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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九 龍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五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黃 榮 添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同 意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讓 更 多 社 會 人 士 參 與 , 加 強 代 表 性 , 為 邁 向 全 面 普 選 作 準 備 。

  • 大 多 數 嘉 賓 支 持 委 員 人 數 增 加 至 1 600人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至 1 200人 或 1 5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許 多 嘉 賓 建 議 加 入 區 議 員 和 分 區 委 員 會 主 席 。 亦 有 嘉 賓 提 議 加 入 區 議 會 增 選 委 員 、 商 界 領 袖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業 主 委 員 會 代 表 等 。

  • 嘉 賓 都 認 為 應 按 經 濟 轉 型 和 社 會 改 變 而 調 整 目 前 的 界 別 分 組 , 並 增 加 新 的 界 別 分 組 , 如 地 產 代 理 、 物 業 管 理 、 保 安 及 中 醫 等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同 意 維 持 目 前 100人 的 提 名 人 數 下 限 , 讓 更 多 候 選 人 有 機 會 參 選 。 但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提 名 人 數 下 限 為 委 員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

  • 有 嘉 賓 建 議 設 定 提 名 人 數 上 限 為 委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讓 更 多 候 選 人 有 機 會 參 選 。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候 選 人 必 須 在 每 個 界 別 得 到 一 定 支 持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建 議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

  • 嘉 賓 都 建 議 將 團 體 票 改 為 個 人 票 , 讓 更 多 人 有 機 會 參 與 選 舉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議 席 數 目 維 持 不 變 , 以 免 浪 費 時 間 和 公 帑 。 亦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議 席 至 62席 、 70席 或 80席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雖 然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和 功 能 議 席 的 比 例 要 相 等 , 但 有 嘉 賓 建 議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數 目 為 50席 , 功 能 議 席 數 目 為 30席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需 要 按 經 濟 轉 型 而 重 組 、 分 拆 和 合 併 目 前 的 功 能 界 別 , 因 為 某 些 界 別 選 民 人 數 很 少 , 但 某 些 界 別 則 很 多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約 半 數 的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減 少 非 中 國 籍 議 員 的 數 目 , 因 為 有  忠 問 題 。 但 另 一 半 嘉 賓 則 持 相 反 意 見 , 因 為 香 港 是 國 際 城 市 , 有 少 部 分 議 員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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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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