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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東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一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關 廉 豪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同 意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數 目 , 而 且 都 同 意 增 加 至 1 600人 甚 至 1 8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都 同 意 區 議 員 應 成 為 選 舉 委 員 。 有 些 嘉 賓 則 認 為 民 選 議 員 較 有 代 表 性 , 應 給 予 他 們 多 些 尊 重 。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加 入 地 區 人 士 , 例 如 街 坊 會 、 鄉 事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等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提 名 所 需 人 數 維 持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總 人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 因 為 這 是 合 適 的 數 目 , 但 上 限 不 應 超 過 二 分 一 , 否 則 便 會 令 其 他 人 不 能 參 加 選 舉 。
  • 嘉 賓 都 認 為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人 須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每 人 應 只 可 投 一 票 , 而 且 不 應 讓 團 體 多 投 一 票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隨 著 人 口 增 長 , 議 席 亦 應 適 當 地 增 加 , 但 亦 不 能 一 下 子 大 幅 增 加 , 應 慢 慢 地 、 循 序 漸 進 地 按 人 口 比 例 調 整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席 應 予 以 增 加 , 因 為 地 區 和 全 港 的 人 口 都 有 所 增 長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功 能 組 別 的 議 席 亦 應 增 加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不 應 增 加 太 多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功 能 界 別 內 的 選 民 要 有 認 受 性 。 至 於 應 是 哪 些 界 別 , 則 留 待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
  • 有 嘉 賓 認 為 一 些 新 興 行 業 , 也 應 受 到 尊 重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大 部 份 嘉 賓 認 為 應 保 留 現 行 有 關 國 籍 的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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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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