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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記 者 會 答 問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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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率 領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下 午 在 政 府 總 部 新 翼 會 議 廳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會 見 傳 媒 的 答 問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曾 司 長 , 我 想 問 你 的 就 是 剛 才 你 在 立 法 會 上 說 , 你 們 收 集 的 意 見 裏 , 有 很 大 部 分 是 支 持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的 , 但 你 們 因 為 人 大 常 委 … … 所 以 沒 有 處 理 , 剛 才 立 法 會 上 四 十 五 條 關 注 組 批 評 你 們 , 報 告 是 少 數 意 見 裏 面 的 大 多 數 , 你 覺 得 這 個 報 告 是 否 沒 反 應 主 流 意 見 ? 市 民 希 望 得 到 普 選 的 共 識 , 以 及 他 們 號 召 市 民 元 旦 上 街 , 你 對 這 件 事 有 何 看 法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最 主 要 是 我 們 十 分 相 信 專 責 小 組 相 信 香 港 人 是 務 實 的 , 因 為 人 大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 決 定 》 是 一 個 嚴 肅 及 國 家 最 高 政 策 機 構 作 出 的 決 定 。 同 時 我 們 亦 知 道 任 何 的 政 制 改 革 都 是 需 要 得 到 三 方 的 共 識 , 這 包 括 香 港 立 法 會 的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支 持 , 行 政 長 官 的 支 持 及 人 大 常 委 的 認 許 。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現 時 仍 然 堅 持 人 大 已 經 認 為 不 可 以 接 受 的 方 案 , 這 是 浪 費 各 位 市 民 的 時 間 , 亦 可 能 會 增 加 爭 拗 , 以 及 使 到 這 件 事 沒 完 沒 了 。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更 務 實 的 。

記 者 : 你 說 你 理 解 市 民 應 會 很 務 實 地 接 受 大 家 可 以 接 受 的 方 案 , 你 是 否 覺 得 其 實 你 提 的 方 案 例 如 特 首 選 委 會 最 多 由 1,600人 組 成 , 務 實 得 來 都 要 和 大 家 的 期 望 不 要 相 差 太 遠 , 你 會 不 會 考 慮 除 了 你 已 提 的 方 案 以 外 , 有 一 些 更 大 的 民 主 空 間 的 … … 步 伐 … … 可 以 … …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所 羅 列 的 意 見 和 每 一 個 可 以 修 動 、 改 動 的 方 案 的 頻 譜 都 反 映 到 我 們 在 諮 詢 期 裏 收 集 到 的 各 個 市 民 的 意 見 , 不 是 我 們 憑 空 構 想 出 來 的 , 所 以 我 們 的 歸 納 都 反 映 了 這 些 意 見 。 我 相 信 我 們 聽 到 的 意 見 之 中 , 這 些 都 是 最 多 人 講 的 幅 度 。 有 關 其 他 的 意 見 , 當 然 我 已 經 講 得 清 清 楚 楚 , 任 何 的 意 見 如 果 和 《 基 本 法 》 、 人 大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 決 定 》 沒 有 相 違 背 的 , 我 們 都 會 很 歡 迎 ,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的 。

