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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研討會及小組討論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小 組 討 論 會
(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

討 論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白 景 崇 博 士

(譯 本)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有 嘉 賓 建 議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增 加 一 倍 。


  • 另 有 嘉 賓 認 為 單 憑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能 夠 加 強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認 受 性 , 更 重 要 的 是 讓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多 元 化 以 及 讓 市 民 大 眾 更 直 接 參 與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應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層 面 , 以 加 強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 有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四 大 界 別 的 組 成 不 能 反 映 普 羅 市 民 的 聲 音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應 考 慮 讓 普 羅 大 眾 更 直 接 參 與 選 舉 委 員 會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區 議 員 應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扮 演 更 重 要 角 色 。 同 時 , 在 區 議 會 選 舉 前 , 當 局 應 作 宣 傳 讓 選 民 了 解 區 議 員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的 所 扮 演 的 新 角 色 。


  • 有 嘉 賓 認 為 國 際 商 界 對 香 港 經 濟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但 它 們 目 前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內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代 表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加 入 以 下 界 別 分 組 : 基 層 、 中 產 、 長 者 、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讓 更 多 候 選 人 參 與 以 便 選 舉 有 真 正 競 爭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由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與 功 能 界 別 的 大 致 相 同 , 故 此 有 些 選 民 對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具 有 過 大 影 響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以 個 人 票 取 代 團 體 票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將 議 席 增 加 以 吸 納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及 容 許 更 廣 泛 參 與 。


  • 有 嘉 賓 對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的 建 議 表 示 憂 慮 , 因 為 這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增 加 功 能 團 體 議 席 , 而 讓 它 們 最 終 可 能 成 為 既 得 利 益 者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擴 闊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範 圍 以 減 輕 這 疑 慮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加 入 少 數 族 裔 的 代 表 。 另 有 嘉 賓 提 出 , 雖 然 現 有 的 功 能 界 別 以 經 濟 準 則 界 定 , 這 不 一 定 要 應 用 於 新 的 界 別 。


  • 有 嘉 賓 認 為 國 際 商 界 對 香 港 經 濟 貢 獻 良 多 , 但 目 前 它 們 在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中 的 代 表 並 不 足 夠 。


  • 有 嘉 賓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功 能 界 別 應 被 淘 汰 : 因 為 有 些 功 能 界 別 只 照 顧 它 們 自 身 的 利 益 , 有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劃 分 亦 欠 缺 清 晰 的 準 則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應 按 客 觀 的 準 則 劃 分 , 例 如 公 司 註 冊 及 核 數 報 告 , 而 不 是 按 組 織 的 成 員 劃 分 , 因 後 者 會 經 常 改 變 。


  • 有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加 入 少 數 族 裔 的 代 表 。


  • 有 嘉 賓 認 為 目 前 一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 應 予 檢 討 。


  • 有 嘉 賓 建 議 應 以 個 人 票 取 代 團 體 票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嘉 賓 建 議 容 許 外 籍 人 士 參 與 地 區 直 接 選 舉 。


  • 有 嘉 賓 建 議 如 果 功 能 界 別 被 淘 汰 的 話 , 應 考 慮 保 留 現 時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議 席 上 限 予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人 士 。

其 他 意 見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政 制 發 展 所 引 伸 的 其 他 議 題 , 例 如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關 係 。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立 法 會 引 入 更 多 的 直 選 議 席 後 , 可 能 會 與 由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府 落 實 有 效 管 治 的 目 標 產 生 潛 在 矛 盾 。


  • 有 嘉 賓 建 議 將 來 行 政 會 議 的 組 成 可 反 映 立 法 會 內 政 治 力 量 的 分 佈 , 以 克 服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機 關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矛 盾 。


  • 有 嘉 賓 表 示 同 意 , 並 補 充 這 建 議 將 有 利 於 引 導 政 黨 多 做 政 策 制 訂 工 作 , 而 不 純 然 作 為 反 對 派 。


  • 就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行 政 長 官 由 中 央 任 命 及 由 普 選 產 生 兩 者 所 潛 在 的 矛 盾 。


  • 有 嘉 賓 建 議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 在 行 政 首 長 選 舉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一 份 廣 受 公 眾 接 納 的 競 選 宣 言 。 該 嘉 賓 認 為 這 將 有 助 建 立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在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的 時 序 安 排 上 , 應 讓 參 與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在 當 選 前 , 表 明 他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投 票 取 向 。


  • 有 嘉 賓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建 立 新 的 規 範 : 必 須 讓 他 們 有 權 又 有 責 。


  • 有 些 嘉 賓 建 議 應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 以 加 強 政 策 研 究 及 改 善 他 們 的 議 會 工 作 。


  • 有 嘉 賓 建 議 為 政 黨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源 。


  • 另 一 位 嘉 賓 建 議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加 深 公 眾 對 民 主 的 認 識 。


  • 有 嘉 賓 表 示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為 全 職 工 作 , 以 便 專 注 於 立 法 事 務 。


  • 有 嘉 賓 認 為 政 治 制 度 不 應 全 被 政 治 遊 行 所 表 達 的 情 緒 所 決 定 , 因 為 公 眾 可 能 因 不 同 的 原 因 參 與 。


  • 另 有 嘉 賓 認 為 有 需 要 與 內 地 合 作 及 保 持 和 諧 關 係 。


  • 有 嘉 賓 建 議 實 行 選 民 自 動 登 記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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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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