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西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五 日 )
第 六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林 兆 秀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數 目 增 加 多 少 並 不 重 要 , 最 重 要 的 是 所 有 新 增 的 委 員 都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代 表 性 。
- 有 嘉 賓 認 為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只 是 過 渡 期 的 做 法 , 行 政 長 官 最 終 應 為 全 面 普 選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認 為 所 有 區 議 員 都 應 被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此 外 ,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必 須 有 更 多 行 業 的 代 表 , 使 其 代 表 性 要 比 立 法 會 功 能 組 別 的 組 成 更 為 廣 泛 , 但 要 避 免 一 小 撮 人 代 表 整 個 界 別 。
- 有 嘉 賓 建 議 加 入 少 數 族 裔 代 表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即 使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 100人 提 名 的 要 求 應 維 持 不 變 , 因 為 這 樣 可 以 鼓 勵 更 多 有 志 之 士 參 加 競 選 。
- 嘉 賓 建 議 提 名 人 數 要 設 上 限 , 以 免 只 有 一 人 可 以 參 選 , 但 嘉 賓 並 沒 有 討 論 具 體 數 字 。
其 他
- 有 嘉 賓 提 議 政 府 應 向 市 民 介 紹 選 舉 委 員 會 , 讓 他 們 認 識 到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有 許 多 界 別 代 表 ,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並 非 小 圈 子 選 舉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毋 須 增 加 議 席 , 因 為 未 必 有 足 夠 具 備 一 定 質 素 的 人 加 入 立 法 會 , 要 防 止 出 現 濫 竽 充 數 的 情 況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地 區 直 選 議 席 要 增 加 , 避 免 由 政 治 明 星 壟 斷 議 席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原 則 上 , 嘉 賓 都 認 為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要 增 加 公 平 性 和 參 與 性 。
- 具 體 而 言 , 嘉 賓 建 議 檢 討 現 時 的 組 別 劃 分 , 考 慮 合 併 同 類 的 組 別 , 例 如 工 業 界 、 商 業 界 等 , 並 提 出 一 些 具 體 的 準 則 及 方 法 , 汰 弱 留 強 , 例 如 紡 織 界 。 嘉 賓 亦 建 議 加 入 一 些 新 興 行 業 或 被 忽 略 的 專 業 , 如 中 醫 、 幼 兒 教 育 等 。
- 嘉 賓 提 議 為 了 擴 大 參 與 及 提 高 公 平 程 度 , 各 行 業 的 從 業 員 都 應 有 投 票 權 , 不 公 平 的 團 體 票 應 予 取 消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容 許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為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 只 要 他 們 熱 愛 香 港 便 可 。
其 他
- 有 嘉 賓 認 為 要 朝 全 面 直 選 的 方 向 邁 進 ,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最 終 應 由 分 區 直 選 取 代 。
- 有 嘉 賓 建 議 縮 小 分 區 直 選 的 選 區 , 因 為 目 前 經 由 五 個 大 選 區 選 出 的 議 員 , 未 必 真 正 能 關 注 到 整 個 選 區 的 事 務 。 較 小 的 選 區 將 有 助 議 員 更 為 專 注 , 並 為 地 區 事 務 提 供 更 多 有 益 的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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