記 者 : 想 問 明 年 中 出 這 個 主 流 方 案 之 前 , 其 實 會 否 有 不 同 的 方 案 給 市 民 去 選 擇 , 同 時 在 這 幾 個 月 過 程 裏 面 怎 樣 去 得 出 這 個 主 流 方 案 , 和 出 了 主 流 方 案 之 後 , 其 實 會 否 作 一 個 諮 詢 , 或 怎 樣 去 證 明 這 個 方 案 真 是 一 個 主 流 的 方 案 呢 ? 究 竟 程 序 是 怎 樣 的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這 次 討 論 政 制 改 革 , 我 們 已 經 是 逐 步 來 做 的 , 我 們 在 第 一 號 報 書 、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交 代 了 我 們 整 體 工 作 的 範 疇 。 另 外 經 過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羅 列 了 我 們 可 行 的 方 案 , 將 我 們 討 論 的 東 西 不 斷 收 窄 。 現 時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裏 更 加 羅 列 了 每 一 個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裏 亦 講 出 它 的 頻 譜 是 甚 麼 , 希 望 在 這 個 範 圍 之 內 , 我 們 再 可 能 再 收 窄 一 些 。 我 們 現 在 有 幾 個 月 的 光 景 , 我 很 相 信 我 們 透 過 我 們 各 種 諮 詢 的 方 法 , 是 我 們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諮 詢 期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 與 以 往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對 公 眾 諮 詢 經 驗 , 再 加 上 我 們 準 備 做 一 些 譬 如 我 們 說 今 次 希 望 做 一 個 公 開 的 論 壇 , 亦 都 加 強 了 我 們 上 一 次 諮 詢 的 方 法 , 我 很 相 信 用 這 樣 的 方 法 會 聽 到 香 港 人 各 方 各 面 的 意 見 。 在 過 程 之 中 當 然 會 有 一 些 意 見 提 出 來 , 亦 是 會 互 相 討 論 的 。 我 自 己 覺 得 到 這 個 階 段 的 時 候 , 我 們 一 定 要 面 對 一 個 事 實 , 就 是 我 們 要 作 為 對 這 個 主 流 方 案 做 一 個 交 代 。 我 很 相 信 明 年 夏 季 已 差 不 多 是 最 後 時 間 , 如 果 再 延 遲 會 影 響 我 們 跟  往 後 需 要 做 的 立 法 程 序 。 但 我 很 相 信 於 這 幾 個 月 之 間 , 一 定 會 有 不 同 的 方 案 走 出 來 , 一 個 完 整 的 方 案 出 來 , 個 別 會 討 論 。 另 外 我 們 出 了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裏 面 , 亦 都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 特 別 與 立 法 會 的 商 討 , 看 他 們 可 否 接 納 全 部 細 節 的 問 題 。

記 者 : 剛 才 在 立 法 會 上 你 曾 提 到 有 一 些 公 開 的 論 壇 或 是 一 些 在 考 慮 委 任 一 些 具 權 威 的 機 構 做 一 些 民 調 , 以 便 得 出 主 流 方 案 的 意 見 。 我 想 問 的 是 如 果 是 不 符 合 人 大 常 委 決 定 的 方 案 , 例 如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 如 果 在 這 些 公 開 論 壇 或 是 民 調 機 構 所 做 的 民 意 調 查 中 仍 然 有 市 民 是 支 持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的 話 , 是 否 表 示 你 們 專 責 小 組 同 樣 是 不 會 處 理 的 呢 ? 如 果 你 們 不 處 理 的 , 除 了 不 處 理 這 個 方 式 外 , 是 否 會 有 其 他 的 方 式 , 例 如 , 有 些 立 法 會 議 員 說 是 否 可 以 向 中 央 再 說 一 說 市 民 在 零 七 / 零 八 的 普 選 上 是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訴 求 。 是 否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途 徑 可 以 走 , 還 是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到 此 為 止 , 大 家 不 可 以 再 爭 拗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的 感 覺 上 現 時 對 這 個 問 題 是 無 謂 再 爭 拗 , 對 於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現 時 是 沒 有 空 間 可 以 前 進 的 , 因 為 人 大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 決 定 》 是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得 很 清 楚 的 。 當 然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還 有 個 別 對 這 件 事 有 訴 求 , 我 們 亦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 亦 明 白 、 理 解 到 有 些 市 民 對 這 方 面 可 能 會 繼 續 堅 持 下 去 。 我 們 所 持 的 態 度 是 , 如 果 我 們 收 到 個 別 的 意 見 還 是 堅 持 零 七 / 零 八 要 實 行 普 選 的 話 , 我 們 會 記 錄 在 案 , 我 們 會 交 代 , 但 我 們 不 會 再 深 入 層 次 地 研 究 、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

