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西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五 日 )
第 一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毛 潤 明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較 多 嘉 賓 認 為 應 增 至 1200人 , 因 為 這 已 是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增 長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可 來 自 基 層 , 但 質 素 要 高 。
- 嘉 賓 都 希 望 組 別 的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 亦 希 望 能 加 入 新 的 界 別 分 組 , 例 如 中 小 企 、 中 醫 、 婦 女 界 、 青 年 界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主 席 代 表 等 。
- 嘉 賓 認 為 區 議 員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內 所 佔 的 數 目 應 予 增 加 , 但 並 非 所 有 區 議 員 都 應 自 動 成 為 委 員 。 至 於 如 何 篩 選 , 嘉 賓 並 沒 有 詳 細 討 論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即 使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有 所 增 加 , 但 100人 的 提 名 要 求 仍 是 適 當 的 。
- 嘉 賓 認 為 如 有 需 要 設 立 提 名 上 限 , 合 適 的 人 數 應 為 200人 。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被 提 名 人 毋 須 取 得 選 舉 委 員 會 內 不 同 界 別 的 支 持 , 因 為 某 些 界 別 分 組 人 數 並 不 相 等 ,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獲 得 參 選 的 資 格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應 該 擴 大 , 但 並 沒 有 具 體 建 議 。
- 嘉 賓 對 團 體 票 轉 為 個 人 票 的 意 見 紛 紜 。 有 些 嘉 賓 支 持 改 用 個 人 票 , 因 為 這 樣 可 擴 大 選 民 的 覆 蓋 層 面 , 反 對 的 嘉 賓 則 認 為 團 體 票 本 身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
- 有 嘉 賓 擔 心 若 將 團 體 票 轉 為 個 人 票 , 有 些 人 可 能 會 持 有 超 過 一 票 , 屆 時 應 考 慮 設 立 機 制 , 要 求 他 們 只 可 投 一 票 。
- 有 嘉 賓 認 為 是 否 由 團 體 票 改 為 個 人 票 , 應 由 團 體 本 身 提 出 和 決 定 。 然 而 , 若 然 實 行 , 該 界 別 分 組 所 有 團 體 票 都 必 須 同 時 改 為 個 人 票 。
其 他
- 嘉 賓 都 認 為 現 階 段 不 是 適 當 的 時 機 , 去 決 定 行 政 長 官 可 否 擁 有 政 黨 背 景 和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
- 許 多 嘉 賓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 行 政 長 官 有 政 黨 背 景 對 施 政 有 好 處 , 但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有 政 黨 背 景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能 會 流 於 偏 激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現 時 在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經 已 足 夠 , 毋 須 增 加 , 否 則 只 會 動 用 更 多 公 帑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在 不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前 提 下 , 嘉 賓 都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應 該 重 組 , 使 議 席 分 配 可 以 更 為 合 理 。 至 於 如 何 重 組 , 嘉 賓 並 沒 有 具 體 的 建 議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最 終 應 取 消 外 國 籍 人 士 可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規 定 , 但 亦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現 階 段 非 中 國 籍 議 員 只 佔 少 數 , 並 無 問 題 。 持 有 這 兩 種 意 見 的 嘉 賓 人 數 相 當 接 近 。
其 他
- 嘉 賓 建 議 在 立 法 會 加 入 一 些 增 選 議 員 。 雖 然 他 們 不 是 正 式 的 議 員 , 但 可 參 與 討 論 各 項 事 務 。
-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有 其 作 用 , 所 以 長 遠 來 說 功 能 界 別 應 予 保 留 。 因 此 , 嘉 賓 並 無 提 出 普 選 時 間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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