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Content here

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東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二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李 孟 正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有 嘉 賓 建 議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不 可 增 加 太 多 , 可 考 慮 增 加 至 1 200人 ,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維 持 800人 不 變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可 加 入 一 定 比 例 的 民 選 區 議 員 , 如 將 區 議 員 的 議 席 數 目 由 目 前 的 42席 增 加 三 至 四 倍 , 但 不 應 包 括 委 任 的 區 議 員 。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應 按 經 濟 轉 型 作 調 整 , 特 別 是 因 應 工 商 業 、 金 融 和 中 小 企 的 發 展 而 增 加 該 些 界 別 分 組 的 委 員 數 目 。 亦 有 嘉 賓 意 見 認 為 組 成 不 應 作 出 大 變 , 以 免 引 起 爭 拗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提 名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應 維 持 在 全 體 委 員 的 八 份 之 一 的 比 例 不 變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要 因 應 社 會 轉 型 而 調 整 選 民 範 圍 。 具 體 可 考 慮 增 加 金 融 業 、 工 商 、 中 小 企 界 別 分 組 的 選 民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維 持 60席 不 變 ,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增 至 70席 。
  • 有 嘉 賓 希 望 了 解 立 法 會 設 立 60個 議 席 的 理 據 , 從 而 考 慮 有 否 需 要 按 照 社 會 轉 變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5席 。
  • 有 嘉 賓 建 議 全 港 只 劃 作 一 個 大 選 區 , 選 出 所 有 直 選 議 員 。 但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維 持 目 前 將 全 港 劃 為 五 大 選 區 的 安 排 , 因 為 選 民 會 對 候 選 人 有 更 多 認 識 , 候 選 人 也 可 更 貼 近 選 區 內 的 民 意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民 範 圍 不 應 只 包 括 專 業 人 士 , 亦 應 加 入 界 別 內 的 資 深 從 業 員 , 例 如 教 育 界 內 的 非 教 學 人 員 、 法 律 界 的 文 職 人 員 、 師 爺 等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維 持 現 有 規 定 不 變 , 以 顯 示 香 港 是 一 個 國 際 都 會 和 有 容 乃 大 的 精 神 。

回上頁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