記 者 : 為 甚 麼 呢 ?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再 向 中 央 說 一 次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因 為 我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 這 與 人 大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 決 定 》 有 違 背 , 我 覺 得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如 果 再 為 這 件 事 爭 拗 的 話 , 我 們 覺 得 不 會 有 空 間 可 以 前 進 , 而 且 更 會 產 生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和 剛 才 我 所 說 的 沒 完 沒 了 的 爭 拗 。

記 者 : 請 問 今 次 的 報 告 提 到 , 有 關 零 七 / 零 八 兩 個 選 舉 方 法 以 外 的 ( 事 宜 ) 不 會 再 討 論 , 是 否 已 正 式 否 決 了 時 間 表 ? 你 說 香 港 人 很 務 實 , 但 連 二 零 一 二 / 一 七 完 全 已 談 不 來 , 你 覺 得 港 人 會 否 接 受 在 沒 有 時 間 表 之 下 再 談 零 七 / 零 八 不 是 普 選 的 方 案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不 是 這 樣 說 , 我 只 是 說 我 們 以 優 先 次 序 逐 一 弄 清 楚 。 我 們 現 在 要 做 的 是 , 要 先 決 定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方 法 和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法 應 如 何 修 改 , 這 是 我 們 的 首 要 任 務 。 但 是 我 們 不 會 排 除 其 他 的 討 論 , 但 我 一 定 要 先 處 理 這 首 要 任 務 , 因 時 間 迫 切 。 關 於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爭 議 相 當 大 , 香 港 社 會 對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相 當 分 歧 , 我 亦 都 覺 得 這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 在 我 們 來 看 , 我 們 應 該 要 先 處 理 零 七 / 零 八 選 舉 方 案 , 然 後 才 處 理 其 他 這 些 問 題 , 因 為 這 些 問 題 不 是 跟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人 大 《 決 定 》 有 抵 觸 ,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繼 續 要 聽 各 位 的 意 見 , 但 我 覺 得 一 定 要 分 開 先 後 次 序 。

記 者 : 但 巿 民 的 看 法 可 能 將 兩 件 事 拉 起 來 , 如 果 有 時 間 表 指 二 零 一 二 可 以 或 二 零 一 七 可 以 , ( 巿 民 ) 可 能 會 接 受 , 沒 有 便 不 接 受 , 你 怎 樣 解 決 這 問 題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不 會 在 這 個 時 間 揣 測 普 羅 大 眾 對 這 件 事 的 意 見 , 但 我 們 會 以 誠 懇 和 開 放 的 態 度 聽 各 位 巿 民 的 意 見 。

記 者 : 你 不 斷 強 調 希 望 收 窄 大 家 的 分 歧 , 但 其 實 現 在 立 法 會 民 主 黨 都 說 了 , 除 了 零 七 / 零 八 年 普 選 之 外 , 其 他 的 妥 協 方 案 都 不 會 接 受 , 二 十 五 名 泛 民 主 派 都 講 明 爭 取 零 七 / 零 八 普 選 , 你 有 否 信 心 或 有 甚 麼 方 法 可 以 令 到 最 後 肯 定 會 有 三 分 之 二 議 會 的 議 員 可 以 接 受 到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方 案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沒 人 可 以 肯 定 一 樣 東 西 , 因 為 決 定 權 不 在 我 , 也 不 在 專 責 小 組 。 決 定 權 是 在 立 法 會 、 在 特 首 和 人 大 。 但 我 們 會 作 一 切 努 力 , 盡 量 在 三 方 面 尋 求 一 個 共 識 的 方 案 , 我 很 相 信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香 港 人 一 樣 , 就 務 實 的 方 法 , 一 定 尋 求 一 個 向 普 選 的 目 標 , 盡 量 在 零 七 / 零 八 年 邁 進 一 步 。

記 者 : 我 想 問 明 年 的 主 流 方 案 出 來 後 , 就 會 與 立 法 會 商 討 , 但 立 法 會 議 員 會 不 會 可 以 修 改 該 個 方 案 呢 ? 同 時 隨 後 是 否 會 有 以 白 紙 草 案 的 形 式 出 來 諮 詢 公 眾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將 來 希 望 如 果 在 得 到 共 識 後 , 在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裏 一 定 要 法 律 條 文 化 , 到 時 我 們 會 用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有 關 處 理 方 案 的 問 題 , 人 大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是 有 決 定 的 , 有 關 修 改 的 方 法 , 修 改 任 何 有 關 政 制 選 舉 的 方 法 都 需 要 由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

