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出 席 電 台 節 目 後 談 話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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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四 月 十 七 日 ) 早 上 出 席 電 台 節 目 後 回 答 傳 媒 提 問 的 談 話 內 容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想 問 一 下 王 振 民 的 講 法 , 依 你 的 理 解 , 人 大 常 委 是 不 是 可 能 會 就 董 先 生 提 交 的 報 告 附 加 一 些 原 則 或 者 一 些 考 慮 因 素 ? 而 在 法 律 上 是 不 是 我 們 一 定 要 遵 守 的 ? 會 不 會 有 這 個 情 況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看 中 央 是 非 常 重 行 政 長 官 就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所 呈 交 的 報 告 , 也 會 盡 快 處 理 。 這 位 法 律 學 者 提 供 的 意 見 , 我 想 是 他 的 意 見 。 中 央 就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是 有 決 定 權 的 , 因 為 在 國 家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 特 區 所 執 行 的 制 度 是 由 人 大 決 定 的 , 所 以 如 果 中 央 有 任 何 決 定 , 我 們 會 依 照 這 個 決 定 來 推 前 我 們 的 工 作 。
記 者 : 就 那 九 個 因 素 , 有 很 多 人 說 有 些 根 本 在 《 基 本 法 》 條 文 裏 是 沒 有 的 , 好 像 是 你 們 小 組 或 者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做 出 來 的 , 你 怎 樣 回 應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任 何 政 改 方 案 都 要 依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 根 據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第 六 十 八 條 的 原 則 - 循 序 漸 進 、 實 際 情 況 來 推 動 , 也 要 根 據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條 件 來 表 決 。 今 次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是 用 了 三 個 多 月 聽 取 了 社 會 上 的 意 見 後 , 歸 納 了 這 九 點 看 法 , 我 們 認 為 這 九 點 看 法 反 映 了 《 基 本 法 》 的 條 文 和 重 要 概 念 , 今 後 如 果 有 任 何 具 體 的 修 改 辦 法 提 出 來 , 如 果 可 以 貼 近 這 九 點 看 法 , 在 香 港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和 中 央 三 方 面 可 以 得 到
共 識 和 同 一 看 法 的 機 會 是 比 較 高 的 。 但 任 何 人 有 任 何 方 案 , 他 當 然 可 以 提 出 來 , 供 公 眾 討 論 , 但 我 們 的 意 見 是 這 九 點 看 法 是 重 要 的 因 素 。
記 者 : 始 終 有 人 質 疑 這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附 加 條 件 , 很 多 事 情 你 說 是 融 入 了 , 但 你 只 是 融 入 ,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寫 出 來 , 就 讓 人 覺 得 你 是 附 加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可 不 是 到 我 們 附 加 任 何 條 件 在 《 基 本 法 》 。 《 基 本 法 》 是 由 人 大 所 立 的 , 所 以 要 根 據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和 表 決 程 序 來 處 理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 我 們 這 九 點 看 法 只 是 歸 納 了 社 會 上 的 意 見 , 和 總 結 了 我 們 對 這 些 《 基 本 法 》 原 則 問 題 的 研 究 。
記 者 : 局 長 , 你 剛 才 是 不 是 說 人 大 常 委 有 權 再 附 加 一 些 在 特 首 報 告 以 外 的 條 件 ? 如 果 提 出 的 時 候 我 們 一 定 要 聽 取 ? 那 麼 條 件 會 越 來 越 多 , 是 不 是 有 這 個 可 能 性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剛 才 跟 你 們 說 的 , 是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一 如 香 港 的 其 他 制 度 , 在 立 《 基 本 法 》 的 時 候 , 人 大 是 根 據 憲 法 為 香 港 定 這 些 制 度 的 。 所 以 就 政 治 體 制 , 人 大 是 有 決 定 權 的 , 我 們 會 根 據 人 大 的 決 定 來 處 理 今 後 的 修 改 方 案 。 但 人 大 常 委 今 次 就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作 出 什 麼 決 定 , 在 此 階 段 , 我 不 作 揣 測 。
記 者 : 不 如 這 樣 問 , 人 大 常 委 就 董 先 生 的 報 告 應 該 會 做 一 些 解 釋 , 那 些 解 釋 是 不 是 一 定 會 成 為 將 來 方 案 的 最 重 要 參 考 因 素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行 政 長 官 已 經 提 交 了 報 告 給 人 大 常 委 , 人 大 常 委 我 相 信 是 會 看 重 , 及 會 作 出 一 個 決 定 ,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決 定 之 後 , 我 們 再 推 前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記 者 : 諮 詢 方 面 , 可 不 可 以 說 清 楚 , 是 不 是 人 大 常 委 發 還 給 特 首 的 時 候 , 無 論 有 沒 有 附 加 條 件 或 者 解 釋 , 是 不 是 你 們 會 隨 即 展 開 諮 詢 , 一 定 會 在 特 區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任 何 草 案 之 前 , 已 經 做 了 方 案 的 諮 詢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其 實 我 一 直 以 來 看 這 套 工 作 , 是 有 三 個 重 要 方 面 的 。 第 一 方 面 是 就 這 些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有 什 麼 可 以 修 改 , 我 們 要 諮 詢 香 港 社 會 , 當 然 也 要 與 立 法 會 討 論 。 待 我 們 認 為 討 論 接 近 成 熟 , 我 們 會 正 式 提 出 修 改 的 方 案 , 我 們 要 就 《 基 本 法 》 的 表 決 程 序 來 處 理 我 們 的 工 作 。 做 完 這 第 二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們 才 去 做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 未 來 三 年 , 我 相 信 是 有 足 夠 時 間 , 容 許 我 們 做 完 這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的 。
記 者 : 剛 才 有 聽 眾 叫 你 辭 職 , 又 說 你 們 做 不 到 事 , 你 怎 樣 回 應 ? 你 會 不 會 覺 得 好 像 你 們 要 聽 中 央 , 沒 有 什 麼 辦 法 ? 你 怎 樣 回 應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其 實 說 到 憲 政 的 修 改 , 在 每 一 個 地 方 都 是 複 雜 的 , 及 市 民 、 社 會 會 有 強 烈 的 意 見 , 這 點 我 們 很 清 楚 。 也 因 為 社 會 有 多 方 面 的 意 見 , 我 們 要 更 加 努 力 不 懈 在 香 港 社 會 凝 聚 共 識 , 及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的 共 識 可 以 得 到 中 央 的 支 持 。 這 就 是 我 們 一 直 以 來 作 為 專 責 小 組 希 望 扮 演 橋 樑 的 角 色 。
記 者 : 下 星 期 三 去 深 圳 , 你 們 有 沒 有 被 邀 請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都 聽 到 這 個 消 息 , 有 人 大 政 協 委 員 被 邀 請 去 反 映 意 見 , 一 切 安 排 我 相 信 還 是 由 中 央 向 大 家 公 布 , 我 們 已 遞 交 了 報 告 , 我 們 在 等 待 人 大 常 委 處 理 特 首 這 個 報 告 。
記 者 : 你 們 專 責 小 組 有 沒 有 人 被 邀 請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等 中 央 向 大 家 宣 布 他 們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問 題 諮 詢 人 大 政 協 的 意 見 , (待 他 們 )向 大 家 交 代 吧 。
(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英 文 部 分 )
完
二 ○ ○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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