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建 議 方 案
重 點
背 景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自 2004 年 1 月 成 立 以 來 , 曾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 就 如 何 修 改 200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08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徵 詢 各 界 的 意 見 。
- 專 責 小 組 已 制 訂 了 一 套 建 議 方 案 。
原 則 考 慮
-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廿 六 日 作 出 的 《 決 定 》 的 有 關 規 定 。
- 實 質 地 朝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
- 讓 市 民 大 眾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 能 為 中 央 、 行 政 長 官 、 立 法 會 及 社 會 各 界 所 接 受 。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選 舉 委 員 會 由 800 人 增 至 1 600 人 。
-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一 界 別 (工 商 、 金 融 界) 、 第 二 界 別 (專 業 界) 、 第 三 界 別 (勞 工 、 社 會 服 務 、 宗 教 等 界) 各 由 200 人 增 至 300 人 。
-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四 界 別 (立 法 會 議 員 、 區 議 會 議 員 、 鄉 議 局 代 表 、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及 香 港 地 區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由 200 人 增 至 700 人 , 當 中 包 括 全 體 區 議 員 。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所 需 數 目 維 持 於 選 舉 委 員 數 目 的 八 分 之 一 , 即 200 人 。
- 考 慮 設 立 適 當 機 制 , 規 定 在 只 有 一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情 況 下 , 仍 須 繼 續 進 行 選 舉 程 序 。
- 維 持 目 前 行 政 長 官 不 屬 任 何 政 黨 的 規 定 。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由 60 席 增 至 70 席 。
-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由 30 席 增 至 35 席 。
-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由 30 席 增 至 35 席 , 當 中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議 席 由 1 席 增 至 6 席 。
公 眾 可 於 各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五 號 報 告 , 或 於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閱 覽 報 告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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