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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號報告

第一號報告

第 一 章 : 引 言

附 件 1

為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開 始 至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為 止 , 共 約 見 了 77 個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 當 中 包 括 政 黨 、 立 法 會 議 員 、 議 政 團 體 、 學 者 、 工 會 和 商 界 組 織 、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 法 律 界 、 區 議 會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 18 區 區 議 會 議 員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部 份 團 體 和 人 士 在 會 面 期 間 或 會 面 前 後 交 來 意 見 書 或 立 場 書 。 除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外 , 專 責 小 組 把 所 收 到 的 91 份 意 見 書 副 本 現 載 於 附 件 1 。 專 責 小 組 亦 已 把 意 見 書 完 整 地 轉 呈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 從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 我 們 把 有 關 意 見 書 存 放 於 民 政 事 務 署 轄 下 五 個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供 市 民 參 閱 , 並 定 期 更 新 。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也 把 一 套 意 見 書 副 本 存 放 在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2. 與 專 責 小 組 會 面 的 團 體 及 人 士 及 會 面 日 期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1 第 二 章

附 件 2

3. 專 責 小 組 與 有 關 團 體 代 表 和 個 別 人 士 會 面 後 , 會 把 當 事 人 就 有 關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等 十 二 條 問 題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整 理 為 會 談 撮 要 初 稿 , 交 當 事 人 核 實 內 容 , 並 徵 求 他 們 同 意 公 開 有 關 記 錄 。

4. 至 今 , 有 部 份 會 談 撮 要 已 得 到 當 事 人 確 認 和 同 意 公 開 。 我 們 把 有 關 的 會 談 撮 要 當 中 涉 法 律 程 序 部 份 共 38 份 , 按 他 們 與 小 組 會 面 日 期 順 序 列 於 附 件 2; 當 中 部 份 會 談 撮 要 初 稿 於 截 稿 前 仍 未 得 到 當 事 人 確 認 記 錄 , 我 們 在 跟 進 這 類 別 的 撮 要 初 稿 時 , 已 向 當 事 人 表 明 , 專 責 小 組 致 力 以 高 透 明 度 處 理 約 見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 如 果 我 們 未 能 如 期 收 到 他 們 的 回 覆 , 我 們 會 假 設 他 們 不 反 對 我 們 把 撮 要 公 開 ; 不 過 , 為 著 公 平 起 見 , 當 我 們 公 開 有 關 撮 要 初 稿 時 , 會 清 楚 註 明 有 關 記 錄 未 經 當 事 人 確 認 。 我 們 已 在 附 件 2 的 有 關 記 錄 上 作 出 適 當 註 明 。 此 外 , 我 們 仍 在 處 理 一 些 較 近 期 的 會 談 撮 要 , 並 會 在 稍 後 公 開 。

5. 這 些 記 錄 在 編 印 過 程 中 , 或 有 遺 漏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希 望 當 事 人 能 盡 快 通 知 我 們 , 以 便 我 們 稍 後 另 行 出 版 作 出 更 正 。

6. 會 談 撮 要 主 要 是 記 錄 有 關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重 點 。 市 民 如 希 望 進 一 步 了 解 有 關 團 體 及 人 士 對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看 法 , 可 參 閱 附 件 1 內 他 們 已 呈 交 的 書 面 意 見 。

7. 我 們 希 望 在 此 說 明 , 專 責 小 組 十 分 尊 重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 有 關 的 撮 要 記 錄 不 會 取 代 他 們 交 來 的 任 何 書 面 意 見 書 , 正 如 本 文 第 一 段 提 及 , 他 們 的 意 見 書 會 完 整 地 轉 呈 中 央 及 公 開 。

附 件 3

8. 除 了 約 見 團 體 和 人 士 外 , 專 責 小 組 也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對 有 關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 包 括 電 子 郵 箱 、 傳 真 熱 線 2523 3207 和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也 有 不 少 市 民 以 郵 遞 方 式 把 意 見 寄 到 特 區 政 府 總 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秘 書 處 或 經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轉 來 秘 書 處 。

9. 由 於 本 報 告 集 中 處 理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我 們 在 附 件 3 收 錄 了 公 眾 人 士 就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提 交 的 書 面 意 見 。 編 印 次 序 是 盡 量 按 意 見 書 顯 示 的 發 件 日 期 順 序 排 列 。

10. 我 們 希 望 在 此 說 明 , 由 於 有 部 份 公 眾 人 士 在 發 表 他 們 對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時 , 也 對 原 則 問 題 和 其 他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表 達 看 法 , 為 了 保 持 來 函 /電 郵 的 完 整 性 , 我 們 把 全 份 意 見 ( 包 括 法 律 程 序 部 份 和 其 他 部 份 ) 同 時 公 開 。 我 們 現 階 段 沒 有 把 那 些 純 就 原 則 問 題 和 其 他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表 達 意 見 的 意 見 書 刊 印 在 附 件 3 。 關 於 這 此 類 意 見 , 我 們 會 在 下 一 步 交 代 原 則 問 題 時 , 把 它 們 一 併 公 開 。

政 制 發 展 互 聯 網 網 頁

11. 我 們 早 前 把 五 項 涉 及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放 在 政 制 發 展 互 聯 網 網 頁 , 我 們 同 時 為 每 一 項 問 題 提 供 了 獨 立 電 郵 回 覆 。 為 方 便 統 計 , 我 們 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市 民 就 這 些 問 題 發 出 的 電 郵 意 見 以 一 份 計 , 而 同 一 人 士 透 過 網 頁 回 郵 於 不 同 日 期 交 來 的 回 覆 , 則 另 外 計 算 。

個 人 私 隱 的 處 理

12. 為 了 保 障 發 件 人 的 私 隱 , 我 們 在 編 印 所 收 到 的 電 郵 郵 件 時 , 會 將 發 件 人 的 電 郵 郵 址 刪 除 ; 發 件 人 的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住 址 、 身 份 證 號 碼 和 電 話 號 碼 , 若 有 提 供 的 話 , 也 會 被 刪 除 。 我 們 亦 會 把 電 郵 上 載 有 的 商 業 廣 告 字 句 刪 除 。 此 外 , 電 郵 原 文 內 容 都 完 整 地 刊 登 。

13. 同 樣 地 , 我 們 把 以 郵 遞 或 傳 真 方 式 交 來 的 郵 件 按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的 原 則 , 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回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個 人 身 份 證 號 碼 刪 除 。

14. 如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表 達 , 我 們 也 按 其 意 願 , 把 當 事 人 署 名 刪 除 。 有 少 部 份 人 士 交 來 意 見 時 , 未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傳 真 號 碼 或 回 郵 地 址 等 , 我 們 因 而 無 法 與 當 事 人 確 認 他 們 是 否 同 意 把 身 分 或 意 見 公 開 , 在 此 情 況 下 , 我 們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公 開 意 見 。

日 後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15. 為 推 展 工 作 , 專 責 小 組 於 三 月 下 旬 整 理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及 編 寫 本 報 告 , 因 此 本 附 件 只 編 載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所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書 。 專 責 小 組 在 該 日 後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書 , 將 會 在 稍 後 另 行 出 版 供 公 眾 參 閱 , 並 採 用 與 上 文 相 同 的 程 序 處 理 。

16. 在 編 印 過 程 中 , 或 有 遺 漏 缺 失 之 處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將 於 日 後 作 出 適 當 更 正 。 不 便 之 處 , 望 各 界 見 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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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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