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政 制 發 展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
討 論 要 點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可 增 加 。 有 嘉 賓 建 議 各 界 別 均 按 同 一 比 例 增 加 。
- 有 嘉 賓 建 議 人 數 可 增 加 至 3,000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嘉 賓 認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加 入 全 國 政 協 港 區 委 員 。
- 有 嘉 賓 認 為 所 有 區 議 員 , 甚 至 各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屋 代 表 亦 應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有 嘉 賓 建 議 按 比 例 及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把 區 議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有 嘉 賓 認 為 現 行 專 業 界 別 的 委 員 數 目 比 例 並 不 理 想 , 應 以 每 個 行 業 在 界 別 內 所 佔 百 分 比 劃 分 。
- 有 嘉 賓 認 為 「 工 商 、 金 融 界 別 」 應 加 入 中 小 企 代 表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下 調 提 名 下 限 , 使 更 多 人 獲 得 提 名 資 格 ; 有 嘉 賓 建 議 下 調 至 選 舉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5%。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設 提 名 上 限 , 建 議 不 超 過 選 舉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10%。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應 擴 大 選 民 基 礎 。
- 有 嘉 賓 認 為 團 體 票 應 改 為 個 人 票 。
其 他
- 有 嘉 賓 指 出 現 在 應 釐 清 政 制 發 展 遠 景 , 作 為 政 制 改 革 討 論 的 方 向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議 席 , 其 中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至 70席 。
- 有 嘉 賓 反 對 增 加 議 席 , 並 認 為 應 維 持 30席 分 區 直 選 和 30席 功 能 組 別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考 慮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議 席 至 35席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考 慮 增 加 功 能 團 體 , 並 相 應 增 加 直 選 議 席 。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議 席 至 35席 。
- 有 嘉 賓 希 望 增 加 教 育 界 的 議 席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希 望 擴 闊 保 險 界 的 選 民 範 圍 至 全 體 從 業 員 。
- 有 嘉 賓 認 為 要 改 善 現 行 功 能 界 別 的 投 票 機 制 , 以 增 加 各 界 代 表 的 認 受 性 。
- 有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應 改 為 各 界 別 選 民 一 人 一 票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所 有 議 員 應 為 中 國 籍 , 以 顯 其 效 忠 於 中 國 。
- 有 嘉 賓 反 對 有 關 建 議 , 並 指 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 部 份 行 業 有 不 少 外 籍 人 士 , 有 關 限 制 會 妨 礙 香 港 吸 引 人 才 。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容 許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成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 但 他 們 沒 有 參 與 外 國 政 府 或 議 會 事 務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保 留 現 有 非 中 國 籍 議 員 的 比 例 。
- 有 嘉 賓 則 指 出 現 行 容 許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是 不 公 平 的 , 故 應 予 以 取 消 。
其 他
- 有 嘉 賓 建 議 修 改 法 例 , 限 制 立 法 會 議 員 必 須 為 全 職 議 員 , 但 有 嘉 賓 則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議 員 不 應 受 此 限 制 , 以 確 保 他 們 在 業 界 的 代 表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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