記 者 : 這 即 是 說 是 不 可 以 修 改 的 , 是 嗎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作 任 何 的 修 改 也 需 要 由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 並 不 是 由 立 法 會 提 出 。

記 者 : 曾 司 長 , 你 可 否 說 說 如 果 產 生 辦 法 一 日 未 出 台 , 是 否 不 可 能 有 普 選 的 時 間 表 ? 如 果 當 這 個 產 生 的 辦 法 出 了 台 後 , 你 估 計 要 再 用 幾 多 時 間 去 制 定 普 選 實 施 的 時 間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在 這 個 時 間 , 這 個 時 段 , 我 自 己 的 優 先 工 作 是 希 望 能 夠 與 香 港 市 民 一 起 對 這 兩 個 選 舉 方 法 訂 出 我 們 修 改 的 方 案 , 這 是 我 的 首 要 任 務 。 對 於 其 他 問 題 , 連 同 時 間 表 在 內 ,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問 題 , 現 在 爭 議 性 亦 相 當 大 , 分 歧 亦 很 多 。 我 自 己 現 時 暫 沒 有 任 何 時 間 表 , 可 以 說 出 我 們 在 甚 麼 時 間 之 內 , 可 以 真 正 決 定 這 兩 樣 事 情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決 定 怎 樣 能 夠 修 改 ( 選 舉 ) 的 方 法 , 這 有 一 個 限 期 , 二 零 零 七 年 我 們 有 新 的 特 首 , 我 們 一 定 要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 二 零 零 六 年 時 , 已 經 決 定 我 們 怎 樣 能 夠 選 出 特 首 。

記 者 : 司 長 , 請 問 你 們 有 沒 有 計 劃 上 京 , 與 中 央 溝 通 關 於 那 個 主 流 方 案 究 竟 是 甚 麼 模 式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在 這 過 程 之 中 , 我 們 在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也 有 與 中 央 溝 通 。 我 相 信 在 製 作 這 個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中 間 , 我 們 會 找 尋 機 會 , 在 適 當 時 間 繼 續 與 中 央 溝 通 。

記 者 : 司 長 , 如 果 立 法 會 不 夠 三 分 二 票 數 通 過 方 案 , 香 港 零 七 / 零 八 年 ( 的 政 制 ) 很 有 可 能 原 地 踏 步 , 但 事 實 上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支 持 普 選 而 中 央 否 決 了 , 你 覺 得 如 果 原 地 踏 步 會 是 立 法 會 的 責 任 、 中 央 的 責 任 還 是 專 責 小 組 的 責 任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我 們 大 家 都 要 負 起 責 任 , 因 為 《 基 本 法 》 賦 予 我 們 、 連 同 中 央 及 立 法 會 都 要 朝  普 選 的 目 標 進 發 , 我 很 希 望 在 零 七 年 及 零 八 年 的 選 舉 均 能 在 這 方 面 有 所 表 達 和 落 實 , 如 果 是 這 樣 , 我 們 都 不 希 望 見 到 你 所 講 的 事 情 發 生 。 我 希 望 對 這 問 題 用 一 個 正 面 的 看 法 , 一 定 要 盡 一 番 努 力 。 現 在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已 經 說 明 是 可 行 的 , 各 意 見 書 裏 對 每 一 個 修 改 的 方 法 都 看 到 一 個 光 譜 , 從 中 可 尋 求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 我 覺 得 在 民 主 過 程 中 是 逐 步 逐 步 去 做 , 零 七 / 零 八 年 是 同 樣 重 要 。

記 者 : 由 小 組 提 出 的 主 流 方 案 不 獲 代 表 廣 泛 民 意 的 立 法 會 通 過 , 似 乎 責 任 是 在 專 責 小 組 方 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要 負 這 個 責 任 , 專 責 小 組 不 會 卸 責 , 我 們 會 繼 續 努 力 。

