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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會 見 傳 媒 談 話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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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 上 午 出 席 「 龍 傳 基 金 」 舉 辦 的 「 龍 匯 100」 2005華 人 青 年 領 袖 論 壇 開 幕 典 禮 後 , 與 傳 媒 的 談 話 內 容 ( 中 文 部 分 ) :

局 長 : 我 先 談 談 今 天 的 聚 會 , 好 嗎 ? 我 們 十 分 歡 迎 「 龍 傳 基 金 」 繼 續 他 們 這 項 重 要 的 工 作 , 於 世 界 各 地 邀 請 一 些 年 青 朋 友 , 關 心 國 家 的 發 展 、 多 認 識 香 港 的 發 展 。 他 們 過 去 數 年 的 工 作 有 顯 著 成 效 , 大 家 都 看 到 那 些 年 青 人 很 有 幹 勁 、 很 有 心 多 認 識 這 裡 我 們 最 新 的 情 況 。 他 們 於 世 界 各 地 都 是 很 優 秀 的 年 青 人 , 我 相 信 長 遠 而 言 , 他 們 可 以 做 到 華 人 社 會 中 重 要 的 橋 樑 和 領 袖 , 做 「 龍 的 傳 人 」 。 大 家 有 什 麼 問 題 ?

記 者 : ( 秋 季 發 出 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有 否 確 實 日 期 ? )

局 長 : 我 們 依 然 內 部 在 覆 檢 自 四 號 報 告 五 月 底 公 眾 諮 詢 期 完 結 , 之 前 之 後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我 們 正 將 這 些 意 見 歸 納 和 總 結 , 我 們 也 仍 在 進 行 準 備 工 夫 。 我 們 會 於 秋 季 發 第 五 號 報 告 以 及 開 列 一 個 建 議 方 案 , 讓 立 法 會 內 外 關 心 政 制 發 展 的 人 士 考 慮 。

我 們 需 要 今 年 年 底 前 將 ( 《 基 本 法 》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定 下 來 , 我 們 需 要 爭 取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的 全 體 議 員 支 持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認 可 。 當 我 們 完 成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後 , 我 們 會 於 明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

記 者 : ( 如 果 政 府 原 地 踏 步 , 會 否 擔 心 法 律 界 人 士 提 出 訴 訟 , 與 違 反 《 基 本 法 》 ? )

局 長 : 去 年 大 家 已 清 楚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就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作 出 釋 法 及 決 定 。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一 年 半 以 來 十 分 努 力 , 多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希 望 爭 取 將 來 提 出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時 , 可 以 得 到 更 廣 泛 的 支 持 。 我 們 也 清 楚 見 到 市 民 希 望 對 兩 個 選 舉 的 辦 法 - 二 ○ ○ 七 年 特 首 的 選 舉 、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 都 有 所 進 步 , 並 不 希 望 原 地 踏 步 。 我 們 於 現 階 段 做 好 準 備 工 夫 , 到 秋 季 我 們 推 出 以 後 , 會 盡 一 切 努 力 , 可 以 於 立 法 會 內 外 爭 取 支 持 , 和 努 力 爭 取 三 分 之 二 全 體 議 員 的 認 可 。

記 者 : 要 爭 取 三 分 之 二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即 是 要 有 些 民 主 派 (的 支 持 ), 會 否 作 出 一 些 讓 步 ?

局 長 : 我 們 需 要 做 的 是 與 不 同 的 黨 派 溝 通 , 不 論 他 們 是 直 選 產 生 , 還 是 功 能 組 別 的 ; 不 論 他 們 屬 於 泛 民 主 派 , 或 是 其 他 黨 派 的 。 因 為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設 計 需 要 我 們 兩 方 面 的 議 員 , 代 表 地 區 、 代 表 不 同 界 別 的 , 都 要 爭 取 到 他 們 的 支 持 , 才 可 以 對 選 舉 制 度 作 出 改 動 。 這 正 是 《 基 本 法 》 本 身 設 計 希 望 我 們 要 有 廣 泛 的 共 識 才 向 前 走 。 這 是 應 該 的 , 因 為 談 到 選 舉 制 度 的 改 動 , 這 些 根 本 的 安 排 , 要 維 護 香 港 整 體 的 利 益 , 我 們 需 要 有 廣 泛 的 支 持 和 共 識 才 實 行 。 這 道 理 是 十 分 清 楚 的 。

記 者 : 會 否 擔 心 民 主 派 不 支 持 而 導 致 立 法 會 未 能 達 到 三 分 之 二 ?

局 長 : 我 覺 得 不 論 是 泛 民 主 派 或 是 其 他 黨 派 , 都 需 要 爭 取 他 們 的 支 持 。 並 非 那 麼 黑 與 白 , 泛 民 主 派 就 一 定 不 支 持 , 或 其 他 黨 派 一 定 會 支 持 。 我 們 需 要 的 是 不 同 的 黨 派 , 他 們 代 表 不 同 的 界 別 或 地 區 , 他 們 會 整 體 來 看 提 出 的 方 案 , 是 否 會 令 市 民 、 公 眾 可 更 廣 闊 地 參 與 選 舉 的 制 度 ? 是 否 擴 闊 了 參 政 的 空 間 ? 是 否 令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有 所 進 步 ? 我 認 為 不 單 政 府 部 門 需 要 這 樣 分 析 這 些 方 案 , 所 有 民 意 和 界 別 的 代 表 都 有 這 個 責 任 。

(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 )

二 ○ ○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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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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