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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香 港 島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第 二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許 天 福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許 多 嘉 賓 建 議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數 增 至 1 200 - 1 600人 , 其 中 較 多 嘉 賓 建 議 增 至 1 600人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至 3 000至 4 0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許 多 嘉 賓 認 為 應 增 加 區 議 員 代 表 , 因 為 民 選 區 議 員 是 由 市 民 選 出 。 有 嘉 賓 認 為 不 應 納 入 委 任 區 議 員 ,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代 表 性 。

  • 有 嘉 賓 認 為 要 增 加 地 區 代 表 , 建 議 考 慮 從 十 八 區 每 區 選 出 代 表 , 例 如 由 地 區 的 康 樂 會 、 地 區 商 會 和 法 團 組 織 等 互 選 代 表 。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婦 女 界 別 分 組 , 並 可 在 十 八 區 選 出 各 區 的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

  • 有 嘉 賓 建 議 把 所 有 分 區 委 員 會 正 、 副 主 席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然 而 , 有 嘉 賓 指 出 增 加 分 區 委 員 會 正 、 副 主 席 可 能 會 有 技 術 上 困 難 , 因 為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任 期 是 兩 年 一 任 , 換 屆 後 又 要 重 選 正 、 副 主 席 , 未 必 能 配 合 2007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的 時 間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同 意 將 所 需 提 名 人 數 比 例 降 低 。 有 嘉 賓 認 為 如 選 舉 委 員 會 擴 大 至 1 600人 , 可 維 持 100人 的 提 名 要 求 , 實 際 上 則 提 名 的 門 檻 會 降 至 選 舉 委 員 會 全 體 人 數 的 十 六 分 之 一 。

  • 有 嘉 賓 認 為 所 需 提 名 人 數 不 應 太 高 , 以 免 窒 礙 有 志 之 士 參 選 。

  • 有 嘉 賓 建 議 候 選 人 只 需 得 到 一 位 提 名 人 、 一 位 和 議 人 的 支 持 便 可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若 提 名 人 數 下 限 設 得 太 低 時 , 可 能 令 選 舉 變 得 兒 戲 , 或 有 人 會 乘 機 利 用 選 舉 作 宣 傳 。 為 了 保 持 選 舉 的 嚴 肅 性 , 應 設 定 一 個 較 高 但 較 現 時 八 分 一 為 低 的 比 例 。

  • 有 嘉 賓 建 議 設 立 提 名 人 數 上 限 , 例 如 三 十 至 四 十 人 , 以 防 有 一 位 候 選 人 因 獲 得 太 多 提 名 而 令 其 他 人 無 法 參 選 。

其 他

  • 大 多 數 嘉 賓 都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的 代 表 性 及 認 受 性 應 有 所 增 強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可 適 量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 有 嘉 賓 認 為 60個 議 席 經 已 足 夠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許 多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5至 10席 , 當 中 較 多 嘉 賓 支 持 增 加 5席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如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議 席 增 加 , 功 能 組 別 的 議 席 應 相 應 增 加 5席 。

  • 有 嘉 賓 建 議 新 增 5席 分 配 予 中 資 企 業 、 物 流 、 中 醫 、 婦 女 和 中 小 企 。 建 議 新 增 中 資 企 業 組 別 的 理 由 是 因 為 現 時 有 很 多 中 資 機 構 在 香 港 投 資 ; 而 建 議 增 加 婦 女 界 是 因 為 該 界 別 人 數 眾 多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由 現 時 的 功 能 組 別 去 決 定 如 何 選 出 他 們 的 代 表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嘉 賓 都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必 須 持 有 中 國 國 籍 , 以 示 他 們 對 香 港 有 承 擔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立 法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必 須 在 選 舉 前 一 段 時 間 已 擁 有 中 國 籍 。 有 嘉 賓 認 為 候 選 人 應 在 選 舉 前 四 年 已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 但 亦 有 嘉 賓 考 慮 到 現 在 距 離 2008年 選 舉 所 餘 下 的 時 間 不 多 , 如 果 限 制 太 嚴 苛 , 可 能 會 扼 殺 有 志 之 士 的 參 選 機 會 , 所 以 建 議 候 選 人 只 須 在 選 舉 前 兩 年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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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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