記 者 : 司 長 , 想 問 清 楚 , 根 據 你 之 前 的 說 法 , 是 否 在 發 表 五 號 報 告 書 之 前 , 你 們 是 不 會 提 出 方 案 讓 市 民 去 選 擇 ? 因 為 你 今 日 的 解 說 似 乎 是 在 迴 避 一 個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 就 是 屆 時 你 們 會 根 據 些 什 麼 標 準 , 什 麼 方 法 , 去 決 定 何 者 是 主 流 方 案 , 會 得 到 最 多 市 民 同 意 ? 是 否 是 由 你 們 三 位 專 責 小 組 去 決 定 , 抑 或 是 如 何 呢 ? 因 為 今 日 你 在 立 法 會 也 說 過 , 希 望 方 案 是 能 夠 得 到 大 部 份 市 民 支 持 , 那 麼 如 果 不 是 進 行 例 如 是 全 民 調 查 這 種 方 法 , 那 麼 你 們 有 何 方 法 可 以 說 明 方 案 是 得 到 大 部 份 市 民 支 持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首 先 我 們 並 沒 有 排 除 不 會 做 調 查 , 我 們 是 會 做 調 查 ; 但 調 查 只 是 一 種 方 法 , 我 們 仍 然 要 有 不 同 的 場 合 , 如 剛 才 所 說 的 公 開 論 壇 、 小 組 討 論 、 深 入 探 討 , 有 些 閉 門 、 有 些 公 開 ; 另 外 , 我 們 也 聽 了 市 民 給 我 們 的 意 見 , 在 每 一 個 修 改 的 法 例 中 , 可 以 在 不 斷 的 討 論 中 , 能 夠 見 到 何 者 是 最 多 人 支 持 的 。

記 者 : 司 長 ,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和 你 們 去 選 擇 那 一 方 案 是 最 多 市 民 支 持 是 兩 回 事 呢 ? 你 們 始 終 提 不 出 是 根 據 什 麼 標 準 或 什 麼 方 式 ?

政 務 司 司 長 : 最 好 的 標 準 就 是 最 多 市 民 支 持 。

記 者 : 如 何 知 道 是 最 多 市 民 支 持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這 個 就 是 要 有 判 斷 了 , 當 聽 了 普 羅 大 眾 的 意 見 , 聽 了 他 們 的 聲 音 , 自 自 然 然 會 見 到 最 近 的 、 最 多 人 支 持 的 是 什 麼 。

記 者 : 即 是 沒 有 一 個 客 觀 的 方 法 可 透 露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最 客 觀 的 方 法 就 是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 如 果 我 們 已 全 部 做 了 諮 詢 工 具 中 可 以 做 的 方 法 , 我 想 專 責 小 組 不 會 卸 責 , 一 定 會 說 出 他 們 所 認 為 的 , 市 民 最 有 可 能 達 成 的 一 個 最 可 能 的 共 識 。

記 者 : 我 想 問 有 關 普 選 的 時 間 表 , 如 今 只 有 一 句 「 日 後 適 當 時 候 才 進 一 步 處 理 」 , 這 樣 會 不 會 欠 缺 誠 意 呢 ? 這 麼 多 市 民 , 就 算 不 想 要 零 七 零 八 年 ( 直 選 ) , 也 期 望 有 一 個 時 間 表 , 比 較 具 體 一 點 , 你 是 否 連 有 一 個 計 劃 例 如 何 時 起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零 七 零 八 後 的 政 制 步 伐 的 工 作 計 劃 都 沒 有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最 重 要 的 是 見 到 市 民 的 意 見 , 如 果 各 位 翻 查 今 次 我 們 收 到 的 市 民 意 見 中 , 對 於 時 間 表 方 面 的 分 歧 是 很 大 的 。 我 一 定 要 分 開 我 們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 我 們 先 要 處 理 零 七 零 八 年 的 選 舉 , 然 後 才 處 理 其 他 的 問 題 。 在 現 時 的 階 段 裏 , 的 的 確 確 很 艱 難 說 出 何 時 開 始 研 究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我 認 為 現 時 先 要 處 理 這 兩 個 選 舉 , 如 果 辦 不 到 , 其 他 的 事 做 出 來 都 無 謂 。

