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第四號報告

第四號報告

前 言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旨 在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公 眾 可 透 過 以 下 渠 道 提 交 意 見 :

  • 郵 遞 至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秘 書 處 ;
  • 電 郵 ;
  • 傳 真 (號 碼 : 2523 3207); 或
  •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2. 第 三 號 報 告 的 諮 詢 期 限 原 定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 專 責 小 組 於 八 月 期 間 應 社 會 要 求 , 把 諮 詢 期 限 延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後 因 應 一 些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具 體 要 求 , 進 一 步 把 諮 詢 期 延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 諮 詢 期 共 超 過 五 個 月 。

公 眾 意 見 書

3. 截 至 諮 詢 期 完 結 , 我 們 共 收 到 488份 公 眾 人 士 和 團 體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意 見 書 , 當 中 有 118份 是 以 團 體 名 義 呈 交 。 除 當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所 有 意 見 書 的 副 本 現 載 列 於 本 報 告 附 錄 一 , 編 印 次 序 是 盡 量 按 意 見 書 顯 示 的 發 件 日 期 順 序 排 列 。 另 有 15份 意 見 書 已 按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

4. 此 外 , 我 們 收 到 43份 致 專 責 小 組 的 信 函 和 電 郵 ,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內 容 屬 於 第 三 號 報 告 或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以 外 的 範 疇 , 我 們 因 此 沒 有 納 入 此 報 告 附 錄 一 。 我 們 已 把 有 關 意 見 書 副 本 存 放 在 灣 仔 柯 布 連 道 2號 地 下 灣 仔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供 查 閱 。

政 制 發 展 互 聯 網 網 頁

5. 就 第 三 號 報 告 附 錄 五 內 提 出 的 九 個 具 體 議 題 , 我 們 為 每 一 項 議 題 提 供 了 獨 立 電 郵 回 覆 。 為 方 便 統 計 , 我 們 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市 民 的 電 郵 回 覆 以 一 份 計 , 而 同 一 人 士 透 過 網 頁 回 郵 於 不 同 日 期 交 來 的 回 覆 , 則 分 別 計 算 。

懷 疑 有 病 毒 的 電 郵 及 廣 告

6. 在 諮 詢 期 間 , 根 據 特 區 政 府 的 中 央 互 聯 網 通 訊 閘 系 統 給 我 們 發 出 的 通 告 , 共 有 超 過 2000份 傳 送 到 電 子 郵 箱 的 郵 件 為 廣 告 電 郵 或 懷 疑 帶 有 病 毒 。 這 些 郵 件 我 們 都 不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 其 他 以 電 郵 方 式 交 來 的 意 見 書 如 載 有 商 業 廣 告 字 句 的 話 , 我 們 都 已 把 它 們 刪 除 , 意 見 書 的 原 文 內 容 則 完 整 地 刊 登 。

個 人 私 隱 的 處 理

7. 為 了 保 障 發 件 人 的 私 隱 , 我 們 在 編 印 所 收 到 的 電 子 郵 件 時 , 會 將 發 件 人 的 電 郵 郵 址 刪 除 ; 發 件 人 的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住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和 電 話 號 碼 , 若 有 提 供 的 話 , 也 已 被 刪 除 。

8. 同 樣 地 , 我 們 以 同 一 方 法 處 理 以 郵 遞 或 傳 真 方 式 交 來 的 意 見 書 , 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回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和 個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刪 除 。

9. 如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 我 們 也 按 其 意 願 , 把 當 事 人 署 名 刪 除 。 我 們 也 遇 到 有 部 份 意 見 書 在 交 來 時 , 未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郵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 我 們 因 而 無 法 與 當 事 人 確 認 他 們 是 否 同 意 把 身 分 或 意 見 公 開 , 在 此 情 況 下 , 我 們 已 把 他 們 在 意 見 書 上 的 署 名 刪 除 。

版 權 的 處 理

10. 有 些 交 來 專 責 小 組 的 意 見 書 附 有 剪 報 或 書 刊 剪 輯 。 由 於 這 些 稿 件 涉 及 版 權 問 題 , 除 非 致 函 者 能 出 示 該 稿 件 的 出 版 商 或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 專 責 小 組 都 不 會 把 這 些 附 件 轉 載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以 後 的 意 見 書

11. 我 們 在 本 報 告 附 錄 一 內 載 列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前 的 意 見 書 。 十 月 十 五 日 以 後 我 們 另 外 收 到 420多 份 意 見 書 。 我 們 採 取 了 與 上 文 一 樣 的 處 理 方 法 , 把 它 們 納 入 本 附 錄 一 的 補 充 以 供 參 考 。 此 外 有 35份 意 見 書 應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 另 有 6份 意 見 書 的 內 容 我 們 認 為 屬 於 第 三 號 報 告 或 政 制 發 展 以 外 的 範 疇 , 已 按 上 文 第 4段 方 式 處 理 。

12. 在 編 印 過 程 中 , 或 有 遺 漏 缺 失 之 處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將 於 日 後 作 出 適 當 更 正 。 不 便 之 處 , 望 各 界 見 諒 。

上 頁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