制 發 展 應 該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進 行 。

  • 社 會 對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理 解 就 有 較 多 不 同 的 看 法 , 而 且 差 異 亦 比 較 大 。

  • 至 於 「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和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的 發 展 」 , 社 會 上 亦 有 不 同 意 見 , 而 主 要 是 環 繞 保 留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相 對 於 以 全 面 普 選 立 法 會 所 有 議 席 的 討 論 。 亦 有 意 見 提 及 普 選 與 福 利 主 義 的 關 係 。

第 四 章 的 簡 述 主 要 是 為 了 方 便 大 家 參 考 。 專 責 小 組 收 到 的 書 面 意 見 , 已 悉 數 載 附 於 附 件 。 如 果 大 家 想 更 清 楚 及 全 面 了 解 社 會 對 這 些 原 則 問 題 的 不 同 看 法 , 我 提 議 大 家 詳 細 翻 閱 有 關 附 件 。

第 二 號 報 告 第 五 章 提 出 了 專 責 小 組 對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問 題 的 看 法 。 參 考 了 社 會 上 不 同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就 這 些 看 法 作 出 了 總 結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考 慮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的 任 何 方 案 時 , 須 顧 及 下 列 考 慮 因 素 :

(i)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以 及 其 制 度 , 皆 由 中 央 根 據 憲 法 及 透 過 《 基 本 法 》 決 定 , 特 區 不 能 單 方 面 改 變 中 央 所 設 立 的 制 度 。 特 區 在 研 究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向 及 步 伐 時 , 必 須 聽 取 中 央 的 意 見 , 亦 須 先 得 到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 無 論 如 何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修 改 方 案 必 須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或 備 案 。

(ii)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規 定 。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和 原 則 。

(iii) 中 央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命 權 是 實 質 的 , 任 何 方 案 均 不 能 影 響 中 央 的 實 質 任 命 權 。

(iv) 方 案 必 須 鞏 固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首 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 不 能 偏 離 這 項 設 計 原 則 。 方 案 須 以 完 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為 尚 , 不 能 導 致 惡 化 現 行 行 政 立 法 未 能 充 份 互 相 配 合 的 問 題 。

(v) 達 至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必 須 循 序 漸 進 , 按 部 就 班 , 步 伐 不 能 過 急 , 要 根 據 特 區 實 際 情 況 漸 進 , 以 保 持 繁 榮 穩 定 。

(vi) 衡 量 實 際 情 況 時 , 必 須 考 慮 市 民 訴 求 , 亦 要 檢 視 其 他 因 素 , 包 括 特 區 的 法 律 地 位 、 政 治 制 度 發 展 現 今 所 處 階 段 、 經 濟 發 展 、 社 會 情 況 、 市 民 對 「 一 國 兩 制 」 及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程 度 、 公 民 參 政 意 識 、 政 治 人 才 及 參 政 團 體 成 熟 程 度 , 以 至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等 。

(vii) 方 案 必 須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在 政 治 體 制 內 都 有 代 表 聲 音 , 並 能 通 過 不 同 途 徑 參 政 。

(viii) 方 案 必 須 確 保 能 繼 續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

(ix) 方 案 不 能 對 現 行 載 於 《 基 本 法 》 的 經 濟 、 金 融 、 財 政 及 其 他 制 度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第 二 號 報 告 第 三 章 詳 載 了 專 責 小 組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憲 制 基 礎 及 現 時 實 際 情 況 的 理 解 及 掌 握 。 報 告 羅 列 了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在 衡 量 特 區 「 實 際 情 況 」 時 所 應 該 檢 視 的 因 素 及 有 關 觀 察 。 但 我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 要 準 確 衡 量 實 際 情 況 ,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 當 中 涉 及 客 觀 的 因 素 及 主 觀 的 判 斷 。 專 責 小 組 會 小 心 謹 慎 , 對 現 時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中 肯 的 判 斷 。

專 責 小 組 已 完 成 了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研 究 及 工 作 。 現 在 是 適 當 時 候 考 慮 下 一 步 工 作 應 該 是 怎 樣 。 就 此 , 報 告 最 後 提 出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結 論 。

根 據 專 責 小 組 於 第 一 號 及 第 二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 看 法 和 結 論 , 我 們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應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四 月 六 日 公 布 的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 建 議 對 二 零 零 七 年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進 行 修 改 , 並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會 根 據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和 原 則 予 以 確 定 。 專 責 小 組 很 高 興 行 政 長 官 已 接 納 了 這 項 建 議 。

當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有 需 要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後 , 專 責 小 組 將 研 究 如 何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並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

最 後 , 我 想 再 次 強 調 , 要 成 功 落 實 政 制 發 展 的 具 體 方 案 , 必 須 獲 得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及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或 備 案 , 缺 一 不 可 。 要 有 成 果 , 就 必 須 明 白 這 個 政 治 現 實 , 就 必 須 理 解 大 家 的 立 場 及 考 慮 。 政 制 發 展 影 響 深 遠 , 我 們 要 繼 續 以 彼 此 包 容 及 尋 求 共 同 利 益 的 態 度 , 去 處 理 這 項 重 要 課 題 。

多 謝 各 位 。

二 ○ ○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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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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