記 者 : 是 否 要 留 待 下 一 屆 特 首 更 改 過 班 子 後 才 去 處 理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知 道 自 己 的 工 作 時 間 是 有 限 度 的 , 但 我 覺 得 對 於 整 個 政 制 發 展 要 有 責 任 最 重 要 的 是 誠 意 地 解 釋 及 告 訴 給 香 港 人 聽 , 我 們 怎 樣 去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 我 覺 得 優 先 任 務 是 要 處 理 零 七 零 八 年 選 舉 的 修 改 方 法 , 下 一 步 其 他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逐 步 逐 步 去 處 理 。 但 何 時 做 呢 , 我 現 時 說 不 出 。 為 甚 麼 呢 ? 因 為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還 沒 有 完 結 , 還 沒 有 認 真 開 始 做 得 完 。 我 希 望 在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裏 , 先 處 理 零 七 零 八 年 選 舉 的 修 改 , 然 後 才 可 以 處 理 其 他 很 多 的 問 題 , 其 中 一 個 是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

記 者 : 想 問 元 旦 遊 行 , 是 集 中 在 普 選 及 反 西 九 , 其 實 矛 頭 是 衝 向 你 , 你 會 否 擔 心 自 己 要 付 出 幾 大 的 政 治 代 價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僕 人 , 我 想 我 整 日 都 是 聽  市 民 的 意 見 , 但 市 民 亦 要 求 我 盡 一 分 的 力 量 , 做 我 應 該 做 的 工 夫 。 有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和 你 說 的 西 九 亦 都 是 特 區 政 府 給 我 做 的 工 夫 , 我 會 盡 一 切 能 力 做 , 我 相 信 市 民 會 體 諒 我 的 。

記 者 : 司 長 , 你 剛 才 說 , 在 過 程 中 會 不 停 與 中 央 溝 通 , 其 實 中 央 的 意 見 , 是 否 在 主 流 意 見 裏 面 佔 一 個 很 大 比 重 呢 ? 如 果 有 某 些 方 案 是 中 央 . . .

政 務 司 司 長 : 讓 我 答 了 這 問 題 先 好 嗎 ? 我 想 我 要 說 回 《 基 本 法 》 本 身 , 附 件 裏 說 得 清 清 楚 楚 , 因 為 我 們 任 何 的 共 識 都 需 要 三 方 面 認 同 的 。 行 政 長 官 我 時 常 都 見 得 到 , 立 法 會 議 員 我 亦 每 星 期 見 超 過 一 次 , 但 中 央 方 面 我 都 要 溝 通 的 , 所 以 我 想 在 這 過 程 之 中 , 至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之 前 , 一 定 要 與 中 央 溝 通 。

記 者 : 如 果 中 央 對 某 些 方 案 表 示 反 對 的 話 , 是 否 不 會 在 主 流 方 案 那 裏 出 現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現 在 不 想 對 中 央 的 意 見 有 任 何 的 揣 測 , 但 我 希 望 先 聽 到 香 港 普 羅 大 眾 對 這 個 《 基 本 法 》 不 違 反 , 和 對 於 今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人 大 的 《 決 定 》 裏 面 所 容 許 的 框 架 之 下 我 們 能 夠 做 出 的 意 見 裏 面 , 我 們 爭 取 最 大 的 空 間 , 做 出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能 夠 做 的 主 流 方 案 。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會 盡 量 向 中 央 溝 通 , 希 望 這 方 面 能 夠 達 到 與 中 央 有 共 識 , 與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的 議 員 有 共 識 。

