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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九 龍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六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余 啟 繁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同 意 增 至 1 600 人 , 因 為 這 個 規 模 比 較 合 理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都 希 望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可 以 盡 量 照 顧 到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 包 括 不 同 性 別 、 職 業 和 種 族 等 等 , 使 選 舉 委 員 會 更 具 有 代 表 性 。

  • 嘉 賓 都 認 為 目 前 四 個 界 別 毋 須 改 變 , 但 希 望 可 以 加 入 新 的 界 別 分 組 。 有 嘉 賓 建 議 加 入 婦 女 界 , 亦 有 嘉 賓 提 議 加 入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代 表 等 。

  • 嘉 賓 都 建 議 可 考 慮 增 加 現 時 各 界 別 分 組 的 委 員 數 目 。 但 嘉 賓 亦 都 認 為 目 前 各 界 別 分 組 選 民 基 礎 不 一 , 各 界 別 分 組 的 委 員 數 目 應 按 其 選 民 基 礎 作 適 當 調 整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提 名 所 需 人 數 應 維 持 在 全 體 委 員 人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 換 言 之 , 如 果 選 舉 委 員 會 有 1 600 人 , 參 選 的 門 檻 便 是 200人 。 嘉 賓 亦 都 認 為 候 選 人 毋 須 在 四 個 界 別 都 得 到 支 持 。

  • 嘉 賓 都 並 不 同 意 設 置 提 名 上 限 , 因 為 某 人 可 能 是 眾 望 所 歸 , 沒 有 必 要 限 制 他 可 以 得 到 的 提 名 數 目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原 則 上 都 同 意 擴 大 選 民 基 礎 。

其 他

  • 嘉 賓 都 同 意 在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 有 政 黨 背 景 的 候 選 人 當 選 後 必 須 退 黨 , 以 保 持 中 立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不 同 意 擴 大 議 席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增 加 議 席 只 會 浪 費 公 帑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建 議 擴 大 功 能 組 別 選 民 的 基 礎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檢 討 現 時 功 能 組 別 的 組 成 , 通 過 重 組 、 合 併 或 分 拆 , 加 入 在 立 法 會 未 有 代 表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 此 外 , 亦 可 考 慮 加 入 婦 女 、 少 數 民 族 等 新 組 別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嘉 賓 都 贊 成 繼 續 保 留 現 行 規 定 , 並 由 選 民 決 定 一 個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可 否 勝 任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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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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