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香 港 島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第 三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黎 達 生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部 份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至 1 6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如 果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增 加 , 各 行 業 的 委 員 人 數 應 適 量 增 加 。 有 嘉 賓 認 為 各 界 別 分 組 的 委 員 人 數 , 應 按 其 就 業 人 口 增 減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
- 大 部 份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區 議 員 代 表 。 有 嘉 賓 贊 成 加 入 全 體 區 議 員 , 因 為 他 們 是 民 意 代 表 。 但 有 嘉 賓 認 為 若 區 議 員 已 成 為 其 他 界 別 分 組 的 代 表 , 便 不 應 重 複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中 藥 應 列 為 一 個 界 別 分 組 , 因 為 中 藥 註 冊 制 度 已 經 成 立 。
- 有 嘉 賓 建 議 設 立 大 學 生 界 別 分 組 , 亦 有 嘉 賓 提 議 設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界 別 分 組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對 提 名 所 需 人 數 有 不 同 意 見 。 有 嘉 賓 贊 成 維 持 提 名 人 數 為 100人 ,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予 以 降 低 。 有 嘉 賓 則 建 議 由 全 體 委 員 八 分 之 一 提 名 改 為 十 分 之 一 。
- 嘉 賓 對 是 否 設 立 提 名 上 限 , 意 見 分 歧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大 部 份 嘉 賓 認 為 應 以 註 冊 制 度 或 認 可 制 度 作 為 選 民 劃 分 的 基 礎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應 維 持 團 體 票 而 非 改 用 個 人 票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即 使 是 團 體 票 , 亦 應 由 團 體 內 部 選 出 代 表 投 票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部 份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至 70席 , 但 亦 有 嘉 賓 贊 成 維 持 60席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大 部 份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至 35席 , 新 增 5席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予 各 區 。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大 部 份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至 35席 , 主 要 的 理 據 是 讓 更 多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立 法 會 , 以 作 平 衡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贊 成 擴 大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但 並 無 具 體 建 議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嘉 賓 認 為 全 部 議 員 都 必 須 是 中 國 籍 , 因 為 議 員 必 須 愛 國 愛 港 。 但 有 嘉 賓 贊 成 保 留 現 有 安 排 至 少 至 2008年 , 以 後 才 逐 步 減 少 可 持 非 中 國 籍 的 議 席 數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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