記 者 : 剛 才 你 說 會 做 民 意 調 查 , 你 的 意 思 是 否 你 會 定 下 一 些 方 案 , 然 後 來 做 民 意 調 查 , 這 就 是 你 們 定 下 所 謂 主 流 方 案 的 客 觀 標 準 ? 還 是 這 個 客 觀 標 準 只 是 由 你 們 定 出 來 的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當 你 看 到 普 羅 大 眾 對 我 們 發 表 的 意 見 , 對 一 項 可 以 修 改 的 法 例 表 達 的 意 見 時 , 慢 慢 地 你 可 以 看 到 最 多 人 會 對 你 談 的 是 那 一 方 面 的 事 情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我 們 作 為 民 調 的 基 礎 , 我 相 信 是 不 錯 的 。 我 再 說 多 一 次 , 我 們 現 時 還 沒 有 具 體 地 想 到 這 個 問 題 , 但 我 們 不 排 除 會 做 民 意 調 查 的 工 作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另 一 方 面 , 你 們 要 知 道 這 個 公 眾 諮 詢 的 過 程 是 一 個 互 動 的 過 程 , 我 們 與 區 議 會 、 地 區 人 士 、 專 業 團 體 、 政 黨 政 團 一 面 談 , 我 們 是 會 觸 及 社 會 上 多 方 面 的 意 見 是 甚 麼 , 所 以 我 們 在 過 去 一 年 做 了 公 眾 的 討 論 後 , 就 可 以 把 頻 譜 收 窄 , 現 時 多 了 人 提 出 把 選 舉 委 員 會 增 加 至 1,200人 至 1,600人 ;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 增 加 到 ) 70至 80席 , 然 後 我 們 用 這 個 基 礎 在 未 來 數 月 再 多 些 互 動 , 使 到 我 們 的 觸 角 會 更 敏 銳 點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再 說 多 一 次 , 這 是 我 們 集 體 的 決 定 , 並 不 是 我 們 任 意 的 決 定 。 你 看 一 看 現 時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在 處 理 每 一 項 可 以 修 改 的 項 目 當 中 , 我 們 提 出 的 光 譜 , 你 亦 可 以 從 我 們 收 到 的 意 見 裏 加 以 印 證 。 同 一 原 因 ,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我 們 談 到 主 流 方 案 裏 , 每 一 個 項 目 都 要 在 當 其 時 我 們 從 各 方 面 收 到 的 意 見 裏 可 以 加 以 印 證 的 。 所 以 換 言 之 , 並 不 是 我 們 的 決 定 ,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是 我 們 集 體 、 全 香 港 的 決 定 。

記 者 : 想 問 一 下 程 序 問 題 。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及 增 加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 是 直 接 牽 涉 ( 《 基 本 法 》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這 方 面 肯 定 需 要 三 分 二 ( 議 員 ) 投 票 , 但 功 能 組 別 選 民 基 礎 , 以 及 選 委 會 分 組 選 舉 基 礎 , 即 是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選 民 基 礎 ,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分 組 選 舉 辦 法 , 以 往 是 本 地 立 法 , 不 用 三 分 二 ( 議 員 ) 。 想 問 一 下 現 在 政 府 計 劃 的 做 法 , 是 分 開 兩 條 Bill( 草 案 ) 提 交 , 即 分 兩 次 提 交 , 先 取 三 分 二 ( 議 員 ) 通 過 , 還 是 另 有 做 法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如 果 我 們 有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 獲 得 立 法 會 及 香 港 社 會 整 體 上 的 支 持 , 我 們 第 一 步 是 要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的 解 釋 , 先 修 改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整 體 規 定 。 例 如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要 增 加 的 , 由 800增 加 到 幾 多 ? 繼 而 下 一 步 我 們 就 是 進 行 本 地 立 法 , 本 地 立 法 需 要 按 照 新 的 附 件 一 , 以 定 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新 的 規 定 。 在 我 們 數 星 期 前 交 給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中 , 我 們 已 整 體 上 概 略 說 明 了 時 段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下 半 年 ,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推 動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二 的 修 訂 , 然 後 二 零 零 六 年 上 半 年 , 就 開 始 推 動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後 者 是 本 地 立 法 。

( 請 同 時 參 閱 英 文 部 分 )

二 ○ ○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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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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