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前 言

第 四 號 報 告 公 眾 諮 詢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第 四 號 報 告 , 歸 納 了 社 會 人 士 對 如 何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並 進 一 步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公 眾 可 透 過 以 下 渠 道 提 交 意 見 :

  • 郵 遞 至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秘 書 處 ;
  • 電 郵 ; 或
  • 傳 真 (號 碼 : 2523 3207)。

2.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諮 詢 期 原 定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束 , 及 後 專 責 小 組 把 諮 詢 期 延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讓 社 會 人 士 能 更 充 分 討 論 有 關 議 題 。 整 個 諮 詢 期 共 達 五 個 半 月 。

公 眾 意 見 書

3. 截 至 諮 詢 期 完 結 , 我 們 共 收 到 460份 公 眾 人 士 和 團 體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意 見 書 , 當 中 有 191份 是 以 團 體 名 義 呈 交 。 除 當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所 有 意 見 書 的 副 本 現 載 列 於 本 報 告 附 錄 一 , 編 印 次 序 是 盡 量 按 意 見 書 顯 示 的 發 件 日 期 順 序 排 列 。 另 有 27份 意 見 書 已 按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

4. 此 外 , 我 們 收 到 147份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補 選 或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的 意 見 書 。 除 當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外 , 我 們 已 把 有 關 意 見 書 副 本 存 放 在 灣 仔 柯 布 連 道 2號 地 下 灣 仔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供 公 眾 查 閱 。

5. 我 們 另 收 到 133份 信 函 和 電 郵 ,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內 容 屬 於 第 四 號 報 告 或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以 外 的 範 疇 , 因 此 沒 有 納 入 此 報 告 附 錄 一 。 我 們 已 把 有 關 意 見 書 副 本 存 放 在 灣 仔 柯 布 連 道 2號 地 下 灣 仔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供 公 眾 查 閱 。

未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的 傳 真 和 電 郵

6.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屬 於 廣 告 性 質 的 傳 真 , 我 們 不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 此 外 , 根 據 特 區 政 府 的 中 央 互 聯 網 通 訊 閘 系 統 給 我 們 發 出 的 通 告 , 共 有 超 過 500份 傳 送 到 專 責 小 組 電 子 郵 箱 的 郵 件 為 垃 圾 電 郵 或 懷 疑 帶 有 病 毒 。 這 些 郵 件 我 們 都 未 有 進 一 步 處 理 。

意 見 書 內 的 廣 告 字 句

7. 以 電 郵 方 式 交 來 的 意 見 書 , 如 載 有 商 業 廣 告 字 句 , 我 們 都 已 把 它 們 刪 除 , 意 見 書 的 原 文 內 容 則 完 整 地 刊 登 。

個 人 私 隱 的 處 理

8. 為 了 保 障 發 件 人 的 私 隱 , 我 們 在 編 印 收 到 的 電 子 郵 件 時 , 會 將 發 件 人 的 電 郵 郵 址 刪 除 ; 發 件 人 的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住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和 電 話 號 碼 , 若 有 提 供 的 話 , 也 已 被 刪 除 。

9. 同 樣 地 , 我 們 以 同 一 方 法 處 理 以 郵 遞 或 傳 真 方 式 交 來 的 意 見 書 , 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回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和 個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刪 除 。

10. 如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不 具 名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 我 們 也 按 其 意 願 , 把 當 事 人 的 署 名 刪 除 。 我 們 遇 到 有 部 份 意 見 書 在 交 來 時 , 未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郵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 我 們 因 而 無 法 與 當 事 人 確 認 他 們 是 否 同 意 把 身 分 或 意 見 公 開 。 在 此 情 況 下 , 我 們 亦 會 刪 除 他 們 在 意 見 書 上 的 署 名 。

版 權 的 處 理

11. 有 些 交 來 專 責 小 組 的 意 見 書 附 有 剪 報 或 書 刊 剪 輯 。 由 於 這 些 稿 件 涉 及 版 權 問 題 , 除 非 致 函 者 能 出 示 該 稿 件 的 出 版 商 或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 專 責 小 組 都 不 會 把 這 些 附 件 轉 載 。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後 的 意 見 書

12. 我 們 在 本 報 告 附 錄 一 內 載 列 了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的 意 見 書 。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後 , 我 們 另 外 收 到 74份 意 見 書 。 由 於 我 們 是 在 諮 詢 期 完 結 後 才 收 到 這 些 意 見 書 , 按 照 一 貫 的 做 法 , 有 關 意 見 書 不 會 被 納 入 本 報 告 的 意 見 歸 納 內 。 我 們 採 取 了 與 上 文 一 樣 的 處 理 方 法 , 把 它 們 納 入 本 附 錄 一 的 補 充 以 供 參 考 。 此 外 , 有 兩 份 意 見 書 已 按 當 事 人 要 求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 另 有 85份 意 見 書 的 內 容 我 們 認 為 屬 於 第 四 號 報 告 或 政 制 發 展 以 外 的 範 疇 , 已 按 上 文 第 5段 方 式 處 理 。

