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九 龍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二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郭 興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多 數 嘉 賓 原 則 上 希 望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至 超 過 1 200人 , 以 加 強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性 , 但 同 時 要 顧 及 社 會 的 承 受 力 ,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增 加 。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至 1 400人 或 1 6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適 當 地 調 整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界 別 分 組 , 並 增 加 新 的 界 別 分 組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婦 女 、 社 會 服 務 及 大 專 界 等 新 界 別 分 組 。
- 有 嘉 賓 建 議 把 大 部 份 區 議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亦 有 嘉 賓 提 出 應 該 納 入 地 區 社 團 代 表 、 分 區 委 員 會 和 區 議 會 增 選 委 員 等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贊 成 維 持 100人 , 亦 有 些 建 議 增 加 提 名 所 需 的 委 員 數 目 至 150人 甚 至 400人 , 以 增 加 代 表 性 。 有 嘉 賓 則 認 為 只 需 維 持 《 基 本 法 》 所 規 定 便 可 。 然 而 , 並 無 嘉 賓 提 議 降 低 提 名 門 檻 。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應 不 時 檢 討 提 名 所 需 的 委 員 數 目 。
- 嘉 賓 就 應 否 設 定 提 名 人 數 上 限 的 問 題 意 見 分 歧 。
- 嘉 賓 都 同 意 候 選 人 毋 須 在 四 個 界 別 都 得 到 一 定 數 目 的 支 持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擴 大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以 加 強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性 , 亦 可 讓 不 同 社 會 階 層 的 人 士 參 與 。
- 嘉 賓 對 於 是 否 將 團 體 票 改 為 個 人 票 有 不 同 意 見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界 別 分 組 應 代 表 整 個 界 別 分 組 , 若 果 轉 為 個 人 票 的 話 , 界 別 分 組 的 代 表 性 可 能 會 消 失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席 有 增 加 的 空 間 。 嘉 賓 本 來 都 認 為 應 該 只 增 加 功 能 議 席 , 但 由 於 需 要 遵 照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所 以 都 同 意 同 時 增 加 功 能 組 別 和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席 。
- 有 嘉 賓 建 議 按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增 加 至 70至 80席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由 於 在 2008年 後 選 舉 辦 法 會 再 作 修 改 , 所 以 現 時 應 保 持 議 席 數 目 不 變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應 把 現 時 的 界 別 分 拆 、 合 併 和 重 組 。 例 如 有 嘉 賓 提 出 保 險 界 可 以 與 金 融 界 重 新 合 併 。
- 有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加 入 一 些 新 的 界 別 , 以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
- 至 於 應 否 以 個 人 票 取 代 團 體 票 ,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由 個 別 團 體 自 行 決 定 , 不 應 一 刀 切 ; 但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某 些 界 別 適 合 以 個 人 投 票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許 多 嘉 賓 贊 成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 因 為 這 樣 可 維 持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 容 納 不 同 意 見 。
- 有 嘉 賓 則 認 為 , 回 歸 後 香 港 人 和 中 國 人 足 以 在 立 法 會 當 家 作 主 , 所 以 不 應 容 許 持 外 國 國 籍 人 士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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