直 接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13. 為 了 直 接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如 何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意 見 , 在 一 月 至 三 月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舉 辦 了 兩 場 公 開 論 壇 , 讓 全 港 市 民 參 加 ; 及 四 場 地 區 研 討 會 , 邀 請 了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參 與 。 六 場 活 動 參 加 總 人 數 超 過 730人 ; 詳 情 見 第 7頁 的 附 表 。

14. 此 外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及 其 代 表 出 席 了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會 議 , 直 接 聽 取 區 議 員 就 政 制 發 展 發 表 的 意 見 。

公 開 論 壇

15. 兩 場 公 開 論 壇 都 是 公 開 讓 全 港 市 民 報 名 參 加 的 。 專 責 小 組 在 每 場 公 開 論 壇 舉 行 前 個 多 星 期 ,  登 報 紙 廣 告 及 在 電 台 宣 傳 , 並 同 時 在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張 貼 通 告 。

16. 為 公 平 起 見 , 公 開 論 壇 的 主 持 人 會 用 抽 籤 的 方 式 決 定 參 加 者 的 發 言 先 後 次 序 。 每 位 發 言 的 參 加 者 可 以 在 發 言 時 間 內 就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發 表 意 見 。

17.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 未 必 所 有 參 加 者 都 能 有 機 會 發 言 。 因 此 , 主 持 人 都 鼓 勵 參 加 者 以 書 面 形 式 把 補 充 意 見 或 其 他 建 議 直 接 交 予 專 責 小 組 參 考 。

18. 此 外 , 為 確 保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 專 責 小 組 作 出 安 排 , 讓 傳 媒 採 訪 整 個 公 開 論 壇 的 過 程 ; 而 兩 場 公 開 論 壇 的 錄 影 片 段 亦 已 上 載 至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讓 公 眾 參 閱 。

地 區 研 討 會

19. 為 了 讓 與 會 者 能 較 深 入 討 論 有 關 課 題 和 交 流 意 見 , 參 加 地 區 研 討 會 的 與 會 者 被 編 在 不 同 小 組 ,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 每 組 大 約 十 五 人 左 右 。 專 責 小 組 邀 請 一 些 社 會 人 士 義 務 擔 任 各 組 的 嘉 賓 主 持 。 在 討 論 進 行 時 , 記 錄 員 將 各 嘉 賓 的 意 見 ,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記 錄 在 場 內 的 壁 報 板 上 , 供 與 會 者 即 時 參 閱 。

20. 在 研 討 會 結 束 前 , 小 組 主 持 人 會 與 組 員 覆 核 記 錄 所 得 的 意 見 , 作 為 該 組 總 結 討 論 的 要 點 , 然 後 由 小 組 主 持 人 輪 流 向 大 會 及 所 有 與 會 者  報 其 小 組 的 總 結 。

21.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 各 小 組 主 持 人 未 必 能 把 與 會 者 所 提 出 的 每 一 項 意 見 或 建 議  報 , 因 此 , 他 們 都 鼓 勵 與 會 者 以 書 面 形 式 把 補 充 意 見 或 其 他 建 議 直 接 交 予 專 責 小 組 參 考 。

22. 此 外 , 為 增 加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 專 責 小 組 作 出 安 排 , 讓 記 者 採 訪 小 組 主 持 人 向 大 會  報 的 環 節 。 我 們 已 把 有 關  報 環 節 的 片 段 , 以 及 小 組 討 論 要 點 上 載 至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讓 公 眾 參 閱 。

23. 所 有 地 區 研 討 會 的 小 組 討 論 要 點 現 載 列 於 本 報 告 附 錄 二

區 議 會 會 議

24.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及 其 代 表 出 席 了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會 議 , 直 接 聽 取 區 議 員 就 政 制 發 展 發 表 的 意 見 。 有 關 的 區 議 會 會 議 記 錄 , 在 徵 得 相 關 區 議 會 的 同 意 後 , 已 上 載 至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供 公 眾 參 閱 , 並 現  載 於 本 報 告 附 錄 三 。 所 有 會 議 記 錄 由 有 關 區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撰 寫 , 並 獲 該 區 議 會 確 認 。

25. 在 編 印 過 程 中 , 或 有 遺 漏 缺 失 之 處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將 於 日 後 作 出 適 當 更 正 。 不 便 之 處 , 望 各 界 見 諒 。

附 表 : 政 制 發 展 公 開 論 壇 及 地 區 研 討 會 資 料

日 期
(二 零 零 五 年 )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一 場 公 開 論 壇 162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地 區 研 討 會 (新 界 東 ) 78
三 月 三 日 第 二 場 公 開 論 壇 234
三 月 五 日 地 區 研 討 會 (新 界 西 ) 103
三 月 十 九 日 地 區 研 討 會 (香 港 ) 76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地 區 研 討 會 (九 龍 ) 79
共 : 732

上頁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